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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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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09】37 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川委发【2004】1 号) 、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委发

2、【2005】12 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办函【2008】73 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 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08】5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部门

3、,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 、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2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建筑设计和质量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确认和转非人员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推选,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4、、督促被征地单位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四条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以实际测量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准,土地类别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耕地面积为扣除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后的面积。被征地组的总耕地面积按该组实际耕地面积计算。第五条 征收集体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市县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计算。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0 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占 1 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 被倍

5、计算;人均耕地 1 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 6 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将耕地调整为果园、鱼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第一节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人员安置第七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批准征地之日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现在服刑及劳教人员)为准。自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3安置;其他新增人员不予安置。批准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口和其他违规迁入人

6、员,不享受补偿安置。第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第九条 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条 批准征地时年满 16 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8%

7、,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 8%(个人负担部分在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失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 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一)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 16 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两周岁增加 1 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 15 年。(二)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政策。(三

8、)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除以计发月数。(四)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征地农民,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后的次月其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一条 批准征地时不满 16 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4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

9、农转非人员人均享受安置补助费的数额。第十二条 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的劳动力转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二)被征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4 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并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三)被征地农民失业保

10、险费的缴纳,原则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 1%计缴 10 年;其余部分征地单位承担 80%,集体承担20%。应由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照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

11、务项目。第十三条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至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批准征地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当地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批准征地时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

12、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年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即:男满 50 周岁不满60 周岁和女满 45 周岁不满 55 周岁的人员,补贴 7 年;男满 18 周岁未满 50 周岁和女满 18 周岁未满 45 周岁的人员补贴 5 年。5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全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不足的部分,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在城镇规划区外按

13、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第十五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第二节 城镇规划区外被征地人员安置第十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占 1.1亩及以上的被征地组,在尊重被征地农民医院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占 1.1 亩以下(不含 1.1 亩)的被征地组,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城镇安置,按第一节规定办理。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当地耕地种植业

14、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0%,小春按当地耕地种植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40%执行。征收(用)鱼塘按养殖水面 1200 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设施按附表五的标准计算。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树竹自行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每亩 600 元补偿到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分解支付到户。利用田坎、路边、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树竹,易移栽的自行移栽,必须砍伐的自行砍伐,适当补偿移栽费和砍伐费,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单块种植面积在 1 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药材和园林乔木及花灌木按附表二的标准及计补。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

15、。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沟坎、天然石砍(坝)一律不予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规定标准执行。6第十九条 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 1-3 人 300 元,家庭人口4 人 400 元,家庭人口 5 人及以上 500 元。对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 150 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 500 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 500

16、 元。对被拆迁房屋其他室内设施、室内外墙砖、地砖等装饰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区市县政府制定,合理补偿。第二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 35 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 人以下(含 2 人)的户按 2 人计算,超过 2 人的户按被拆迁家庭实有人口计算。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 35 平方米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三)安置房的建设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建设地址及套

17、型由规划和建设局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四)安置房的建设参照居住小区设计标准执行,按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水电安装到户(条件允许的区域安装天然气) ,其设计方案由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提供,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五)安置房套型分为三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 平方米/套,105 平方米/套,140 平方米/套,具体修建安置房的套型、面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人口为 5 人或 5 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七)城镇规划区内经营 3 年以上的商业门面房(凭营业执照、纳税票据)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 7 米

18、按附表三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 3 倍计算,进深超过 7 米部分按附表三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 1.5 倍计算。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八)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人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7第二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可实行货币安置,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并协助办理建房手续,按规定减免规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享受宅基地标准按四川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

19、,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1 年的过渡费,标准为 1-3 人的 2000 元/户年,4-6 人的 3000 元/户年,7 人以上的3500 元/户年。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 1 年,超过 1 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凡是提供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回迁的,停止支付过渡费。(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 ,抽水站等建筑

20、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征地涉及的杆线迁移,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用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补偿,并按如下标准办理:(一)220V(含 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 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每杆一次性补助 800元。(三)220V 以上的 10KV、35KV 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气管线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第二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

21、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草等,一律不予赔偿。第五章 征地程序第二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执8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等组织听证。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社会保障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乡(镇)

22、、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0 天。未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六章 补偿补助费用的支付使用第三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本办法的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结算全额支付。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23、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三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扣减劳动力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剩余部分,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形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16 周岁以下者城

24、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 15日内支付给法定监护人。9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实施征地按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农业安置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转非安置的,均按本章规定办理。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强制搬迁,并可处 3000 元以上

25、20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妨碍土地征收、影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

