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5-29 01目录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U 类第 15 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32 号 42.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 号 43.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23 号 54.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63 号 65.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5 号 66.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1097 号 77.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58 号 78.关于居
2、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1014 号 89.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 号 810.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42 号 911.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环函2009131 号 912.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 号 1013.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4 号 1114.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 号 1115.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
3、复函环函200822 号 1216.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51 号 1317.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17 号 1318.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281 号 1419.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公告2007 年 第 45 号 1520.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7219 号 1521.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1 By yp-eia2019-5-29 1环函2007174 号 1622.关于居民楼内设
4、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 号 1623.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430 号 1724.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环函2006395 号 1725.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环函2006359 号 1826.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6251 号 1827.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48 号 1928.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30 号 1929.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
5、函环函2006143 号 2030.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 号 2031.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225 号 2132.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350 号 2233.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127 号 2234.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125 号 2335.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环函2004463 号 2336.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4460 号 2437.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
6、函环函2004454 号 2438.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38 号 2539.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327 号 2640.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282 号 264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4253 号 274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环函2004243 号 2743.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2019-5-29 2环函2004182 号 2844.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173
7、号 2845.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 号 2946.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 R22 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455 号 2947.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环函200416 号 3048.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363 号 3049.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349 号 3050.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 号 3151.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124 号 3252.关于公众意见可
8、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90 号 3253.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 号 3354.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8 号 3455.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2314 号 3456.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69 号 3457.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62 号 3558.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58 号 3659.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
9、156 号 3660.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31 号 3661.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88 号 3762.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 BOD5 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7 号 3763.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6 号 3864.关于“废油 ”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环法函20023 号 3865.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 i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2019-5-29 3环函2001319 号 3866.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
10、01254 号 3967.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37 号 3968.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15 号 4069.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06 号 4070.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36 号 4071.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18 号 4172.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5 号 4273.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511 号 4274.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环函2000509 号 4275.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环函2000426 号 4376.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423 号 4477.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319 号 4478.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202 号 4579.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103 号 4580.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1999477 号 4681.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199829 号 46
12、与环境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0)1.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 类第 15 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32 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9-5-29 4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 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十五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请示(湘环报201026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以下简称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 15 项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了规定。我们认为,名录第
13、15 项规定中的“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包含了回收、加工、再生三项内容,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其一,有关建设单位即应组织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关于对废旧塑料“减容破碎”的理解对废旧塑料的减容破碎属于加工的一个环节,应作为废旧资源加工项目进行管理。二一 年四月二十一日2.环境保护部函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部询问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中,如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固体废物采样和鉴别相关
14、规定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二、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三、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2019-5-29 5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15、。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四、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二一 年四月十六日3.环境保护部函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23 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939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生活垃圾填
16、埋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少量的氨、硫化氢等。燃烧后会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二、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了采用燃气轮机技术的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气体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了以气体为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采用气体燃料的内燃机发电机组的排放标准,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排放标准。二一 年四月九日4.环境保护部函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
17、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63 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电石炉标准的请示(鄂环函201029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2019-5-29 6电石炉熔炼生成的电石成分是碳化钙,具有金属性质,因此,电石炉与铁合金炉性质相似。电石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铁合金熔炼炉的要求执行。二一 年二月十日5.环境保护部函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相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09239 号)收悉。根据环境污染
18、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就你局来文请
19、示的问题,函复如下: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019-5-29 7三、持
20、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二一 年一月七日6.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1097 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吉环函200917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产生的“废弃钻井液”未
2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应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7.环境保护部函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58 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冀环法2009316 号) 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
22、续的,可以处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罚款。2019-5-29 8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已停止建设并报批环评文件,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决定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又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则不能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8.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居民
23、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1014 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 号)的第一条内容仍然有效。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已废止,2008 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
24、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9.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 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2019-5-29 9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
25、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10.环境保护部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42 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926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
26、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二九年六月十六日11.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环函2009131 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
27、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2019-5-29 10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二九年六月十一日12.环境保护部函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 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91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
28、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按照上述规定,炼焦产生的废水用于熄焦,污染物排放至大气当中的,不应缴纳污水排污费,而应按照排放至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根据上述规定,核定熄焦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应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不具备废气监测条件的,可
29、监测核定用于熄焦的炼焦废水中氰化物、氨等污染物排放量,再折算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若不具备炼焦废水监测条件,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和工业污染核算中相关系数核定其炼焦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在焦炭行业排放标准颁布实施前,炼焦企业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其中,炼焦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控。超出上述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二九年六月一日2019-
30、5-29 1113.环境保护部函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4 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工业企业厂界环
31、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14.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 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管200739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
32、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2、23 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2019-5-29 12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
33、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特此函复。二八年一月三十日15.环境保护部函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 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 10s 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 1min
34、、15min 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 累积平均值、1min、15min 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二、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 2007 年第16 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
35、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日均值和月均值的使用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2019-5-29 13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4 号)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若地方排放标准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宽于相应的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则该行业适用国家排放标准而不适用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二八年一月十五日1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
36、351 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 2 台 35t/h 和 2 台 7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二七年九月二十日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17 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危
37、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72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时限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法工委发200725 号)执行,即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二、关于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的条件2019-5-29 14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促进危险废物安全、有序的正常流动,同时保障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合法利益,对以利用为目的跨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只要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
38、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则应当允许其跨区域转移。三、关于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处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七年八月三十日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281 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二硫化碳、硫化氢)执行排放标准值的请示(鄂环保文20075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恶
39、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二、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企业排气筒高度超过标准中所列排气筒最高高度,执行标准中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二七年八月三日1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 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公告 2007 年 第 45 号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2019-5-
40、29 15行业 CFC-11 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 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淘汰工作公告如下:一、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其中,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按照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 号)的有关规定,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二、本公告所指氯氟烃(CFCs)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和二氯二氟甲烷(CFC-12)。三、
41、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四、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切实做好泡沫制品生产和施工中氯氟烃(CFCs )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特此公告。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2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7219 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
42、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二七年六月十八日2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2019-5-29 16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7174 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磷含量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请示(川环200751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现行国家排放标准体系及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应执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适用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因
43、此,其工业废水排放控制应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污染源管理的最低要求,如果特定地区由于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依法、按照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 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
4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2019-5-29 17二七年二月六日2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
45、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430 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4 部门令第 31 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
46、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六日2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环函2006395 号天津市环保局:你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请示(津环保固2006196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
47、垃圾范畴;其处理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二六年十月十三日2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2019-5-29 18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环函2006359 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6325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目前,我国还没有发电用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以煤层气为燃料的内燃机发电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间,分别参照执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
48、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V 阶段(GB17691200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六年九月十四日2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6251 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沪环保科2006129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对第 1、2 时段火电厂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烟尘,分两个阶段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即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月 31 日和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分别执行不同的限值;对氮氧化物只规定了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应达到的排放浓度限值。若采取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