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厦 门 市 经 济 发 展 局厦 门 市 民 政 局签发人:许青松厦经协2006 176 号 刘光彩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厦门与其它地区经济、文化、旅游等事业的共同发展,现印发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管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六年五月三十日主题词:异地社团 管理 暂行规定 通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6 年 5 月 30 日印发 2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是集经济、文化为一身,多种经济成分法人和自然人为一体的区域性、联合性的社团组织,是厦门市与全
2、国各地开展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共同发展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管理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对全市国内经济合作、内资(内联)企业和各地政府驻厦办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职能。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其他地区在厦设立异地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异地社团组织的业务指导、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中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党组负责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党、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推动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 厦门市民政局是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各地
3、政府驻厦办在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中的作用和职责(一)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成立,需由各地政府驻厦办牵头成立,并对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活动全程负责。各地政府驻厦办领导应在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中兼任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职务,对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起核心领导作用。(二)做好本地区与厦门各企业、社团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协调工作。(三)各地政府驻厦办要定期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 3 民政局报告异地社团组织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特别是外事活动要提前向本地政府、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报告,主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四)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撤销,需由各地政府驻厦办和异地社团组织同时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
4、厦门市民政局提出申报。第四条 设立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发起单位的主体资格(一)全国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在厦门设立的驻厦机构;(二)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名称冠以“某省 ”、“某市”、 “某县”地名开头的,原则上必须以该省、市、县人民政府驻厦机构为发起单位。第五条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名称可以是“厦门市某省(地名,或某市、某县地名)经济文化促进会”,或“ 厦门市某省(地名,或某市、某县地名)商会”。第六条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开展国内经济合作,促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培训、联谊活动;了解反映会员的诉求,协助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两地招商引资、经贸合作、会展、论坛交流等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七条 在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意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及具有办公场所、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的前提下,由政府驻厦办牵头(未设政府驻厦办的原则上不予以审批),联合 3-5 家企事业单位作为发起单位,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具体提供如下材料: 4 (一)发起单位筹备成立异地社团组织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含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宗旨和目的及各项准备情况,应有驻厦办负责人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发起单位资质证明,证明应有加盖公章的驻厦办事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6、或原地人民政府同意书),加盖公章的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起单位填写的厦门市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且有负责人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四)社会团体章程草案;(五)社会团体办公场所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交验后原件退回);(六)社会团体活动资金证明(书面承诺或声明)。第八条 发起单位凭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同意筹备成立批复及相关材料,向厦门市民政局申报办理筹备手续,并填报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具体提供如下材料:(一)发起单位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报告;(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同意筹备成立批复;(三)发起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的驻厦办事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
7、本复印件;(四)厦门市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表内应有负责人本人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五)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六)社会团体办公场所有效证明原件;(七)社会团体活动资金证明原件(书面承诺或声明)。 5 第九条 拟筹备成立的异地社团组织自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召开筹备小组会议,并在六个月之内召开筹备成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筹备组自筹备成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具体提供如下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报告;(二)筹备成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
8、章程;(四)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五)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须有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六)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说明;(七)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第十一条 筹备组凭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同意成立批复及相关材料,向厦门市民政局申报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具体提供如下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报告;(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同意成立批复;(三)筹备成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四)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加盖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章(章程核准章)的社团章程;(五)会员花名册;(六)验资报告。 6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证程序(一)异地
9、社团组织经厦门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二)厦门市民政局自收到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以收件日为准)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成立登记的,作出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主送社团筹备组,抄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异地社团组织持批复刻制印章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凭厦门市民政局发给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及有关备案手续。厦门市民政局对不予登记的异地社团组织,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社团筹备组,抄送厦门市经济发展
10、局。第十三条 成立异地社团组织的条件与资格(一)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单位会员 30 个以上,个人会员 50 个以上,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达到 50 个以上的;(二)单位会员必须 2/3 以上是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个人会员必须 2/3 以上是厦门市本地户籍。第十四条 异地社团组织的机构与负责人(一)根据会员总数,确定本社团的决策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根据活动特点,设立本社团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7 (三)理事的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1/3;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或
11、理事)总数的 1/3。第十五条 异地社团组织人员的兼职与任职(一)厦门市机关公务员不得兼任异地社团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顾问等职务;(二)会长为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三)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 70 周岁;(四)社团法定代表人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十六条 指导与监督(一)异地社团组织筹备工作应邀请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派员指导筹备事宜,主动接受主管和登记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二)异地社团组织筹备期间不得以本团体的名义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三)异地社团组织成立登记后,应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重大
12、活动特别是外事活动必须事前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报告。(四)异地社团组织换届或变更负责人应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备案;(五)异地社团组织应主动接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政策指导、规划引导、执法督导。第十七条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办公场所必须位于厦门 8 市,具有合法、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根据厦府2005 116 号文件精神,办公场所应设在非住宅内,提供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时应附产权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等复印件。第十八条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的验资凭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复文件,由厦门市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十九条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换届
13、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条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接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如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组织非法活动,不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的,经查实予以取缔。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协作与联络处为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暂行规定中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实施事宜;厦门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为厦门市民政局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暂行规定中厦门市民政局实施事宜。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