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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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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 件 1黑 龙 江 省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规 范 化 验 室建 设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暂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的 规 范 管 理 ,保 证 药 品 质 量 ,依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和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1998 年 修 订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结 合 我 省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实 际 ,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第 二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辖 区 内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及 药

2、品 检 验 全 过 程 。 第 三 条 省 、 地 市 药 品 检 验 所 依 据 本 指 导 意 见 负 责 本 辖 区内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规 范 指 导 工 作 。第 二 章 机 构 、 人 员 与 职 责第 四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配 制 部 门 应 设 立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简 称 :化 验 室 、 药 检 室 )。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应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与 所 生 产 药 品 的 规模 、 品 种 和 检 验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的 检 验 人 员 。 人 员 职

3、责 应 明 确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内 设 的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药 学 或 相 关 专 业 大专 以 上 学 历 ,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能 有 效 的 领 导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工 作 , 有 一定 的 药 品 检 验 和 质 量 管 理 经 验 , 有 能 力 对 药 品 检 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实 际 问 题 做 出正 确 的 判 断 和 处 理 ; 对 本 指 导 意 见 的 实 施 和 检 验 质 量 负 全 面 责 任 。从 事 操 作 红 外 分 光 光 度 计 、 气 相 色 谱 仪 、 高 效

4、 液 相 色 谱 仪 、 薄 层 色 谱 扫 描 仪等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进 行 原 料 、 辅 料 、 包 装 材 料 、 半 成 品 及 成 品 检 验 的 人 员 应 具 有 大专 以 上 药 学 专 业 或 化 学 专 业 学 历 , 经 过 省 或 地 市 级 药 检 所 实 践 代 培 , 考 核 合 格的 ,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培 训 合 格 证 , 持 证 上 岗 ;其 中 从 事 滴 定 液 标 定 的 检 验 人 员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药 学 专 业 或 化 学 专 业 学 历 ,或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药 学 专 业 学

5、历 并 从 事 本 岗 位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 经 考 核 合 格 , 持 证上 岗 ;从 事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的 其 他 人 员 应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经 过 专 业 技 术 和GMP 培 训 , 具 有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 具 有 本 岗 位 检 验 工 作 的 能 力 ,经 岗 位 考 核 合 格 并 持 证 上 岗 ; 从 事 高 生 物 活 性 、 高 毒 性 、 强 污 染 性 、 高 致 敏 性及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人 员 应 经 相 应 专 业 的 技 术 培 训 , 具

6、 有 相 关 的 专 业 基础 知 识 ,并 持 证 上 岗 ; 从 事 中 药 材 、 中 药 饮 片 质 量 验 收 人 员 需 具 有 相 关 的 专 业 知识 和 识 别 药 材 真 伪 、 质 量 优 劣 的 技 能 ,并 持 证 上 岗 ; 从 事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和 饲 养人 员 应 具 有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并 接 受 过 专 业 培 训 , 并 持 证 上 岗 。第 五 条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1、 执 行 物 料 、 中 间 产 品 、 成 品 的 法 定 标 准 和 内 控 标 准 , 按 照 药 品 检 验 标准 操 作 规

7、程 操 作 , 执 行 留 样 制 度 ;2、 执 行 检 验 用 设 备 、 仪 器 、 试 剂 、 试 液 、 标 准 物 质 、 滴 定 液 、 检 定 菌 、实 验 动 物 等 管 理 办 法 ;3、 对 物 料 、 中 间 产 品 和 成 品 进 行 检 验 、 留 样 , 并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4、 考 察 本 企 业 产 品 的 质 量 稳 定 性 , 为 确 定 药 品 有 效 期 提 供 数 据 ;5、 对 物 料 、 中 间 产 品 和 成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 包 括 法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及 企 业标 准 的 修 订 提 供 可 靠 的 实

8、验 数 据 。第 六 条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应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落 实 培 训 内 容 、 培 训 对象 、 培 训 方 式 、 考 核 办 法 等 内 容 。 培 训 分 企 业 内 部 培 训 和 外 部 培 训 。 企 业 内 部培 训 通 常 为 新 员 工 培 训 、 岗 位 培 训 , 以 员 工 所 在 岗 位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培训 为 主 ; 企 业 外 部 培 训 通 常 为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以 考 察 、 进 修 、 培 训 等 形 式 学 习新 的 检 验 方 法 、 新 的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等

