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卷烟零售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一体化营销工作的规范运行,细化卷烟零售客户的分类管理与服务,为零售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营销及服务内容,更有效地满足不同类型零售客户的不同需要,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同时 辨识客户价值和市场潜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卷烟零售客户分类参照国家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卷烟零售客户分类标准,并结合全市业务经营一体化运作管理实际情况,依据客户经营业态、进货量、经营结构为主要评价条件,由营销信息系统自动评价产生客户分类,结合客户的守法度、配合度等主观评价指标确定客户分类评价结果,以此制定客户货源供应分类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
2、公司和全市各分公司卷烟零售客户的分类管理。第二章 卷烟零售客户的分类第四条 全市持有卷烟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客户必须进行分类,分类标 准如下:一、H 类: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经营性质为国有或集体企业,税务登记属一般纳税人,直营连锁门店在分公司范围内达 20 户(含)以上的。2、 经营性质为国有或集体企业,税 务登记属一般纳税人,总经营面积 10000 平米以上。23、 目前客户评价分类为 H 类的客户。H1:平均月销量为 1750 条(含)以上;H2:平均月销量为 800(含)-1750 条; H3:平均月销量 800 条以下。二、T 类:娱乐服务业,经销规格少,销售对象为经营区域内消
3、费者。若零售客户持娱乐服务业营业执照,外包给第三方经营不纳入单位统一结算的,销售对象不仅以娱乐服务业经营区域内消费者为主,而是面向更多的大众消费者销售,则该客户划归一般零售客户。T1:平均月销量为 300 条(含)以上。T2:平均月销量为 100 条(含)-300 条。T3:平均月销量为 100 条以下。三、除 H、T 类外其余零售客户类别划分,主要依据结构、数量进行划分。一般零售数据采集点单独设置为 D 类。H 类客户的数据采集点则设置为 S 类。如原先为 H2 的客户成为数据采集点后划为 S2。客户分类评价标准进货单条均价进货量(X,150) 150,100) 100,0) D 类(X,8
4、00) A1 B1 C1 D1800,600) A2 B2 C2 D2600,400) A3 B3 C3 D3400,300) A4 B4 C4 D4300,200) A5 B5 C5 D5200,150) A6 B6 C6 D6150,100) A7 B7 C7 D7100,60) A8 B8 C8 D860,30) A9 B9 C9 D9330,0) A10 B10 C10 D10四、普通新增客户类别设置为 X 类,初始定量 类别对应 B5 类,经营三个月后重新划分类别。新增 H、T 类客 户依据其商业环境和经营规模合理评估需求后进行划定,三个月后根据其实际经营能力再重新评估划定。五、其它
5、。停业客户恢复经营的,由于无近期销售数据影响其评级等级。可参照其历史销售数据进行评级,说明情况备案登记。第五条 市局(公司)营销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制定营销策略,应适当对各类别卷烟零售客户的供应量进行上浮或下降调整(如遇节日市场消费需求较大,作一定比例的供应量上浮调整)。第六条 市局(公司)营销中心在研究讨论制定营销策略,包括对各类别卷烟零售客户的供应量尽心上浮或下降调整,应及时向专卖内管办进行备案。第三章 卷烟零售客户分类变更管理第七条 零售客户分类调整变更规则:一、零售客户类别系统调整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二、系统调整的计算数据时间段为调整时间点前六个月。三、系统调整后,由客户经理、市 场经理
6、依据零售客户真实需求、守法度、配合度(如明码标价、电子结算、品牌培育支持等)主观评价指标,在客 户类别确认前进行主观调整。四、主观调整要有据可依,各分公司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调整 时必须填写客户分类调整备案表(见附表)向专卖内管部4门备案。五、主观调整时客户结构类别调整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结构序列中调整,类似 B4-A4 不允 许。 销量等级调整无特殊原因只能上升或下降至最近的一个等级。如类似 A2-A1 允许 , A3-A1 不允许。六、以下两种情况经填写客户分类调整备案表后,允许进行日常零售客户类别调整:1、新客户 X 类三个月到期重新划分,不受类别 、等级限制。2、 专卖检查发现有
7、违 法经营行为,销量不符合其实际经营能力的,可以进 行降级,最高一次降三级。第八条 因零售客户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经专卖部门核实许可证登记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业态未变动,对此类卷烟零售客户的分类可参照其历史经营数据设定。第四章 卷烟零售客户分类货源定量管理第九条 零售客户周进货量上限设置。类别 H1 H2 H3 T1 T2 T3周进货量 1500 500 250 250 125 75类别 S1 S2 S3周进货量 1650 550 275A C类:量级 1 2 3 4 5 6 7 8 9 10周进货量 250 240 200 150 125 100 90 60 40 25D 类:量级 1 2
8、 3 4 5 6 7 8 9 10周进货量 275 265 220 165 135 110 100 65 45 30零售客户周进货量根据市场变化、季节等因素作适时调整,以市5公司营销中心发布信息为准。第十条 规格品牌定量。依据 货源库存及可供状况、社会库存和市场状态,每周设定规格品牌的各类别客户定量标准。第五章 卷烟零售客户违规经营降级别处理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客户有替他人代订、收购行为被专卖部门查实的,可认 定其合理定量级别高于实际经营能力,业务部门对其进行降级别处理。1、案件卷烟数量在 10 条(含)以内的,下降一个等级(类似 A1-A2,B3-B4),时间 1 个月。2、案件卷烟数量在 1
9、0 条以上 20 条(含)以下的,下降一个等级(类似 A1-A2,B3-B4),时间 2 个月。3、案件卷烟数量在 20 条以上 50 条(含)以下的,下降二个等级(类似 A1-A3,B3-B5),时间 2 个月。4、案件卷烟数量在 50 条以上的,下降二个等级(类似 A1-A3,B3-B5),时间 3 个月。第十二条 降级执行按以下要求进行。1、由专卖部门检查发现的,依据专卖部门的立案凭据、检查通报或内管联系单,由市场部填写客户分类调整备案表,上报营销中心,经审核后,根据营销中心要求时间进行降级并报专卖部门备案。2、由业务部门自查发现的,市场部填写业务内管联系单提报专卖部门, 经专卖部门调查
10、核实后,由市场部填写客户分类调整备案表,上报营销中心,根据营销中心要求时间进行降级并报专卖部6门备案。3、由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营销中心根据专卖部门的内管联系单下发降级通知,市场部填写客户分类调整备案表,根据营销中心要求时间进行降级并提交专卖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如果该零售客户所处等级已经很低,无法再下调的,由市场部填写内管联系单提报专卖部门,经专卖部门核查后实施停供处理,停供 时间为两周进货时间。第十四条 在降级处理时间内,若零售客户继续出现违规经营行为,由市场 部填写内管联系单提报专卖部门,经专卖部门核查后实施停供处理, 时间与降级处理时间一致(起始时间按照停供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客户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嫌疑,专卖部门立案调查的,在 调查期间,依据专卖部门要求对其进行停供处理,由市场部填写停业、停业后重新开业客户审批表,提交营销中心备案,待调查完毕后依据实际情况处理。 (停供以专卖立案凭据为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公司营销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中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附表:客户分类调整备案表78客户分类调整备案表记录编号:IR-YX-22-01序号 客户名称 客户编码 系统分类 调整 原因填表日期: 市场部: 市场经理:专卖所: 专卖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