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 京 永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草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保证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筹资、投资活动中所有流入和流出的全部资金。第三条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及使用监督;资金风险控制等工作。第四条 公司资金收支实行“一支笔” 制度,即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情况下,公司的全部资金收支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第五条 公司
2、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全额预算制度。公司所有资金流入和流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金预算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资金预算的组织编制、报送工作。第 七 条 资 金 预 算 的 编 制 及 报 送 程 序1、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程 序 :各 部 门 根 据 本 部 门 每 月 、每 季 、每 年 的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编2制 本 部 门 的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财 务 部 根 据 各 部门 的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公 司 当 月 、季 、年 度 的 资 金预 算 。2、 报 送 部
3、门 :各 部 门 的 月 度 、季 度 和 年 度 资 金 预 算 以 各部 门 为 报 送 单 位 。公 司 的 月 度 、季 度 和 年 度 资 金 预 算 以 财 务 部为 报 送 单 位 。各 报 送 部 门 应 当 对 所 报 送 的 资 金 预 算 负 责 。3、 报 送 时 间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月 25 日 前 将 本 部 门 的 下月 资 金 预 算 报 财 务 部 。财 务 部 应 当 在 28 日 前 将 各 部 门 所 报 送的 资 金 预 算 汇 总 ,形 成 公 司 下 月 的 资 金 预 算 ,连 同 各 部 门 的 资金 预 算 一 并 报 总 经
4、理 审 批 ;并 在 30 日 前 向 各 部 门 下 达 公 司 审批 的 资 金 预 算 。、1、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的 12 月 20 日 25 日 组 织 编 制和 报 送 本 部 门 下 一 年 度 的 资 金 预 算 ,财 务 部 应 当 在 12 月 26 日31 日 完 成 汇 总 ,各 部 门 (含 财 务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1规 定 的 程 序 报 送 。、2、 如 遇 资 金 预 算 的 调 整 ,调 整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计 划 调整 确 定 后 2 日 内 向 财 务 部 补 报 资 金 预 算 。4、 报 送 方 式
5、:()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前 期 部 、销 售 部 、策 划 部 、规 划 设 计 部 、合 约 部 、审 算 部 、材 料 部 、工 程 部 (不 含 工 程 进 度款 )的 资 金 预 算 经 主 管 副 总 经 审 批 后 报 财 务 部 。()工 程 进 度 的 资 金 预 算 由 工 程 部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工 程进 度 形 象 计 划 及 预 计 将 发 生 的 合 同 项 目 报 审 算 部 ,由 审 算 部 负3责 汇 总 、审 核 并 编 制 工 程 类 资 金 预 算 后 ,反 馈 回 工 程 部 确 认 后报 财 务 部 。()各
6、 部 门 编 制 的 资 金 预 算 (含 变 更 计 划 )应 当 由 部 门 负 责 人签 署 ,报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报 送 。资 金 预 算 应 当 按 公 司 规 定 的 标准 文 件 格 式 报 送 (见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报 送 程 序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财务 部 资 金 预 算 会 计 汇 总 财 务 部 经 理 审 核 财 务 总 监 审 查 总经 理 (集 团 主 管 总 裁 )审 批 返 回 财 务 部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阅 知 下 达 给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公 司 审 批
7、 后 下 发 的 资 金 预 算 将 作 为 财 务部 付 款 的 重 要 依 据 ,原 则 上 无 计 划 不 付 款 。报 送 程 序 中 的 所 有相 关 审 核 人 员 应 在 当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报 送 要 求 :()各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资 金 预 算 表 要 求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地 填 报 。()资 金 预 算 表 后 应 当 附 有 资 金 使用 的 相 关 资 料 ,如 合 同 、工 程 结 算 书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及 总 经 理的 批 示 和 工 作 计 划 等 。()在 制 定 资 金 预 算 时 ,相 关 资 料 还 无