9、 内 容 为 主 。第 七 条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负 责 人 培 训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化 验 室 管 理 、 药 品标 准 及 检 验 方 法 、 操 作 技 能 、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GMP 及 其 实 施 指南 、 GLP、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管 理 办 法 、 药 品 说 明 书 和 标 签 管 理规 定 、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 产 品 质 量 法 、 环 境 保 护 法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理 条 例 、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条 例 、 危 险 化 学

10、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质 量 概 念 及 质 量 管 理体 系 、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规 程 、 职 业 道 德 等 方 面 知 识 。第 八 条 培 训 考 核 可 以 采 取 口 试 、 笔 试 或 现 场 实 际 操 作 等 方 式 , 建 立 药 品质 量 检 验 人 员 培 训 记 录 并 有 完 整 的 培 训 档 案 。第 三 章 检 验 场 所 与 设 施第 九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设 有 与 药 品 生 产 规 模 、 品 种 和 检 验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检验 场 所 , 与 药 品 生 产 区 域 相 分 开 。 检 验 场 所 的 环

11、 境 应 清 洁 、 卫 生 、 安 静 、 无 污染 。 室 内 的 管 线 设 置 应 整 齐 , 有 报 警 、 应 急 及 急 救 等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第 十 条 根 据 生 产 品 种 和 检 验 需 要 分 别 设 置 : 理 化 检 验 室 、 滴 定 液 标 定 室 、 分析 天 平 室 、 精 密 仪 器 室 、 热 工 室 ( 高 温 室 ) 、 留 样 观 察 室 、 办 公 室 、 储 藏 室 等 ,还 应 根 据 品 种 的 需 要 分 别 设 置 : 中 药 标 本 室 、 微 生 物 限 度 检 查 室 、 无 菌 检 查室 、 阳 性 菌 对 照 室

12、、 细 菌 内 毒 素 检 查 室 实 验 动 物 房 等 与 所 生 产 品 种 相 适 应 的 实验 室 。第 十 一 条 理 化 检 验 室 应 设 毒 气 柜 ; 滴 定 液 标 定 室 应 有 调 温 、 调 湿 设 施 ; 分 析天 平 室 、 精 密 仪 器 室 应 根 据 仪 器 存 放 要 求 , 分 别 有 防 静 电 、 防 震 动 、 防 潮 湿 及 防外 界 影 响 的 设 施 , 并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良 好 的 接 地 设 施 和 稳 压 装 置 ; 中 药 标 本 室 、留 样 观 察 室 要 有 防 潮 、 防 虫 和 防 腐 的 设 施 。 第 十 二

13、 条 留 样 观 察 室 应 根 据 物料 、 中 间 产 品 和 成 品 的 储 存 要 求 , 分 别 设 有 常 温 ( 0 30 ) 、 阴 凉( 10 20 ) 和 冷 藏 ( 2 10 ) 室 , 不 同 温 度 的 留 样 观 察 室 应 有 适 宜 的 相 对 湿度 , 并 配 有 足 够 的 样 品 柜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易 燃 易 爆 、 剧 毒 和 有 腐 蚀 性 的 物 质 , 储 藏 室 应 按 规 定 设 有 通 风 设施 及 防 火 、 防 爆 、 防 腐 蚀 设 施 。 各 类 压 力 容 器 的 存 放 、 使 用 ,应 有 安 全 管 理 措施 。第

14、 十 四 条 无 菌 检 查 、 微 生 物 限 度 检 查 、 抗 生 素 微 生 物 检 定 及 阳 性 对 照 的 实 验室 , 应 严 格 分 开 。 无 菌 检 查 、 微 生 物 限 度 检 查 实 验 室 分 无 菌 操 作 间 和 缓 冲 间 ,无 菌 操 作 间 应 符 合 相 应 洁 净 级 别 的 操 作 环 境 , 采 用 局 部 百 级 措 施 时 , 其 环 境 应符 合 万 级 洁 净 度 要 求 ; 进 入 无 菌 操 作 间 应 有 人 净 和 物 净 的 设 施 ; 无 菌 操 作 间 应根 据 检 验 品 种 的 需 要 , 保 持 对 邻 室 的 相 对

