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际海事组织防污公约附则、和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年月日 交通部交函外号文发布)国际海事组织于年月召开了经年议定书修正的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对防污公约附则、和的修正案(见附件)。近接该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年月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防污公约第()()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年月日被视为接受,并于年月日生效。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我国已接受了上述四个附则,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污公约附则、和的修正案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防污公约附则、和的修正案防污公约附
2、则和的修正案在附则现有规则第条后增加下列第条:“规则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在本规则第()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本公约第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在附则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条:“规则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
3、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在本规则第()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本公约第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防污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在附则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条:“规则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
4、性检查。()在本规则第()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本公约第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防污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在附则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条:“规则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在本规则第()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本公约第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6 年 04 月 19 日 实施日期:1996 年 04 月 19 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