8、法取 得 的 不 在 此 限 ,但 应 当 将 不 确 定 的 原 因 予 以 注 明 。()销 售 部除 按 上 述 要 求 办 理 外 ,还 应 当 附 月 度 回 款 计 划 表 。、管 辖 原 则 :为 明 确 各 部 门 编 制 、报 送 资 金 预 算 的 权 限 ,避 免 重 复 报 送 和 职 责 不 清 ,资 金 预 算 应 当 由 合 同 经 办 部 门 (工程 项 目 除 外 )负 责 申 报 。如 所 报 送 的 资 金 预 算 需 要 相 关 部 门 复审 的 ,应 当 在 报 送 前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的 书 面 见 。第 八 条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9、况 的 分 析()、财 务 部 应 当 在 每 月 10 日 前 将 上 月 资 金 预 算 的 执 行 情4况 进 行 分 析 ,并 将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向 部 门 经 理 级 以 上 的 管 理 人 员公 布 ,同 时 报 送 总 经 理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当 针 对 财 务 部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分 析 报 告 ,及 时 总 结 本 部 门 在 编 制 、报 送 和 执 行 资 金 预 算 方 面存 在 的 问 题 ,以 便 完 善 资 金 预 算 制 度 。公 司 各 副 总 经 理 应 当 对所 主 管 的 部 门 的 资 金 预 算 负 有
10、 核 定 和 监 督 责 任 。第 九 条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特 别 规 定、由 于 非 各 部 门 的 原 因 而 未 列 入 资 金 预 算 ,以 及 公 司 总经 理 临 时 交 办 的 事 项 而 使 用 的 资 金 为 计 划 外 资 金 。公 司 严 格 控制 和 尽 可 能 地 避 免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使 用 。、预 算 外 资 金 使 用 应 按 照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要 求 办 理 。同 时按 照 公 司 相 应 的 规 定 办 理 。、公 司 财 务 部 应 当 在 每 月 3 日 前 将 上 月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支 出 情况 汇 总 ,并 报
11、总 经 理 审 阅 。并 应 当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的 15 日 内 ,将 本 年 度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支 收 情 况 汇 总 ,并 报 总 经 理 审 阅 。第 十 条 资 金 预 算 是 公 司 重 要 文 件 ,属 商 业 秘 密 。任 何 部门 或 员 工 均 不 得 对 外 泄 漏 本 部 门 及 公 司 的 资 金 预 算 。如 有 对 外泄 漏 资 金 预 算 的 情 形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按 公 司 的 侵 犯 商 业秘 密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资金预算的阅读范围如下: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2、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资金主管会计。5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充 分 重 视 资 金 预 算 的编 制 、报 送 和 执 行 等 情 况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的 准 确 性 、科 学 性 及合 理 性 ,以 及 报 送 的 及 时 性 将 列 入 公 司 年 终 对 各 部 门 的 考 核 内容 。并 作 为 考 核 公 司 部 门 负 责 人 管 理 能 力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第 三 章 资 金 的 筹 措 管 理第 十 三 条 资 金 筹 措 是 指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以 公 司为 主 体 向 国 内 外 法 人 、自
13、 然 人 进 行 的 融 资 活 动 。包 括 股 权 融 资和 债 权 融 资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资 金 筹 措 的 原 则 :“满 足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充分 利 用 财 务 杠 杆 ,降 低 资 金 成 本 ,适 度 负 债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第 十 五 条 股 权 融 资 是 指 公 司 以 出 让 或 增 加 公 司 股 份 ,向新 老 股 东 发 行 新 股 筹 措 资 金 的 一 种 方 式 。第 十 六 条 股 权 融 资 的 管 理 程 序1、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中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处 公司 股 权 融 资 方 案
14、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会 讨 论 。2、 公 司 财 务 部 根 据 股 东 会 通 过 的 融 资 方 案 ,会 同 公 司相 关 部 门 一 起 制 定 出 详 细 的 股 权 融 资 实 施 方 案 ,报 总 经 理 办 公会 、董 事 会 经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3、 财 务 部 应 建 立 股 权 管 理 台 帐 ,记 录 各 类 股 权 的 增 加 、减 少 、变 更 及 股 息 计 提 、发 放 情 况 ,计 算 股 权 融 资 的 综 合 成 本 。第 十 七 条 债 权 融 资 是 指 公 司 向 国 内 外 金 融 机 构 、法 人 组织 、个 人 筹 措
15、 资 金 的 活 动 。包 括 银 行 借 款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借6款 、发 行 债 券 、企 业 借 款 、个 人 借 款 等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根 据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的 资 金预 算 方 案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债 权 融 资 的 具 体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财 务 部 应 建 立 资 金 管 理 台 帐 ,记 录 各 项 资 金 的筹 集 、运 用 和 本 息 归 还 情 况 ,计 算 资 金 筹 措 的 综 合 成 本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定 期 召 开 资 金 预 算 分 析 会 议 ,对 公 司 筹 资风 险
