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许可 一、设立依据:(一) 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二) 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二、前置审批条件(或具备的条件):(一)医疗保健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许可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项目的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符合实施办法及附件 1 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三、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材料规格为 A4 纸格式, 图纸 例外):(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
2、副本; (二)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三)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四)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六)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递交的其他材料。三、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本项目不收费。五、办理流程:(见下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流程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卫生局(窗口)查验材料受理申请卫生局(医政科)组织考试或审查合格不合格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发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已被批准设置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卫生局(窗口)查验资料受理申请(3 日内作出书面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理由)市卫生局组织人员进行初审(5 日内作出审查结果)审核合格签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证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料复审和现场审核(5 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审核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市卫生局领导(首席代表)审批(2 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