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142 号)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142 号)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等股东出资,在本市域范围内设立,不吸
2、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
3、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苏政办发2007142号或银监发200823 号文件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申请前连续 3 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 300 万元
4、人民币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 2 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 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并在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申请增加资本金。(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 2 年内不得转让。(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第九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
6、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人民币;(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
7、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程序。(一)试点辖市(区)向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对提出申请的辖市(区)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
8、其开展试点。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与镇江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责任书,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测,负责处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三)试点辖市(区)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公告,进行发起人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投标小组发起人报名表,如投标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简历等;如投标人是企业法人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书、税务
9、登记证、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等。2报名的有关费用。(四)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对拟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发起人。招标会议前,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按照法定要求确定招标工作程序,明确评标纪律,制定具体的评标办法。2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各辖市(区)试点领导小组从其成员、有关专家组成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专业评标人员库” 中抽签产生评标 711 名成员组成评标小组。(五)中标的发起人向所在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筹建请示,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批。(六)待省政府金融
10、办、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批复同意筹建后,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起人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142 号)或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及批复要求开展筹建工作。发起人申报的筹建请示必须同时递交以下资料:1发起人投标报名资料。2发起人投标文件资料。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七)筹建结束后,由各辖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起人按有关要求申报开业请示,经省政府金融办、镇江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批复同意后开业。申报开业请示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