16、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价 。筹 资 风 险 评 价 的 主 要 内 容 :1、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需 要 ,决 定 筹 资 的 时 机 和 规 模 。2、 全 面 分 析 公 司 收 益 情 况 ,充 分 考 虑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做 到 量 力 而 行 。3、 对 筹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进 行 分 析 。4、 对 偿 还 筹 借 资 金 的 来 源 进 行 分 析 ,落 实 到 期 借 款 偿 还的 资 金 来 源 ,保 证 公 司 到 期 债 务 如 期 偿 还 ,树 立 公 司 良 好 的 信誉 形 象 。第四章 资金收支管理第 二 十 一 条 资 金
17、收 入 管 理1、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必 须 存 入 公 司 的 银 行帐 户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任 何 借 口 私 设 小 金 库 ,截 留 公 司 的任 何 资 金 。2、 施 工 单 位 、材 料 供 应 商 等 合 作 单 位 交 纳 的 押 金 、质 保金 及 各 项 罚 款 也 纳 入 资 金 收 入 管 理 范 畴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金 支 出 管 理71、 资 金 支 出 是 指 公 司 为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而 向 企 业 、个人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资 金 购 买 原 材 料 、劳 务 、偿
18、还 借 款 的 活 动 。2、 财 务 部 门 按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批 准 的 月 度 资 金 预 算 安排 使 用 资 金 ,凡 未 纳 入 预 算 的 资 金 ,财 务 部 不 予 支 付 。3、 确 属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支 出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并 在 当 月资 金 预 算 内 调 剂 使 用 :(1)、前 期 部 、工 程 部 :一 万 元 以 内 (含 一 万 元 )由 部 门 经 理根 据 业 务 需 要 提 出 主 管 副 总 审 核 财 务 总 监 审 核 报 总 经 理批 准 。(2)招 标 办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规
19、 划 设 计 部 、策 划 部 、销 售 部 :壹 仟 元 以 下 (含 壹 仟 元 )由 部 门 经 理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提 出 主 管 副 总 审 核 财 务 总 监 审 核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4、 资 金 支 付 审 批 的 基 本 程 序 :(1)、生 产 经 营 资 金 支 付 审 批 程 序 :经 办 人 经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合 约 部 负 责 人 审 算 部 负 责 人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部 主 管 会 计 财 务 部 负 责 人 财 务 总 监 总经 理 。(2)、行 政 管 理 费 用 资 金 支 出 审 批 程 序 :经 办 人 经 办
20、 部 门 负 责 人 合 约 部 负 责 人 (有 合 同 类 ) 主 管副 总 经 理 财 务 部 负 责 人 财 务 部 主 管 会 计 财 务 总 监 总 经 理 。5、 财务部付款时,应当要求收款人提供与该款项相关的手续,主要包括下列材料:8(1)已经签署的合同;(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当提供工程部认可的进度证明,审算部对工程部认可的工程进度及工程量进行现场审核的书面材料;(3)经济合同中对结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已达到合同金额 80%的,再付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4)竣工一次性付款的,应当办理结算手续后才能支付工程款;(5)付款三次以上的,
21、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对帐单;(6)设备、材料、样板间家具、办公用品等采购类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和入库单;(7)在付款审批表中有权签字人已签字;(8)收款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行业的正规发票;(9)收款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时,应当要求合同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付款授权委托书;(10)特殊情况的,还应当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税证明;(11)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争 议 事 项 的 ,应 当 有 同 对 方 单 位 达 成的 补 充 协 议 ;(12)其他能够证明该项付款真实、准确或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原始证明或者法律文件。6、 经财务部审查,请求付款的手续或材料不齐备的,财务9部有权拒付款项。7、 公
