1、- 1 -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笔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面试和考察等程序,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第三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原则;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
2、人意愿相结合原则;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下列领导成员:(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三)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2 -上述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应实行竞争上
3、岗,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不实行竞争上岗的,须同时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但应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五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统一开展竞争上岗工作,或集中开展跨部门、乡镇(街道)的竞争上岗工作。第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
4、)笔试;(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五)面试;(六)组织考察;(七)党委(党组)差额票决;(八)任前公示;(九)办理任职手续。第八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3 -第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并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
5、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非公务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报名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的,应当符合重庆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渝组发200821 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办理任职手续时,应按照渝组发200821 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对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且具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基层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个人表彰的报名人员,可破格竞争上一级职位。不得越级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以报一个志愿
6、,也可兼报其他志愿,但一般不超过两个。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所报职位人数与该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 4 -21,对报名达不到 21 比例,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十四条 笔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综合调研、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试题一般从全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通用题库重庆分题库
7、中提取。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可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按 100 分制量化计分,以不低于 60 分为合格。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职位,可加试专业科目。专业科目成绩所占比例,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第十五条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争者人数与职位 51 的比例,确定进入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人选。达不到51 的,笔试合格人员均进入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主要对竞争者在群众中的认可程度和相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推荐可采取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形式,结果作为研究确定考
8、察对象、拟任人选的依据之一。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总分设定为 100 分(详见附件三)。由参加测评人员根据被测评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无记名填写- 5 -评价分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以不低于 60分为合格,其中破格竞争者以不低于 90 分为合格。民主测评可按单位领导干部、中层领导干部、其他人员分层次计分,其权重一般按 433 计算。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一般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必要时,可请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
9、具体范围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 80%以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提供被推荐测评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材料。第十九条 在民主测评合格人员中,依据民主测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争者人数与职位 41 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达不到 41的,民主测评合格人员均进入面试。第二十条 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解决实际问题等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测评方式应当根据需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试题
10、一般从全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通用题库重庆分题库中提取。第二十一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成员全部由外聘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 7 人。- 6 -市级机关竞争上岗,外聘专家由单位党委(党组)在市委组织部掌握的重庆市领导干部面试考官库和该系统有关专家库中抽选;区县(自治县)竞争上岗,外聘专家由单位党委(党组)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掌握的重庆市领导干部面试考官库和该地区有关专家库中抽选。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专业水平较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按 100 分制量化计分,由面试小组成员当场打分,总评分应去掉
11、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竞争者的面试得分,以不低于 60 分为合格。面试成绩一般应当场公布。面试应当通知本单位人员旁听。第二十二条 笔试成绩、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结果、面试成绩应当告知应试者。笔试成绩、民主测评结果、面试成绩还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三条 面试合格人员的笔试成绩、民主测评结果和面试成绩按照343 的比例计算总分。党委(党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分从高到低,按照竞争者人数与职位 31 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对象比选名单。达不到 31 的,面试合格人员均进入考察对象比选名单。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在考察对象比选名单中,综合考虑竞争者的民主推荐得票情况、资历、学历(学位)
12、、近三年年度考核等因素,按照竞争者与职位 21 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和最低入围总分。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后备干部。- 7 -第二十五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面试的结果和考察情况,经充分讨论酝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考察对象中差额决定拟任人选。票决以应到会党委(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同一职位人选在差额票决中,得票均未超过应到会党委(党组)成员半数的,得票不相等时,对得票较多者进行等额票决;得票相
13、等时,对竞争上岗总分较高者进行等额票决。决定人选拟任职位,既要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又要考虑本人素质、专长与职位的适应程度。根据工作需要,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第二十七条 对拟任人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至 15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其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八条 属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再进行公示并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
14、层次安排工作。- 8 -第三十条 建设完善全国通用题库重庆分题库,加强竞争上岗工作专家队伍建设,实施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面试考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庆市领导干部面试考官库。第三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 十不准”,同时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四)组织和参与考试、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具有夫妻
15、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应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本人。- 9 -第三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