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工伤保险补偿标准制表时间:2010 年 12 月 10 日 制表人:wtx1988619812补偿项目 具体内容 计算方法 支付办法 法律依据 备注基本治疗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 例第 29 条住院治疗的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 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报销 工伤保险条 例第 29 条 医疗机构出证明,经办机构同意残疾辅助器
2、具费用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 例第 30 条工伤期间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 例第 31 条 至伤残鉴定之日止伤残评定前 单位负责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生活护理费 伤残评定后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32 条工伤鉴定费用疾病与工伤因
3、果关系鉴定费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山东省试行办法第 4 条- 2 -复发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 3 -补偿项目 具体内容 计算方法 支付办法 法律依据 备注一级伤残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伤残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
4、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七级伤残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 8 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 6 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 75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 70伤残津贴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 60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 20 个月的统筹地区
5、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 18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 1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 14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 12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试行办法第 18 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十级伤残 1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偿项目 具体内容 计算方法 支付办法 法律依据 备注五级伤残 35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 3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 25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 2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 15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 1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配偶每月本人工资的 40%亲属每人每月本人工资的 30供养亲属 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 例第 37 条无供养亲属 48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一个供养亲属 52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个供养亲属 5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个以上供养亲属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 例第 37 条注 : 1.本 人 工 资 , 是 指 工 伤 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前 个 月 平 均 月 缴 费 工 资 。 本 人 工 资 高 于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按 照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计 算 ; 本 人 工 资 低 于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 按 照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计 算 ; 2.菏 泽 地- 5 -区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2008 年 为 16830 元 , 2009 年 为 1925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