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监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监队伍管理,增强安监队伍的安全意识,强化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的隐患,保障员工生命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监工必须做到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安监工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煤矿“三大规程” 。第四条:安监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第五条:安监工必须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本人杜绝“三违”现象。第六条: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掌握所负责区域的
2、安全状况。第七条:按照同煤集团公司“就近管理”和“班组全程管理”的要求认真检查作业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第八条:认真执行开工前的“四位一体”检查。班中“三汇报”和交接班制度,汇报问题及时准确。2第九条:按照作业地点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安全定量检查本,本人、队组班长、安监值班干部全部签字后生效。第十条:在井下任何地点发现“三违”现象都要进行制止,并责令其当场整改。第十一条:积极参加矿及部门内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参加每周四安全学习活动和班前的安全规程学习。第三章 权力第十二条:在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工作撤出人
3、员,并立即向安监部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第十三条:对所发现的“三违”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队组干部不上岗或中途脱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有权责令纠正或停止作业。第十五条:不符合安全规程或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第十六条: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处罚建议。第十七条:对当班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追查过程中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 考核办法第十八条:新招聘的安监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聘用期内如有严重违规现象者一律退回四老沟矿。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在工作面手拉手交接班的,迟到早退的,3不按规定执行一班三汇报(进入工作面、班中、出班前)的,
4、一次罚款 100 元,累计 3 次不按规定交接班,将予以辞退。第二十条:无故旷工的,未上岗脱岗的,将予以辞退。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1、当班发生轻伤事故,罚款 200 元;2、当班如因安监员不负责任或检查不到位导致监管区域内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处罚规定执行,并按事故追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3、无故不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安全学习活动、班前安全规程学习,每有一次罚款 50 元。4、出现“三违”罚款 100 元,情节恶劣予以辞退。5、开工前不进行三位一体检查,每次罚款 50 元。6、不按规定填写安全量化本,每次罚款 50 元。7、安监站每月在考核会上将上月对安监工的
5、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在当月工资中扣罚。第二十二条:安监工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避免重大事故的,将报请公司联席会予以重奖。第二十三条:安监工不得借安全问题滥用安全监督权力,吃拿卡要,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同时任何人不得阻止安监工行使正当的安全监督权力。第二十四条:巡回检查安监工入井时间不得低于 4 小时,入井后、出井前在井下汇报,出井后填写检查笔录,交到安监部。违反4一次罚款 100 元,累计三次退回四老沟矿。第五章 交接班第二十五条: 安监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拉手”交接班制度。第二十六条: 安监工严禁出现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现象。避免盯点工作面出现无人检查。第二十七条:安监工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提早离开盯点工作面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第二十八条:安监工在交接班时,要将盯点工作面的一通三防、顶板、地质和机电设备等情况交代清楚。第二十九条: 安监工在交班时,如有异常情况未处理完毕,必须同接班人员说明采取的措施。第三十条:安监工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安监员未到班,交班人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严禁空岗。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安监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部负责。第三十二条:在管理制度解释权为同忻煤矿安全监察部。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