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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有理也不能一再拒绝企业再安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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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职工有理也不能一再拒绝企业再安置案例:某地区邮电局老职工杨某、李某、张某等 11 人从事长途报话工作,工作表现良好,业务熟悉。1994 年 10 月,邮电局电话设备全面程控化、数字化,使长途报话工作岗位出现一定富余;同年 11 月,该局根据国家劳动制度改革精神,决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竞争上岗的新机制,将用工自主权行为下放到具体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公平竞争、全面考核、择优上岗”的原则,动态组合,合理按岗位定编定员并做好下岗人员思想工作。1995 年 1 月 9 日,邮电局长途报话科口头议定对杨某等人作下岗处理并当日下班时口头宣布,通知其翌日到劳资科报到,重

2、新安排工作。杨某等人均感突然,当场拒绝。2 月劳资科安排杨某等人到邮电局机关后勤中心从事勤杂、食堂管理工作,杨某等人拒绝申领内部报到证。3 月下旬及 10 月中旬,邮电局劳资科又安排杨某等人去劳动服务公司和邮电产品开发经营部当服务员,亦遭杨某等人当场拒绝。1995 年12 月,该局发给杨某等人全薪,35 月以不服从安排仅发待岗工资,6 月份后仅发 120元月生活费并停发各种津贴。1994 年和 1995 年两年全年生产奖(1000 元人)和 1995年超产奖(2000 元人) 、年限服务奖(60 元工龄 1 年)以及 1995 年国庆工会福利(600 元人)全部未发。其间杨某等人多次向邮电局领

3、导反映其下岗后工作安排不合理。1996 年 1 月 20 日,邮电局最后行文将杨某等 11 人分别安排到多种经营开发服务中心和112 电话障碍查询台工作,工资福利从上班之月起发给,在此之间的工资、奖金、福利不予补发。杨某等 11 人不服,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其原岗位工作,补1994 年度生产奖和 1995 年扣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地区仲裁委员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调解 1、维持被诉人邮电局对申诉人杨某等 1996 年 1 月作出的工作岗位安排,申诉人同意从本调解书生效后第二天到岗上班;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每人 19

4、95 年 612 月的待岗工资、312 月的年限服务奖和国庆福利以及 1994 年年度生产奖;3、申诉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4、仲裁费 680 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专家评析: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是正确的,但工作方法简单、程序不全、不按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在岗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工作态度、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年龄偏大的职工搞“一刀切”突然行动;在工作出现矛盾时,又未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对此,企业应当予以修正,从中吸取教训。同时,劳动者即使对单位的工作安排有异议,也应在先到岗上班的同时提出意见,不能在单位多次安排工作时简单拒绝,这也是错误的,应作反省。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日渐深入,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不断调整,一些企业富余人员从生产、工作岗位上下来,这是正常的。不仅过去存在,今后也会出现。问题是对下岗的职工,必须妥善安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本人的身体、业务技能等条件进行安排,做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尤其对老弱病残职工,也应给以照顾。下岗职工也应认清改革的形势,体谅企业的实际困难,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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