22、司将不定期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通知财务部停止付款。财务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执行。8、 有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还应当遵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付款审批程序的要求(见企业管理工作流程)。9、 财务部在资金拨付时,除总经理特别批准,金额在1000 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必须使用转帐支票、电汇及信汇等银行转帐方式进行,金额在 1000 元以内的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10、资金支出审批的其他特殊要求(1)、设 计 费 用 付 款 ,应 当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设 计 会 审 认 可 的书 面 材 料 。(2)、工程进度付款,应当要求提
23、供现场专业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进度证明。进度款付到 80%时应当进行结算。同时提供工程部进度款审核意见、施工单位进度报告、质量认证书、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结算付款应当提供结算书。(3)、甲方供料付款,应当提供验收单、合同、以及定标意见等材料。(4)、营销费用付款,应当提供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和工作成果验收报告。(5)、办公用品的付款,应当提供总经理批准的办公用品计10划。(6)、其 他 特 殊 费 用 付 款 ,应 当 提 供 总 经 理 批 准 的 一 次 性 购 买 计划 。第 五 章 担 保 管 理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原 则 上 不 准 许 对 外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担
24、保 ,如 确 有 必 要 ,须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并 要 求 被 担 保 单 位 向 公 司提 供 反 担 保 ,反 担 保 的 形 式 必 须 是 质 押 或 抵 押 。第 二 十 四 条 财 务 部 必 须 建 立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台 帐 ,详 细 记录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的 单 位 、时 间 、金 额 、形 式 、期 限 。并 在 各月 财 务 报 告 中 予 以 详 细 说 明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 二 十 五 条 货 币 资 金 是 指 公 司 在 各 银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构 的 各 类 存 款 和 在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保
25、 存 的 现 金 。第 二 十 六 条 开 设 、撤 消 银 行 帐 户1、 开 设 银 行 帐 户 须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能 开 户 。2、 原 则 上 公 司 只 开 立 两 个 帐 户 ,一 个 基 本 户 ,一 个 结 算户 。3、 因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银 行 帐 户长 期 无 业 务 发 生 的 ,财 务 部 应 及 时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撤 消 。第 二 十 七 条 银 行 帐 户 印 鉴 章 的 管 理1、 银 行 印 鉴 章 必 须 实 行 分 管 制 度 ,其 中 “财 务 专 用 章
26、”由财 务 负 责 人 (或 主 管 会 计 )保 管 ,法 人 章 由 出 纳 员 保 管 ;“财 务11专 用 章 不 得 用 单 位 行 政 公 章 代 替 。2、 “银 行 印 鉴 章 ”应 妥 善 保 管 ,因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银 行 印鉴 遗 失 ,应 立 即 向 领 导 汇 报 ,积 极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银 行 票 据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1、 银 行 票 据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实 行 台 帐 管 理 。由 出 纳 员登 记 银 行 票 据 的 购 入 、使 用 、作 废 及 收 回 。主 管 会 计 、财 务 负
27、 责人 每 月 要 对 银 行 票 据 管 理 台 帐 进 行 核 对 和 检 查 。2、 国 债 、基 金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原 则 上 托 管 在 相 关 的 金融 机 构 ,无 法 托 管 的 小 额 的 由 出 纳 员 保 管 ,金 额 较 大 的 须 在 银行 开 设 专 门 的 保 险 箱 里 保 存 。出 纳 员 应 及 时 登 记 有 价 证 券 的 购入 、卖 出 及 收 益 情 况 。主 管 会 计 、财 务 负 责 人 每 月 要 对 有 价 证券 管 理 台 帐 进 行 核 对 和 检 查 。并 定 期 向 总 经 理 报 送 有 价 证 券库 存 统 计
28、表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十条 金额在结算起点(公司规定人民币 1000 元)以上并且为同城结算的,须向财务部领用转账支票;异地结算,由财务部办理汇款或汇票。第三十一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使用支票时,领用人须按程序审批;如果领用人已持有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则按报销程序进行审批。财务部审核人员对已批准的“ 借款单或请款单” 必须认真审核、无误后,由出纳签发支票。12签发支票时,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注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限额等,严禁开出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领用人应在支票备查簿上登记支票领用时间、支票号码、用途、金额以及姓名。出纳员
