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法学教育价值观司法是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依托,其缘由是“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此一屏障或依托对于任何社会而言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或可言,公正的司法是社会健康良性有序发展的定海神针,舍此,任何社会必将陷于无序的泥沼,任何非正义司法的行为将削弱甚至遮蔽公平正义的光辉,而最坏的结局可能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斗争。众所共知,司法者乃司法运行环节中的唯一能动要素,因而也是司法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就司法者而言,其自身素养修为又决定着司法最高目的之达成,而司法者的素养和修为的
2、塑造又是法学教育的核心性要务。有鉴于此,笔者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及司法现实病弊出发,为杜弊清源,进而探究法学教育对司法者或法律人价值观的培育问题,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改良进程有所助益。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掠影建国以来,我国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引进与仿效苏联法律制度及法学教育模式,及至“文革” ,国家的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被摧毁殆尽,法学教育也遭遇空前的破坏。迨“文革”结束,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学教育才逐步恢复并迅速发展,法学院系及其招生人数由 1977 年的区区 3 所在校生只有 576 人发展到如今明确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达 500 余所(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
3、校)在校生(含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达 30 余万的规模,短短 30 余年的时间就具有如此规模,发展速度不可谓不惊人。当然,数量的急剧攀升只是法学教育迅猛发展的一个侧面,除此之外,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步还体现在其他方方面面,如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科研项目及成果、教育培养模式等等,其中,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学教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较高的职称,在科研成果方面,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法学论文及法学专著面世,尤为引入注目的是,大量西方法学论著的译介,如潮水般涌人的西方法学流派及学说,极大地拓宽了法学研究者及实务践行者的视野,而在教育培养模式上,如今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有了很大的革新,除
4、了单纯的讲授外,还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着眼于域外交流、比较教学以及网络教学等等。由是观之,较之于建国初期及“文革”结束后全面恢复时期,我国的法学教育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在对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的培养层面,无疑有了极大的提高。不过,在时下法学教育一片欣欣向荣的背后,也同样潜藏着巨大的隐忧,有学人就透过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繁荣景象,窥测出其背后浓厚的阴影,如对法学教育从人数到“成果”的剧增,质问如今的法学教学的质量及成果的含金量究竟能有几何,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是为法科学生未来谋生抑或谋道,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怎样的人才等等。这些问题都触及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但为数不少的法学教育机构对这些问
5、题都缺乏应有的关注。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亲历者,在笔者看来,唯有破解如上问题,才能揭开当前我国司法重重弊病背后的内在情由,进而寻获因应之道。二、我国司法弊病管窥换言之,法学教育的繁昌与隐忧、利兴与弊病必然映现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勃兴为我国的司法实务部门输送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教育也如法学本科教育一般进行了大规模的扩招,且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1 年 6 月通过法官法 、检察官法修正案后,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之难及对应试者的专业化要求之高是有目共睹的,法律执业门槛的大幅提高及学历教育的
6、大发展使得如今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司法机关充盈着具有高学历的法官和检察官,其中不乏学者型专家。较之于过往大批复转军人进入法院的时代,如今司法从业者整体而言在专业化程度上有了质的飞跃,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司法从业者专业素养的提高所带来的理应是办案水平的提升、司法环境的净化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但摆在眼前的事实却并未如同我们想象的图景。现实中,我们触目所及的是,因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落马的司法者可谓层出迭现、屡屡见诸报端。只在旧时流布的一些谣谚诸如“大盖帽,两头翘,吃罢原告吃被告”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等近年来又常挂上了百姓之口。时时萦绕在我们的耳旁。我
7、国有学者根据1999 年到 2003 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简称“两高报告” ) ,计算出了如下一组数据: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0,25) ;国家机关人员犯罪率为 1200(0.5) ;司法机关人员犯罪率为 1.5100.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率比普通民众的犯罪率高一倍,而职司惩治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率则是普通民众的 6 倍。换言之,在我国出现一种或许出乎绝大多数法学教育者和研究者意想的悖论,那就是学法越多的人越容易犯罪。而当年学界有关复转军人进法院的论争中的一组数据也颇耐人寻味,据贺卫方教授统计,在迄止 1994 年 6 月底出版的共 114期报纸中