26、行。2004 年 4 月 7 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安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广安府发【2004】35 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树竹等附着物补偿标准;2、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树木补偿标准;103、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构)筑物补偿标准;4、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5、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附件一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树竹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品名 规格 补偿标准小成树 胸径 5 公分以下,高 1 米以上 3.00 元/株胸径 5-10 公分 6.00 元/株用材林成 树胸径 10 公分

27、以上 10.00 元/株薪 炭 林 按实际估价,每公斤计算 0.24 元/公斤幼 苗(实生苗) 0.50 元/株嫁接苗(棵根苗) 3.00 元/株幼苗五年以下嫁接苗(容器苗) 5.00 元/株幼 树 1-2 年,主干直径 2cm 以下 20.00 元/株挂果树 试花结果树(3-4 年),主干直径 2-3.5cm30.00 元/株初果树 结果(5-10 年),主干直径 3.5-6cm 60.00 元/株果树盛果树 10 年以上,主干直径 5 公分以上 80.00 元/株幼 树 主干直径 2 公分以下 2.00 元/株主干直径 3-5 公分 5.00 元/株桑树 成 树主干直径 5 公分以上 10

28、.00 元/株111 平方米以下为一棚 5.00 元/棚1-2 平方米为一棚 10.00 元/棚竹 子2 平方米为一棚 15.00 元/棚附件二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成片树木补偿标准(单块种植面积在一亩以上的)品名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幼林(10 年以下) 15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移植费中林(10-20 年) 25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移植费用材林 成熟林(20 年以上) 16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砍伐费幼树(1-4 年),主干直径 3.5cm 以下,合理种植量 50-80 株2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砍伐费初果树(5-10 年),主干直径 3.5-6.0cm,合

29、理种植量 50-80 株6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砍伐费果树盛老果树(20 年以上),合理种植量 50-80 株4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砍伐费合理种植量 660 株,幼树 2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移植费合理种植量 660 株,中树 4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移植费桑树合理种植量 660 株,成树 6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砍伐费未投产茶园,已合理种植茶树 15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移植费茶树 投产茶园 30000 元/亩 不另付青苗补费、砍伐费药材 按市场价或 不另付青苗补费、砍伐费12评估价补偿园林乔木及花灌木按市场价或评估价补偿不另付青

30、苗补费、砍伐费附件三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 备注甲 600 墙体为 24 墙,层高 3 米及以上乙 580 墙体为 18 墙,层高 2.2-2.8 米以上框架结构丙 540 墙体为 18 墙,层高 2.2 米以上,甲 500 墙体为 24 墙,层高 2.2 米及以上乙 460 墙体为 18 墙,层高 2.2 米及以上砖混结构丙 420 墙体为 12 墙,层高 2.2 米及以上甲 380 主体结构完整,层高 2.6 米及以上砖结构(含砖石、砖木、穿逗、条石房) 乙 360 主体结构完整,层高 2.2-2.6 米甲 200 主体结构完整,层高 2.6 米及以上土墙结构

31、乙 180 主体结构完整,层高 2.2-2.6 米注:主体房屋层高不足 2.2 米,但高于 1.2 米的按对应房屋结构标准减半补偿。13附件四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 备注甲 580 层高 3 米及以上,墙体为 24 墙乙 560 层高 2.2-2.8 米,墙体为 18 墙框架结构丙 540 层高 2.2 米以上,墙体为 12 墙甲 290 层高 2.2 米及以上,墙体为 24 墙乙 260 层高 2.2 米及以上,墙体为 18 墙砖混结构丙 240 层高 2.2 米及以上,墙体为 12 墙甲 240 层高 2.6 米及以上,主体结构完整砖结构(含砖石、砖大、穿逗

32、、条石房)乙 220 层高 2.2-2.6 米及,主体结构完整甲 160 主体结构完整,层高 2.6 米及以上土墙结构乙 140 主体结构完整,层高 2.2-2.6 米注:主体房屋层高不足 2.2 米,但高于 1.2 米的按对应房屋结构标准减半补偿。14附件五广安市征收土地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构筑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混凝土院坝 元/平方米15.00三合土院坝 元/平方米12.00石板院坝 元/平方米10.00土坝 元/平方米4.00坟墓 元/棺 200-300.00 土坟 200 元/棺,石砌坟 300元/棺,自行迁移、深埋土水井 元/口 100.00石砌水井 元/口 200.00 超过 3 米深增加 50.00 元机压井 元/口 600.00 正在使用的水压井 元/口 300.00 正在使用的15条石堡坎 元/立方米60.00沼气池 元/口 2000.00 正在使用的粪坑 元/口 50.00-80.00山茅坑 元/口 20.00-30.00砖瓦窑 元/口 300.00 土窑现使用的 20.00 元石窑现使用的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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