15、 正 压 或 相 对 负 压 , 并 定 期 检 测 洁 净度 ; 无 菌 操 作 间 内 禁 放 杂 物 , 并 应 制 定 地 面 、 门 窗 、 墙 壁 、 设 施 等 的 定 期 清 洁 、灭 菌 规 程 。 抗 生 素 微 生 物 检 定 实 验 室 分 为 半 无 菌 操 作 间 和 缓 冲 间 ; 半 无 菌 操 作间 设 有 紫 外 线 灯 ; 操 作 台 宜 稳 固 , 并 保 持 水 平 。 阳 性 对 照 室 应 为 半 无 菌 操 作间 , 并 保 持 相 对 负 压 。 实 验 室 内 应 光 线 明 亮 , 有 控 制 温 度 、 相 对 相 对 湿 度 的 设备

16、, 并 应 注 意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以 上 各 实 验 室 应 建 立 定 期 消 毒 制 度 、 消 毒 液 的 使 用 及 定 期 更 换 制 度 、 紫 外灯 使 用 等 制 度 , 并 有 相 应 记 录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动 物 和 动 物 实 验 设 施 应 符 合 国 家 实 验 动 物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验 动 物 房 的 面 积 要 满 足 工 作 的 要 求 , 药 品 检 定 中 使 用 的 实 验 动 物 应 具 有 质 量 合格 证 明 , 并 确 实 达 到 合 格 证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药 品 检 定 中 使

17、 用 的 小 鼠 、 大 鼠 等 啮齿 类 动 物 应 达 到 清 洁 级 或 无 特 定 病 原 体 ( 即 SPF) 级 实 验 动 物 的 标 准 。 动 物 实验 设 施 及 条 件 ( 含 建 筑 设 施 、 环 境 条 件 、 饲 料 等 ) 应 与 检 定 中 使 用 的 实 验 动 物 等级 相 一 致 , 达 到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 并 符 合 药 品 检 定 工 作 的 特 殊 要 求 。第 四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第 十 六 条 仪 器 设 备 放 置 的 场 所 应 符 合 要 求 , 并 便 于 仪 器 的 操 作 、 清 洁 与 维修 。第 十

18、 七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种 类 、 数 量 、 各 种 参 数 应 能 满 足 本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药 品检 验 的 需 要 , 必 须 能 达 到 对 所 生 产 的 成 品 进 行 全 检 的 各 项 要 求 , 并 有 必 要 的 备品 、 备 件 和 附 件 。 仪 器 的 量 程 、 精 度 与 分 辨 率 等 应 能 达 到 被 测 药 品 标 准 技 术 指标 的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仪 器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 定 期 校 验 检 定 , 对 不 合 格 、 待 修 、 待 检 的 仪器 , 要 有 明 显 的 状 态 标 志 , 并 应 及 时 进

19、行 相 应 的 处 理 。 仪 器 使 用 人 员 应 经 培 训并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操 作 仪 器 。第 十 九 条 凡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应 建 立 管 理 档 案 , 其 内 容 包 括 品 名 、 型 号 、 制 造厂 名 、 到 货 、 验 收 及 使 用 的 日 期 、 出 厂 合 格 证 和 检 定 合 格 证 、 操 作 维 修 说 明 书 、使 用 情 况 、 维 修 记 录 、 附 件 情 况 等 ,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书 。第 二 十 条 检 验 仪 器 应 有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和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第

20、二 十 一 条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配 置 的 计 算 机 应 专 机 专 用 , 专 人 负 责 , 定 期维 护 。 重 要 文 件 要 及 时 备 份 , 避 免 数 据 丢 失 和 病 毒 感 染 。第 五 章 标 准 物 质 、 标 准 溶 液 、 滴 定 液 、中 药 标 本 等 的 管 理第 二 十 二 条 标 准 物 质 应 在 中 国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检 定 所 或 其 指 定 部 门 采 购 。第 二 十 三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标 准 物 质 的 管 理 。 保 管 应有 符 合 其 要 求 的

