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供热节能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节能减排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北京市供热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高供热节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给广大供热企业(单位)提供成熟先进、安全可靠、信实权威的供热节能产品信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供热协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京办发200622 号)等文件所赋予的职能,受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编制和管理北京市供热节能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三条 目录在行业严格自律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
2、行编制,并定期公布和调整。 目录仅作为行业推介依据,不排斥目录外的节能产品在北京市供热行业内参与竞争。第二章 单位登记备案第四条 凡有意进入北京市辖区供热市场 的供热节能产品的单位均可向北京市供热协会申请登记备案。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 单位应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并按要求填报北京市供热节能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第六条 在法定工作日内,北京市供热协会随时受理登记备案材2料,并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审定,15 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告知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第七条 对经审定合格的产品单位,北京市供热协会将在北京供热网()上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产品目录
3、编制第八条 经审定合格的产品单位可以申请将本单位产品列入目录,申 请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供热节能领域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成果、新技术产品;(二)符合省部级相关应用技术标准,具有配套的使用手册、技术指南等文件;(三)有通过国家或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四)有在北京市大、中型供热企业节能减排工程中成功应用的案例和客户的评价意见。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日内,北京市供热协会随时受理经审定合格单位产品列入目录的申报,并在每年 4 月、10 月集中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十份。内容包括:(一)北京市供热节能产品目录申请表;(二)企业营业
4、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代理商需出具代理证明;3(四)属国家强制技术、产品的须出具国家强制技术或产品认证证书(五)应用技术标准、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六)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报告、 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以上文件、材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北京市供热协会将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一)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二)各种证件、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是否有技术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四)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第十一条 北京市供热协会技术委员会
5、组织各专业组专家委员,对初审合格的技术产品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一)材料评审:组织专家按照具体的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标 准主要包括:产品能耗指标、节能效益、用户投资回收期、产品创新程度、用户评价等指标。(二)现场考察:对一些较新的技术产品和单位,北京市供热协会组织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人员和供热专家深入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包括:1、验证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的原件;2、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43、考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4、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5、了解企业售后服务状况等。接受现场考察的单位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提交现场考察报告。第十
6、二条 产品评审结 束后,北京市供热协会将评审结果通过北京供热网向社会公示 20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目录。 目录 有效期为两年,每年 5 月 15 日、10 月 15 日发布目录调整公告。第十三条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北京市供热协会将在北京供热网上公布相关产品信息,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 围、 销 售业绩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产品 单位应提供产品信息的电子文本。第四章 目录跟踪管理第十四条 北京市供热协会建立供热节能产品登记档案和数据库, 对列入 目录的产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深入产品用户跟踪了解产品实际应用效果、考察产品性能和产品单位的
7、信誉度等方面的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项产品列入目录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一)在国家和市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二)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5(三)利用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四)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伪造、假冒列入 目录的产品, 造成用户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 从事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市供热节能设计单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工程公司、节能评估机构、供热节能领域创新技术产品等目录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供热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