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http:/ http:/ (一)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至满五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级运作期开始后,场内的初始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可以按照 1:1 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
2、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开放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其中,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三)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长盛
3、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辉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长盛
4、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投资者亦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合并为长盛同辉
5、深 100 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四)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则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本
6、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则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7.0%” 。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
7、重 A 份额的本金及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净资产。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
8、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
9、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10、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 RA/N)t ;NAVB=2NAV 同辉-NAVA;其中: NAV 同辉为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长盛同辉
11、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即 7.0%; N 为计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 (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 日= 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4)当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
12、日次日至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5)当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 为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折算” ; t 为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 T 日,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13、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部分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起始后三个月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三个月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部分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
14、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5、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部分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
16、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以上 (含
17、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部分五、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
18、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2 年 5 月 25 日(周五) ,根据本基金合同“ 四、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 分级运作期 ”的界定,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7 年 5 月 24 日(周三) 。2012 年 5 月 25 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为 2013 年 5 月24 日(周五) ,满两年的对应日为 2014 年 5 月 24 日(周六) ,满三年的对应日为 2015年 5 月 24 日(周日) ,满四年的对应日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周二) ,则根据上述规定本基金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分别为 2013 年 5
19、月 24 日(周五) 、2014 年 5 月 26 日(周一) 、2015 年 5 月 25 日(周一) 、2016 年 5 月 24 日(周二)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 1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四次。 2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
20、算为场内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份额分配给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同辉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将按持有 0.5 份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分配,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分配。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及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3)长
21、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NAV 同辉?折算前长盛同辉深前-前 1.000?前 后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净值(NAVA-)0.5?NUM 同辉 NUM 同辉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
22、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含 2.000 元,下同)和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后(不含 1 元,下同) 。 2 1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
23、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1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2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净值以及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24、1)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ii)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即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2)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且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与长盛同辉
25、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保持 1:1 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B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辉 B 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3)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26、场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后,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后,基金管
27、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1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2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
28、00 等权重份额净值以及长盛同辉深 100等权重 A 份额和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2)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始终保持1:1 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新增场内长
29、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场内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之和。 3)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不含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同辉 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资产)相等。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不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30、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的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长盛同辉深 100 等权重 A 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 等权重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辉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