21、存 放 条 件 , 有 特 殊 存 放 要 求 的 标 准 物 质 应 记 录 环 境 条 件 。 标 准物 质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 过 期 的 标 准 物 质 由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报 废 、销 毁 。第 二 十 四 条 使 用 标 准 物 质 , 要 严 格 遵 照 检 验 规 程 及 标 准 要 求 使 用 。 对 有 毒 有害 、 易 燃 易 爆 的 标 准 物 质 , 要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并 认 真 执 行 标 准 操 作 规 范 。第 二 十 五 条 毒 、 麻 、 精 神 药 品 的 标 准 物 质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22、 应 实 行 专 柜 、 双 人 双 锁的 管 理 方 式 。 使 用 时 需 经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二 十 六 条 . 滴 定 液 应 指 定 专 人 配 制 、 专 人 标 定 、 专 人 发 放 。 在 规 定 的 使 用期 内 使 用 , 过 期 可 重 新 标 定 。 滴 定 液 的 配 制 、 标 定 、 标 识 参 照 中 国 药 品 检 验标 准 操 作 规 程 有 关 规 定 操 作 并 详 细 记 录 。第 二 十 七 条 标 准 溶 液 的 配 制 、 标 定 按 法 定 检 验 标 准 规 定 操 作 , 详 细 记 录 ,在 规 定 的

23、 使 用 期 内 使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药 标 本 室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制 度 。 中 药 标 本 应 根 据 其特 性 分 类 保 管 。 在 装 入 标 本 缸 之 前 应 详 细 检 查 有 无 虫 蛀 、 生 霉 等 情 况 。 剧 毒 标本 必 须 实 行 专 柜 、 双 人 双 锁 的 管 理 方 式 ; 少 数 贵 重 的 标 本 也 应 与 一 般 药 材 分开 , 专 人 专 柜 管 理 。中 药 标 本 室 应 有 适 宜 的 温 度 、 相 对 湿 度 ( 温 度 应 控 制 在 25 以 下 , 相 对 相对 湿 度 保 持 在

24、75%以 下 ) , 并 有 通 风 、 防 潮 、 防 虫 和 防 腐 的 的 措 施 。第 六 章 试 剂 、 玻 璃 仪 器 、 培 养 基 、检 定 菌 等 的 管 理第 二 十 九 条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协 助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各 种 仪 器 、 试 剂 、 培养 基 等 实 验 用 品 购 入 前 的 供 货 单 位 的 质 量 审 计 。 必 要 时 ( 对 检 验 结 果 有 重 要 影 响的 仪 器 、 试 剂 等 ) 应 经 检 查 或 验 证 符 合 检 验 要 求 后 才 能 购 买 或 投 入 使 用 , 尽 可 能使 用 同 一 品 牌

25、 企 业 生 产 的 。第 三 十 条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所 用 的 试 剂 、 玻 璃 仪 器 、 培 养 基 、 检 定 菌 种 等 的 购入 、 储 存 、 发 放 、 使 用 、 维 护 保 养 等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 实 验 室 全 部 试液 、 指 示 液 、 培 养 基 等 均 应 按 操 作 规 程 配 制 , 并 有 记 录 , 在 规 定 的 使 用 期 内 使用 。第 三 十 一 条 检 定 菌 种 的 验 收 、 储 存 、 保 管 、 传 代 、 使 用 、 销 毁 等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实

26、施 办 法 和 中 国 医 学 微 生 物 菌 种 保 藏 管 理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应 执 行 检 定 菌 收 发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传 代 优化 , 做 好 遗 传 谱 并 记 录 ; 对 废 弃 的 检 定 菌 应 有 灭 活 记 录 。 对 检 定 菌 的 使 用 者 、使 用 日 期 及 用 途 应 有 记 录 。第 三 十 三 条 固 体 、 液 体 试 剂 应 分 开 储 存 ; 挥 发 性 试 剂 应 注 意 避 免 污 染 其它 试 剂 。 储 存 试 剂 的 储 藏 室 应 有

27、通 风 设 施 及 防 火 、 防 爆 、 防 腐 措 施 。剧 毒 试 剂 应 存 放 在 专 柜 内 , 由 专 人 保 管 , 实 行 双 人 双 锁 的 管 理 方 式 。 使 用时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制 度 领 用 , 并 做 好 登 记 。第 三 十 四 条 试 剂 、 试 液 、 指 示 液 、 培 养 基 等 的 容 器 均 应 贴 有 明 显 的 标 签 。标 签 内 容 包 括 品 名 、 配 制 浓 度 、 配 制 日 期 、 配 制 人 等 , 必 要 时 要 注 明 使 用 期 限 和特 殊 储 存 条 件 。 对 各 类 试 液 、 指 示 液 、 有

