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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景生态花园临时管理规约.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7908756 上传时间:2019-05-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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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御景生态花园;座落位置:物业类型 商住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排油烟道、暖气管道、燃气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23、 由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3、 的 共 用 部 位 和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包 括 围 墙 、 池 井 、 照 明 设 施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使 用 的 房 屋 、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 智 能 化 设 施 、 绿 化 设 施 、 健 身 器 材 、 背 景 音 响 、 建 筑 小 品 等 。第 七 条 在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 根 据 物 业 买 卖 合 同 , 以 下 部 位 和 设 施 设 备 为 建 设 单 位 所 有 :1、 ;2、 ;3、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 八 条 业 主

4、对 物 业 的 专 有 部 分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但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业 主 正 常 使 用 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

5、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 十 二 条 业 主 应 在 指 定 地 点 放 置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及 装 修 垃 圾 ,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和 公 共 场 所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的 装 饰 装 修 施 工 时 间 必 须 按 照 装 修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施 工 , 其 他 时 间 不 得 施 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

6、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对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3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包括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 ,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不得随意给陌生人开启单元门。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7、: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立面(含外墙、外门窗、阳台、露台等部位形状、颜色和规格) ,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封闭阳台和露台,窗户安装外置防盗网,阳台外侧安装晒衣架以及窗外安装储物篮、储物箱等。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等。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堆 放 易 燃 、 易 爆 、 剧 毒 、 放 射 性 物 品 ,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发 出 超

8、标 噪 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未经允许不得在小区内(如公共场地、六楼平台等)明火作业,如焚烧香火、烧烤、焊接制作等;8、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通行、碾压绿地等。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昌吉市宠物管理暂行规定 ,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和饲养设备,实行圈养或笼养;2、定期为宠物注射预防疫苗,发现疾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3、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防疫检疫部门的监督;4、对饲养宠

9、物的场所、笼舍定期消毒;5、不得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6、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7、对死亡的宠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48、一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它有攻击性的宠物;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严禁宰杀各类家禽、家畜等动物。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引发其他损

10、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 十 四 条 发 生 危 及 公 共 利 益 或 其 他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的 紧 急 情 况 , 必 须 及 时 进 入 物 业 专 有 部 分 进 行 维 修 养护 但 无 法 通 知 相 关 业 主 的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可 向 相 邻 业 主 说 明 情 况 , 在 第 三 方 ( 如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的 监 督 下 , 进 入 相 关 业 主 的 物 业 专 有 部 分 进 行 维 修 养 护 , 事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业 主 并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

11、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 二 十 六 条 物 业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危 及 公 共 利 益 或 其 他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时 ,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隐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相关业主应按规定续交。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

12、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依法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对违章装修的,可责令停工、暂扣装修工具及材料,禁止装修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并5由业主(用户或装修单位)出资恢复原状,书写承诺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4、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为,允许物业服务企业按户收取若干装修保证金,待装修结束并投入使用满一个月后,无违规装修方可无息退还。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

13、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14、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

15、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6承诺书本人为御景.生态家园 楼 单元 室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房号: 楼 单元 室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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