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石泉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90554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泉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石泉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石泉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石泉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石泉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石泉县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完善规划审批程序制度,维护规 划的严肃性和权 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石泉县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石泉县县城总体规划,特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石泉县县城总体规划区和国省道两 侧、 汉江两岸、重要旅游风景区沿线。县城区范 围为:东起城关 镇双桥村(垃圾填埋场),西止银龙乡丝银坝村( 银龙道班),南起城关 镇太阳村(马岭关隧洞),北含北辰森林公园范围,西南止城关镇白火石湾村 (田沟桥)。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办法所指

2、范围内进行各 项建设工程,都必 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核 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 定交纳有关费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 铁路、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 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 (含建筑物加盖屋面 )等。第五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第六条 石泉县人民政府对县城规划实施全面管理,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决定规划中的重大问题。 县城乡建设局(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县2城规划实施直接管理并负

3、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第七条 凡在本办法所指范围内进行下列城市建设 工程的单位,均 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 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 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 业单位、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2)在县城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范围内的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乡镇机关、企事 业单 位和新农村、扶 贫搬迁的建设工程。第八条 居住在县城规划内的居民、村民进行建设 工程,亦 须报经县

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 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 设计单位,按城市 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 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对未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准施工。城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报送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3(1)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或计划批准文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参与项目的可行性

5、研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准备计划批准文件及有关图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2)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 设计要求。 对重大建设用地 项目报请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3)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测定建设用地四址坐标,下 发规划定点批复。在建 设单 位交纳有关规费后,有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的计划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按规 划要求的地形图编制总平面规划图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和单体设计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及石泉县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技术要求。(2)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审定总平面布局,并对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控制标高、五线( 红 、绿、蓝、黄、紫线)、停车泊位、建筑密度、间距、容积4率、建筑体量、高度、色彩、立面造型、装饰标准、空间环境及人防等提出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3)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地段和重要建筑须报不少于 2 个不同

7、类型的设计方案,并提出效果图和模型;大中型建筑需进行设计方案竞赛,优选最佳方案。(4)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住宅小区规划方案、重点控制地段和重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应经县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并 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 设单位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5)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图后,向建设单位下发批准批文,在建设单位交纳各种 费用后,核 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居民、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定:(1)石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私人用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

8、理,实 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作为个人产权产籍登记的依据。(2)城市居民、村民修建必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户籍及居民身份证和拟建的房屋设计图,向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填写石泉县城镇居民(村民)建房申请表,原 则上经四邻签署合法意见,辖区、社区、或 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3)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对外公告一周无异议前提下,依据城市规划和个人建房规定核定用地界限、平面布置、建筑面 积、立面设计要求和有关条件,下达 规划设计要求,作 为施工 图设计依据。施工 图经审查批准并交清有关费用后,下 发准建批复,核 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5(4)居民、村民出让、转让房屋,必 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房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工程竣工验收和核发产权产籍的前提要件和依据,无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产权产籍等手续。第十五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严禁自行变更使用性质和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严禁买卖和转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

10、,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石泉县城区重点地段周围和其它需要控制区域,严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其它地段确需临时用地,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建筑经县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限期拆除,临时 建筑一般不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 6.5 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为两年。需要延期的,应在城市规划允许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在县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建临时建筑物(构

11、筑物)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拆除。6第十七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走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施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 车站及城市出入口交通畅通。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不改变原状的装修、维修和设置宣传栏、广告牌、 电子屏幕等非房屋结构性建筑以及在人行道上建设汽车站牌、公用电话亭、交通警示牌等,应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方可 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和施工。禁止沿城区道路两 侧设置 砖围墙, 应结合绿化、建筑小品、停车场等合理设置透 视围墙和绿篱。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悬挂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

12、积、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 时间、工地 负责人、审批机关等,施工围墙和安全护栏应按照规定的模式和设计标准统一实施,并接受规划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报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除按前第十条办理建用地手续外,还需报送道路工程设计和管线工程设计文件,涉及原设施搬迁或新设施配套事项,应与有关部 门协商并达成协议。 经审查 放验线后,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县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等,应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

13、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及测绘工作,必须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勘察和测绘中应采用统一坐标7和高程系统。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第四章 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用地:(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用地;(2)擅自变更核准用地的位置、扩大核准用地的范围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3)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 赁的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4)临时用地逾期不交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建设(

14、包括违章建筑和其他违章建设工程):(1)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2)擅自变更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或临时建设工程;(3)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建成或改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或改变使用性 质,或擅自 转让、交换、 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的。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章用地、违章建筑后,填 发违章通知书, 责令违章的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和施工,已竣工的房屋不得使用,听候处理。各有关部 门凭县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供 电部门不予供 电,供水部 门不予供水,开户银行不予

15、拨款。擅自协议,进行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的转让、交 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8租赁者,协议双方同负违章责任。 违章建设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负违章责任。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 赁或变相买卖、租赁施工暂设工程及其它临时建设工程者,授受双方同负违章责任。以上同 负违章责任的单位均属违章单位。第二十七条 违章用地一律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责令退回。 违章用地的协议,一律无效。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建设工程视其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 设的影响程度,分 别做出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违章建筑工程等决定。对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 线、文物古迹、公园、

16、城市绿化、市容观瞻、 环境保护、河湖管理、交通运 输、消防安全、测量标志和群众正常生活等有严重妨碍的违章建设工程应立即由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无条件拆除。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 责 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可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 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行政 处分、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违章罚款数额的规定:违章建设,处以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章单位拒不接受违章检查或拒不执 行违章处理决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该违章建设单位的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第四章 违章处理的执行第三十二条 县城

17、建监察大队在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检查处理工作9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监察大队持证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宅院进行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检查,被 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或阻挠。第三十四条 对必须退出的违章用地,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发“ 违章用地通知书” ,责令违章单位或 违章个人,限期无条件退出违章用地。第三十五条 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由 县城建监察大队报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填 发“拆除违章建设工程通知 书”,责令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对违章建设工程立即或限期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三十六条 对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必须处以罚

18、款的,由县城建监察大队报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填发“罚款通知 书” ,通知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 违章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罚款。违章罚款,城市企业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积累中支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由包干经费中支付。罚款一律不准计入产品成本、流通费用或摊入基建投资。 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本人负担。第三十七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处理决定,违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违章个人所在单位应负责监督执行。违章单位或违章个人收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违章用地、违章建设和罚款的处罚决定通知书后,必须

19、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停止工程建设,如不服时,可于收到决定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时,可于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第三十八条 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 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述人 员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处理。对违章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违章个人必须进 行通报批评的, 应分别情况,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处理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中,对辱骂、殴打违章检查人员和阻挠违章检查人员

20、进行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检查处理和揭发检举违章用地、违章建设的人员,有关方面应给予支持、保护,严禁打击报复。对成绩显著的, 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四十一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对违反本办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 诈勒索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工程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农村村庄 规划建设条例、 石泉县城 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以前的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依据过去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分别情节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解决方案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