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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未达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效力.doc

  • 上传人:jinchen
  • 文档编号:7897597
  • 上传时间:2019-05-29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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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效力.doc
    资源描述:

    1、案情简介:2010 年,陈存希(1988 年 2 月 19 日出生)与胡彩英(1992 年 4 月 28 日出生)在外打工相识,两人感觉性格很合,于是陈存希提出要与胡彩英结婚。可是胡彩英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胡彩英拿了姐姐胡彩华的身份证,两人在2010 年 5 月 20 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胡彩华与陈存希的结婚证。两个人在村里按照农村风俗办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没有生育。胡彩英发现丈夫并不像当初那样对自己,而是越来越严重的家庭暴力,她决定与陈存希离婚,可是陈存希一直不同意离婚。2011 年 7 月23 日,胡彩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与被告结婚时没有达到

    2、法定年龄,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解除与被告陈存希的婚姻。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已经办过酒席且有婚姻生活的事实,不同意离婚。法院裁判:原告在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冒用姐姐胡彩华的身份证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合法的,两人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而形成了同居关系,所以原告的诉求其实是要法院解除她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评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原告胡彩英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结婚,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二是原告胡彩英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冒用姐姐的身份证与被告陈存希领取结婚证,这

    3、样的行为所形成的关系是属于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合法的婚姻要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三)一夫一妻制。并且不能有法律中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就是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十条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4、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年龄的。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有两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一是进行结婚登记的胡彩英拿的不是自己的身份证,二是胡彩英领取结婚证时只有十八岁,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的情形仍然存在。所以是属于无效婚姻。由于原告胡彩英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冒用姐姐的身份证,形成两个关系:一是被告陈存希与原告姐姐胡彩华的关系

    5、,形式上构成了合法夫妻,可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胡彩华也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不够成婚姻关系;二是原告胡彩英与被告陈存希确实办了结婚仪式,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两人已经成为夫妻,可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的。所以,被告的辩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两人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那么,原、被告之间一年多的共同生活是什么关系?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很显然,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构成了同居关系。而原告的诉求实质上是要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胡彩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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