8、,刊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 72 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 18 篇,占 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 5 篇,占 6.1。面对时下一大批享有专家型、学者型称号的高级别法官的相续落马之现实,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曾痛首疾心地指出:“现在这些贪赃枉法的不是转业军人,大多是法学科班出身!”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历经专业规训的科班出身者充任法官相较于未受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并未见得更加公正持平或更能抗拒腐败,相反,他们更善于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昧已瞒心、横行不法。三、法学教育价值观良心的培育我国有学者曾经指出,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子的法院;有什么样的法学教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律
9、师。如果说,教育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未来,那么法学教育的特殊意义就在于,它还决定着国家法治的进程和走向。而经受法学专业熏陶的法官并未高明于未受专业法律训练的人,他们亦会贪赃枉法,甚至手法更为狡猾。倘若如此,就意味着司法作为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沦陷,而此防线的溃决失守就表明社会已经构建起来的公平正义体系的整体坍塌,那么,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改革成果都将因此倒逼效应而统统化为乌有。每一个法学教育者和法学研究者再也不能罔顾如此残酷事实,而必须对过往所抱持的偏颇理念和做法予以深刻反思与检讨,寻究导致此等病灶之内在根由。通过前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概况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时下的法学教育在学历教育和专业
10、化的道路上行之已有时日且行之甚远,但其结果却为几乎所有的法学教育者所始料未及。据此,我们认为,如今司法者最缺乏的已不再是专业技能方面的素质,而是欠缺比这更基本、更重要的东西,法学教育的阿喀琉斯之瞳就是价值观培育的缺位,轻忽丁法律人作为人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是非观或良心!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曾如是说:“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 ”“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作为法学教育的躬体践行者,对此有深切的感触,我们过往的法学教育除了一味
11、地灌输专业知识,强调法律在器物层面的技术操作外,对于法律人首先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价值观(即良心)通通忽略不计,经此教化的法律人大都忽视、轻蔑甚至否定基本价值观即良心的指引作用,因而失去了精神的依归、价值的指引及道德的约束,权力贴现主义、投机主义便乘机轻而易举地占据其荒芜的精神家园,成为其生活的唯一指南,由此引发的恶果恰如俄罗斯法哲学家伊林所言,没有良心作为导向,知识将成为对知识的歪曲,法与国家将成为恶的工具。历史上也不乏其事,如二战中纳粹国家就是利用不符合人类良心指引的法律实施了罄竹难书的暴行。对此,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叹息道:“由于相信法律就是法律已使德国法律界毫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具有专
12、横的、犯罪内容的法律。 ”我国学者孟勤国教授也猛烈抨击司法实践中“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的割裂状态:“公与不公,存乎于法官之心。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常常有不同的效果,起作用的是法官的良知与能力。切莫相信什么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之类的虚言,仿佛是因为严格执法才造成结果的不合情理。情理与法律,其实一脉相通问题只在于法官有无足够的良知与能力把握法律的旨意和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 ”而考察域外立法,就我们视野所及,二战后已有国家或地区对司法者明确提出了良心的要求。如大韩民国宪法第 103 条规定:“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及其良心,独立做出审判。 ”又如日本国宪法第 76 条第 3 款规定:“所
13、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而台湾地区法院的院标上面铭刻着“正义、良知、荣誉”六个字,这些无一不昭示着良心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对于法律人而言,比法律更重要的是良心,专业技能较之于良心永远退居末位,我们甚或可以说得很极端,若非得只在讲良心而不懂法与懂法而昧着良心断案的司法者之间作出抉择,我们宁可选择前者,对此,意大利著名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曾有精辟的言论:“根据感情做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做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确切的地方,法官责任只是审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做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做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 ”美国
14、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则认为:“个人的良心与社会良心不是相互独立的东西,而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 ”通常而言,一个法官适用的不是自己的价值标准,而是在阅读社会观念时所揭示的价值标准。在此意义上,法官代表着社会的良心、国家的良心。且因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是司法者的判断必得使社会公众信服,而绝非仅仅说服自己或那些共享“专业槽”的法律共同体,这就要求法律人在作出决断时始终莫忘公众的情感及所认同的基本道理,惟其如此,方能让法律人在说服自己的同时也说服社会公众。回馈法学教育,则要求法学教育者在其布法施教、塑造法律人人格的过程中时刻谨记,己之宣说是否有违民众的基本是非观、情理、常识或良知?是否已做到情、理、
15、法的统一?而切莫倡和所谓“合情合理不合法依法办”之类的公然反人民、反法治、反人性的谬说。四、结语概而言之,良心构筑了整个社会司法认同的伦理底座,由此决定了法学中的良心教育必须作为贯穿整个法学教育始终之基轴,如其不然,法学教育所塑造的法律人人格必将是支离破碎的,再完善的法律和再动听的法学理论落人这些法律人手中也难免因背离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观而蜕嬗为恶法或恶法的帮凶。参考文献:1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 (7韩莹莹,支振锋,法学教育繁荣背后的阴影J,民主与法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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