28、 毒 溶 液 、 临 用 前 现 配 溶 液 等 宜 采 用 易于 识 别 的 色 标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的 处 理 应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有 关 规 定 。第 七 章 检 验 管 理第 三 十 六 条 取 样 : 应 按 经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取 样 , 规 程 应 详 细 阐 述 取 样 方法 、 所 用 器 具 、 样 品 量 、 分 析 方 法 、 所 用 样 品 容 器 的 类 型 和 状 态 、 样 品 容 器 的 标识 、 取 样 注 意 事 项 ( 尤 其 是 无 菌 或 有 害 物 料 取 样 以 及 防 止 取 样 过 程

29、 中 污 染 和 交 叉污 染 的 注 意 事 项 ) 、 贮 存 条 件 、 取 样 器 具 的 清 洁 方 法 和 贮 存 要 求 。样 品 应 能 代 表 被 取 样 产 品 或 物 料 的 批 次 。 为 监 控 生 产 过 程 中 最 重 要 环 节 也 可抽 取 样 品 。取 样 方 法 应 根 据 统 计 学 原 理 制 订 。 样 品 的 数 量 应 至 少 能 确 保 按 照 质 量 标 准 完成 两 次 全 检 。 样 品 的 容 器 应 贴 有 标 签 标 明 内 容 物 , 注 明 样 品 名 称 、 批 号 、 取 样 日期 、 被 取 样 包 装 容 器 的 编 号

30、 。样 品 应 按 规 定 的 贮 存 条 件 保 存 , 成 品 的 样 品 应 按 照 注 册 批 准 的 成 品 贮 存 条 件保 存 。第 三 十 七 条 检 验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应 写 明 : 检 验 品 种 名 称 、 代 号 或 编 号 、 结构 式 、 分 子 式 、 分 子 量 、 性 状 、 鉴 别 、 检 验 项 目 与 限 度 及 检 验 操 作 方 法 等 内容 。检 验 操 作 方 法 必 须 规 定 : 检 验 使 用 的 试 剂 、 设 备 和 仪 器 、 操 作 原 理 与 方法 、 计 算 公 式 和 允 许 误 差 等 内 容 。检 验 标 准 操

31、 作 规 程 的 附 录 内 容 应 包 括 : 滴 定 溶 液 、 标 准 溶 液 、 指 示 液 、 试 剂 及酸 碱 度 、 杂 质 检 查 、 热 原 、 抗 生 素 微 生 物 检 定 等 单 项 检 验 操 作 方 法 等 内 容 。 第三 十 八 条 化 验 室 (药 检 室 )需 委 托 检 验 的 项 目 , 须 经 上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核 批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是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书 的 原 始 依 据 ,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必 须用 蓝 黑 墨 水 或 碳 素 笔 书 写 , 按 页 编 号 , 内 容

32、不 得 私 自 泄 露 。 检 验 报 告 书 是 对 药品 质 量 作 出 的 技 术 鉴 定 ,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技 术 文 件 。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及 检 验 报告 书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归 档 保 存 。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人 员 应 本 着 严 肃 负 责 、 实 事 求 是 的态 度 认 真 书 写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 检 验 报 告 书 , 做 到 数 据 完 整 、 字 迹 清 晰 、 用 语 规范 、 结 论 明 确 。第 四 十 条 药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应 设 立 留 样 观 察 室 , 建 立 产 品 留 样 观 察

33、 制度 。 明 确 规 定 留 样 品 种 、 批 数 、 数 量 、 复 查 项 目 、 复 查 期 限 、 留 样 时 间 等 。 指 定专 人 进 行 留 样 考 察 , 填 写 留 样 观 察 记 录 , 建 立 留 样 台 帐 。产 品 留 样 应 采 用 产 品 原 包 装 或 模 拟 包 装 , 贮 藏 条 件 应 与 产 品 规 定 的 贮 藏 条 件相 一 致 , 留 样 量 要 满 足 留 样 期 间 内 测 试 所 需 的 样 品 量 。 留 样 样 品 保 存 到 药 品 有 效期 后 一 年 , 未 规 定 有 效 期 的 药 品 保 存 三 年 。 产 品 留 样