29、应将支票存根和“ 借款单或请款单” 粘贴一起妥善保存。第三十二条 支票领取后,领用人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和日期(签发日后 10 天)内使用支票。支票付款后,领用人须在 15 日内到财务部报销,并在支票备查簿上原支票领用人处注销登记。支票领取后未用,领用人应在一周内将支票退回财务部,出纳员在支票备查簿上原支票领用人处登记此支票作废,并将作废支票号码粘贴于支票备查簿上原支票领用人处。第三十三条 支票领取后不得折叠,须妥善保管、使用,确保安全。如发生遗失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损失金额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员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户的余额,避免签发空头支票。第 三 十 五 条 月末出纳
30、员应及时核对银行帐,清理未达账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查清每笔未达帐款的情况后上报。第七章 现金管理第 三 十 六 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2. 个人劳务报酬等个人款项;3. 出差人员必须携 带的差旅费;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13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中或从银行存款基本户中提取,一般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坐支的,应先报财务负责人批准。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库存现金不得超出库存限额,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 ,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第三
31、十九条 销售出纳应定期将销售储蓄(活期)存折上资金转存到公司结算帐户上,并做好利息结算工作。销售出纳员每日编制现金库存日报表并于次日上报公司总出纳。第四十条 现金账务须日清月结。即每日结账,每日盘库,帐、款相符。第八章 备用金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司业务,可以申请备用金借款,借款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或挪用。第四十二条 备用金借款申请程序: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支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及收款单位名称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负责人复核签字财务部主管会计出纳员办理领款手续。借用现金壹万元以上
32、,须提前 1 天通知财务部。14为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对未转正员工借用现金的金额加以控制,试用期内的员工,借用现金的金额一般不允许超过其工资的 60%,费用不够部分由部门协调解决。第四十三条 备用金借款的报销公司员工领取备用金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取得报销凭证,在 15 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核销手续。报账的程序是:经办人据实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粘于凭单背面签字后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核实签字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核销。第四十四条 因公需长期保留备用金的,报总经理特批。限额为:一般员工 2000 元,部门负责人 3000 元,公司
33、领导 5000 元。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每月 5 日前与有借款的员工核对借款余额。年底财务结算前进行借款清理,员工应结清借款。对不按规定报帐核销及挪用备用金的员工,财务部停发当事人工资。第九章 惩罚第四十六条 资金预算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按下列标准处罚:1、 各部门资金预算申报不及时,延迟一天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并通报批评。2、 资金预算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批,对责任人15处 5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3、 资金预算申请误差率超过 20%的,对责任人处100200 元/次罚款。4、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擅自调整资金预算和改变资金用途对责任人处 200500 元罚款。第四
34、十七条 未按付款要求付款或付款手续不全,对责任人处 2005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性质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擅自对外担保,对责任人处 5001000 元/ 次 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性质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开户、销户的,每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要求交接、保管银行印鉴章,对相关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五十一条 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存取款业务,对责任人处100 元罚款,出现现金事故,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对出纳员处以罚款:1、 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按照超出额的 1%罚款。2、 未经批准公私现金混合存放,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3、 现金日记帐与库存现金不符,罚款 200 元,造成损失全部赔偿。16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