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徐州市 0-6 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 宗旨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全市 0-6 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切实解决 0-6 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治疗与康复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省委宣传部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 0-6 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的意见(苏残发200750 号)和关于下拨 0-6 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社2007176 号、苏残发20079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救助对象本市常住户口,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一半(含)的家庭
2、中的 0-6 岁残疾儿童。第三条 救助对象的审批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由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城(乡)居(村)民低保证明或家庭收2入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0-6 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审批表。审核:社区(村)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报街道(乡镇)残联、民政,经街道(乡镇)再审后,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报辖市(区)残联、民政核准。审批:辖市(区)残联将审核材料报市残联审批,由市残联签发常州市 0-6 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
3、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发放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第四条 救助标准听力语言残疾:1.4 万元/人/ 年。其中:材料费 0.3 万元,训练费用 0.74 万元,伙食费用 0.34 万元,调查费用 0.01 万元,协调费用 0.01 万元;孤独症:1.2 万元/人/ 年。其中:材料费 0.08 万元,训练费用 0.76 万元,伙食费用 0.34 万元,调查费用 0.01 万元,协调费用 0.01 万元;智力残疾:1 万元/人/ 年。其中:材料费 0.08 万元,训练费用 0.44 万元,伙食费用 0.34 万元,调查费用 0.01 万元,协调费用 0.01 万元;3肢体残疾:1 万元/人/ 年。其中:
4、材料费 0.1 万元,训练费用 0.54 万元,伙食费用 0.34 万元,调查费用 0.01 万元,协调费用 0.01 万元;视力残疾:0.5 万元/人/ 年。其中:材料费 0.1 万元,训练费用 0.22 万元,伙食费用 0.16 万元,调查费用 0.01 万元,协调费用 0.01 万元;多重残疾:1.6 万元/人/ 年。其中:材料费 0.2 万元,训练费用 1.04 万元,伙食费用 0.34 万元,调查费用 0.01 万元,协调费用 0.01 万元。第五条 救助程序经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市或辖市(区)残联认可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确须转外地康复训练的须经所在地辖市(区)残联审核,市残联审批。康复训练机构为训练对象制定康复训练方案,实施康复训练,建立训练档案。市、辖市区卫生、残联部门负责对康复训练机构的规范管理、康复训练成效的评估。第六条 经费保障4市和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辖区财政按救助标准的 5:5 比例分担康复训练经费。金坛、溧阳两辖市和武进区康复训练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各辖市(区)财政、残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汇总当地康复训练经费,报市残联,市残联、市财政根据康复训练评估情况,与各地进行指标结算。超出救助标准部份由训练对象家庭承担。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