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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21900401儿童家具111-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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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21900401 儿童家具 111-2013儿童家具发布日期:2013 年 06 月 14 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21900401 儿童家具 111-2013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设计或预定供 3 周岁至 14 周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6 部分:家具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场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

2、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随机抽取相同批次、相同规格型号的样品 2 件,其中 1 件为检验样品,另 1 件为备样。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企业应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3)企业应同时提供使用说明,产品使用说明应随样品或包装携带。(4)样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环境中,并应防止污染和日晒雨淋,堆迭放时应加衬垫物,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产品运输过程应加以衬垫物或包装。四、检验项目1.儿童家具通用检验项目序

3、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复验用样品 备注1 适用年龄段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2 安装警示语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3 折叠或调整装置警示语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4 升降气动杆警示语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5警示标识警示语字体字号GB 28007-2011 6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6 产品名称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7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等级GB 28007-2011 9.1GB 5296.6-2004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8 主要原辅材料、使用部位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9 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0使用说明使用方法GB

4、28007-2011 9.2GB 5296.6-2004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1 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2 执行标准编号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4使用说明 注意事项GB 28007-2011 9.2GB 5296.6-2004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5 边缘及尖端 GB 28007-2011 5.1.1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6 突出物 GB 28007-2011 5.1.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17 孔及间隙 GB 28007-2011 5.1.3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18结构安全 折叠机构 GB

5、 28007-2011 5.1.4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复验用样品 备注19 翻门、翻板 GB 28007-2011 5.1.5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20 封闭式家具 GB 28007-2011 5.1.6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21 其他 GB 28007-2011 5.1.8 A 原样 强制性条款22 木制件甲醛释放量 GB 28007-2011 5.2.2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木制件不考核23 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 GB 28007-2011 5.2.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表面涂层不考核24 纺织面料游离甲醛 GB 2800

6、7-2011 5.2.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纺织面料不考核25 皮革游离甲醛 GB 28007-2011 5.2.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皮革不考核26有害物质限量塑料邻苯二甲酸酯 GB 28007-2011 5.2.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无塑料不考核27 阻燃性能 GB 28007-2011 5.3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2.椅凳类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复验用样品 备注1 向前倾翻、无扶手椅倾向倾翻及凳任意方向倾翻试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2 向后倾翻试验 GB 28007-2011 5.1

7、.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3稳定性 扶手椅侧向倾翻试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3.桌台类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复验用样品 备注1 垂直加载稳定性试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2稳定性 有抽屉桌台稳定性试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4.柜类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主要项目复验用样品 备注1 搁板稳定性试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2 有推拉件的小柜稳定性试验 GB 280

8、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3 至少有一个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4稳定性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推 拉 件 的 大 柜稳 定 性 试 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5.单层床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1 床铺面冲击试验 GB 28007-2011 5.1.7 A / 原样 强制性条款注:复验时,如果原样不能满足检验取样要求,应启用备样进行复验。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

9、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

10、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3.单项质量判定(1)对于 1-14 项目,具有即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对于其他项目,当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

11、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综合质量判定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 A 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12、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应对原后续未检项目进行检验,若出现有项目不合格的,则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主编单位: 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联系人:钟文翰;联系电话:0571-88093203,88093242。2.评审人员:蒋鸿源(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 、杨旭(浙江省木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南浔检测所) 、谈立山(浙江省椅业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白景春(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杨陈胜(浙江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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