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章,合同与合同法,内容,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订立程序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合同效力 五、合同履行 六、合同的解除 七、违约责任,内容,第二部分:合同担保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1.我国合同法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一、合同概述,2.美国关于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义务。 对价3.理论上 合同是交易
2、的一种法律形式。,一、合同概述,(二)合同的作用 1.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固定风险,是风险防范的基本方法,一、合同概述,(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6.本合同和预备合同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一、合同概述,(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合同概述,2.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合同概述,3.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八条 依
3、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合同概述,4.合法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订立程序,(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合同订立程序,要约的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二、合同订立程序,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要约未到达受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二、合同订立程序,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取消该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合同订立程序,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
5、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合同订立程序,3 .要约的效力 生效时间:到达受约人 内容:要约人受其约束;受约人获得承诺权,二、合同订立程序,4.要约的消灭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撤销 (3)超过承诺期限 (4)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二、合同订立程序,5.要约邀请 (1)概念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二、合同订立程序,(2)主要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商业广告,二、合同订立程序,(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6、意思表示。,二、合同订立程序,2.承诺的条件 (1)受要约人作出 (2)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3)对要约内容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4)符合要约要求的方式,二、合同订立程序,3.承诺的生效时间 投邮生效原则 到达生效原则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合同订立程序,4.承诺的撤回 在采取到达生效的国家或国际公约中,允许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撤回。在采取发信主义的国家则不存在承诺的撤回问题,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同样,在
7、到达主义国家里,如果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已经生效,则不得撤销,否则即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二、合同订立程序,5.迟到承诺和逾期承诺 迟到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合同订立程序,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二、合同订立程序,(三)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8、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合同订立程序,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 1.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2.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格式条款 车票、提单、仓单等 2.口头形式 3.推定形式,四、合同效力(Validity of Contracts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识
9、表示真实,影响因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效力,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四、合同效力,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四、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四、合同效力,(二)我国合同效力分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
10、同,四、合同效力,1、无效合同种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效力,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催告权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人,四、合同效力,(2)无权代理催告权 追认权 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相对人,四、合同效力,表见代理除外: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11、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四、合同效力,(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四、合同效力,(4)无权处分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相对人,四、合同效力,3、可变更、撤销合同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四、合同效力
12、,变更或者撤销事由: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四、合同效力,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五、合同履行,(一)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五、合同履行,2先履行抗辩权 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的顺序可以是由当事人
13、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目的。,五、合同履行,3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五、合同履行,(二)合同保全 实质是债权保全,使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包括: 1代位权 2撤销权,五、合同履行,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第七十三条)法院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五、合同履
14、行,2撤销权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七十四条)法院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六、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原因之一。 合同终止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六、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分类单方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 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六、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概念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15、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六、合同解除,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六、合同的解除,(二)解除的效力 1.具有溯及力 2.没有溯及力,七、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念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七、违约责任,(三)违约行为的种类明示毁约预期违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七、违约责任,(三)违约行为的种类 不能履行 不履行拒绝履行 实际违约不当履行 瑕疵履行加害履行迟延履行,七、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形式 1.实际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
16、.支付违约金 4.支付定金 5. 赔偿损失,七、违约责任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七、违约责任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七、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赔偿损失的基本规则 1.全部赔偿规则 2.损害的肯定性规则 3.可预见性规则 4.减损义务规则,七、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1.存在替代交易:以合同价格和替代价格之差价+附带损失+间接损失-对方违约节省的费用。 2.不存在替代交
17、易时:以合同价格和时价之差价+附带损失+间接损失-对方违约节省的费用。,七、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七、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减损义务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部分:合同担保 一、保证
18、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一、保证,1、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保证,2、担保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一、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司法解释),一、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
19、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一、保证,3、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一、保证 第九周,4、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20、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司法解释)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
21、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一、保证,6、保证人三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一、保证,7、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
22、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
23、时效中断的规定。,一、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保证,8、人保与物保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抵押,1、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24、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二、抵押,2、可抵押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抵押物价值: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
25、出其余额部分。,二、抵押,3、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抵押,4、共有财产抵押(司法解释)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
26、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二、抵押,5、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抵押,6、留质合同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二、抵押,7、抵押登记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27、土地管理部门、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二、抵押,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抵押,8、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
28、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二、抵押,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二、抵押,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抵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9、。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抵押,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司法解释),二、抵押,9、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
30、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二、抵押,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司法解
31、释)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司法解释),二、抵押,9、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三、质押(一)动产质押,1、定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32、三、质押,2、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三、质押,3、质权人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二)权利质押,1、可质押权利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33、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三、质押,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四、留置,1、定义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34、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2、担保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四、留置,3、法定留置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四、留置,4、留置权人义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留置,5、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
35、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五、定金,1、基本规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定金,2、定金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