34、期 间 如 出 现 异 常 质 量 变化 , 应 填 写 留 样 样 品 质 量 变 化 通 知 单 , 报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 留 样 期 间 如 需使 用 留 样 , 应 经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四 十 一 条 稳 定 性 试 验 应 制 定 考 察 品 种 、 批 数 、 考 察 项 目 、 考 察 频 率 , 并做 好 记 录 。 规 定 有 效 期 的 品 种 考 察 到 有 效 期 后 一 年 , 未 规 定 有 效 期 的 品 种 考 察 三年 。 考 察 期 间 发 现 产 品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或 有 异 常 情 况 时

35、 , 应 及 时 向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报告 并 协 助 查 找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原 因 。第 四 十 二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自 检 工 作 由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自 检 应 制 定 计 划 , 自 检 小 组 由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及 化 验 室 人 员 组 成 , 一 般 应 每 三 个 月进 行 一 次 。 特 殊 情 况 如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时 , 可 随 时 组 织 检 查 。 检 查 内 容 可 根 据情 况 调 整 。自 检 后 应 根 据 自 检 记 录 编 制 自 检 报 告 。 自

36、 检 记 录 与 自 检 报 告 一 并 归 档 保 存 。自 检 工 作 完 成 后 , 还 应 随 时 组 织 抽 查 、 随 访 , 及 时 跟 踪 掌 握 改 进 措 施 、 预 防 措施 、 落 实 情 况 及 改 进 结 果 。第 八 章 指 导 考 核第 四 十 三 条 省 药 品 检 验 所 汇 同 相 关 部 门 应 每 年 对 全 省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验 机 构 的 质 量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指 导 考 核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会 同 企 业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第 四 十

37、四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 在 履 行 有 关 法规 规 定 的 变 更 手 续 的 同 时 , 应 在 变 更 ( 或 上 岗 ) 前 向 市 药 品 检 验 所 通 报 , 市 药 品检 验 所 上 报 省 药 品 检 验 所 备 案 。第 四 十 五 条 省 药 品 检 验 所 汇 同 相 关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全 省 药 品 生 产 企 业质 量 检 验 机 构 的 管 理 及 检 验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第 九 章 考 核 办 法 及 责任第 四 十 六 条 考 核 办

38、 法1、 由 省 药 品 检 验 所 组 织 , 各 地 市 药 品 检 验 所 , 省 、 地 市 局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配合 , 对 全 省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黑 龙 江 省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规 范 指 导 意见 情 况 进 行 “半 年 一 跟 踪 , 一 年 一 评 定 ”的 动 态 评 定 管 理 。2、 对 达 到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规 范 化 验 室 ”评 定 标 准 的 , 省 局 授 予 【 药 品 生产 企 业 规 范 化 验 室 】 牌 匾 。 对 检 验 工 作 严 重 违 反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或 出 现 违

39、规问 题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可 随 时 摘 牌 整 顿 。第 四 十 七 条 责 任1.省 药 品 检 验 所 , 各 地 市 药 品 检 验 所 , 省 、 地 市 局 药 品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对 辖 区内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规 范 化 验 室 达 标 工 作 负 有 指 导 责 任 。 省 局 将 此 项 工 作 纳 入 对省 、 地 市 药 品 检 验 所 、 各 地 市 局 年 终 综 合 考 核 , 每 个 企 业 达 标 加 1 分 , 未 达 标减 1 分 。2.对 未 达 到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规 范 化 验 室 基 本 要 求 的 药 品

40、 生 产 企 业 质 量 检 验 机构 , 建 议 企 业 对 主 管 质 量 管 理 的 负 责 人 、 化 验 室 负 责 人 追 究 责 任 ; 对 本 企 业 生 产的 重 点 品 种 的 原 料 、 辅 料 及 成 品 必 须 向 省 药 品 检 验 所 批 批 送 检 , 费 用 自 理 。 省 局对 达 标 和 未 达 标 的 企 业 通 报 到 当 地 政 府 。 违 反 GMP 规 定 将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罚 。附件:2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细则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

41、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1、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1 原始检验记录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送验单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部(局)颁等标准的,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页数或标准批准文号。1.4 检验

42、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 1.3 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 ,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 ,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 450 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43、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 ,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1.5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1.6 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1.7 在整个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操作的规范性、计算及结果判断等项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经质量

44、检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告,2、对每个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检验记录中,可按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与标准上的顺序一致。项目名称应按药品标准规范书写,不得采用习用语,如将片剂的“重量差异”记成“片重差异” ,或将“崩解时限”写成“崩解度”等。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给出明确的单项结论。现对一些常见项目的记录内容,提出下述的最低要求(即必不可少的记录内容),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多记不限。2.1 性状2.1.1 外观性状:原料药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

45、性粉末” 。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制剂应描述供试品的颜色和外形,如:(1)本品为白色片;(2)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白色;(3)本品为无色澄明的液体。外观性状符合规定者,也应作出记录,不可只记录“符合规定”这一结论;对外观异常者(如变色、异臭、潮解、碎片、花斑等)要详细描述。中药材应详细描述药材的外形、大小、色泽、外表面、质地、断面、气味等。2.1.2 溶解度:一般不作为必须检验的项目;但遇有异常需进行此项检查时,应详细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2.1.3 相对密度:记录采用的方法(比重瓶法或韦氏比重秤法)

46、,测定时的温度,测定值或各项称量数据,计算式与结果。2.1.4 熔点:记录采用第法,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及其校正值,除硅油外的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供试品的干燥条件,初熔及全熔时的温度(估计读数到 0.1),熔融时是否有同时分解或异常的情况等。每一供试品应至少测定 2 次,取其平均值,并加温度计的校正值;遇有异常结果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再得出单项结论。2.1.5 旋光度: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品的称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供试液的配制,旋光管的长度,零点(或停点)和供试液旋光度的测定值各 3 次的读数,平均值,以及比旋度的计算等。2.1.6

47、 折光率:记录仪器型号,温度,校正用物,3 次测定值,取平均值报告。2.1.7 吸收系数:记录仪器型号与狭缝宽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 2 份)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溶剂名称与检查结果,供试液的溶解稀释过程,测定波长(必要时应附波长校正和空白吸收度)与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以及计算式与结果等。2.1.8 酸值(皂化值、羟值或碘值):记录供试品的称量(除酸值外,均应作平行试验 2份),各种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验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计算式与结果。2.2 鉴别2.2.1 中药材的经验鉴别:如实记录简要的操作方法,鉴别特征的描述,单项结论。2.2.

48、2 显微鉴别:除用文字详细描述组织特征外,可根据需要用 HB、4H 或 6H 铅笔绘制简图,并标出各特征组织的名称;必要时可用对照药材进行对比鉴别并记录。中药材,必要时可绘出横(或纵)切面图及粉末的特征组织图,测量其长度,并进行统计。中成药粉末的特征组织图中,应着重描述特殊的组织细胞和含有物,如未能检出某应有药味的特征组织,应注明未检出 ;如检出不应有的某药味,则应画出其显微特征图,并注明检出不应有的 。2.2.3 呈色反应或沉淀反应:记录简要的操作过程,供试品的取用量,所加试剂的名称与用量,反应结果(包括生成物的颜色,气体的产生或异臭,沉淀物的颜色,或沉淀物的溶解等)。采用药典附录中未收载的

49、试液时,应记录其配制方法或出处。2.2.4 薄层色谱(或纸色谱):记录室温及湿度,薄层板所用的吸附剂(或层析纸的预处理),供试品的预处理,供试液与对照液的配制及其点样量,展开剂、展开距离、显色剂,色谱示意图;必要时,计算出 Rf 值。2.2.5 气(液) 相色谱:如为引用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所得的色谱数据,记录可以简略;但应注明检查(或含量测定)项记录的页码。2.2.6 可见-紫外吸收光谱特征:同 2.1.7 吸收系数项下的要求。2.2.7 红外光吸收图谱:记录仪器型号,环境温度与湿度,供试品的预处理和试样的制备方法,对照图谱的来源(或对照品的图谱),并附供试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2.2.8 离子反应:记录供试品的取样量,简要的试验过程,观察到的现象,结论。2.3 检查2.3.1 结晶度:记录偏光显微镜的型号及所用倍数,观察结果。2.3.2 含氟量:记录氟对照溶液的浓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 2 份),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对照溶液与供试品溶液的吸收度,计算结果。2.3.3 含氮量:记录采用氮测定法第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 2 份),硫酸滴定液的浓度(mol/L) ,样品与空白试验消耗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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