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锡林郭勒盟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6 号)和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修订如下。一、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我盟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学校建设工程,提高了中小学校舍质量,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建立了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全盟中小学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基本满足了教育教学活动需要。但同时也要看到,按照国家新的抗震设防标准,我盟中小学部
2、分校舍还达不到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因时间推移和地质状况改变,又产生了新的 C 级和 D级危房。尤其是上世纪 90 年代以前和“ 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较为突出。在全盟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真正把中小学校舍
3、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 “精品工程”。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平安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结合当地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改善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质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责任终身制,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推动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三、目标和任务(一)目标:在全盟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使校舍质量大幅度提高,防灾避险能力明显增强。(二)主要任务:从 2009 年开始
4、,用三年时间,对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工作:2009 年 9 月底前完成。加固改造、新建设计:2010 年 2 月底前全部完成。加固改造、新建施工:2009 年底前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 30%;2010 年底前完成三年 总工作量的60%;2011 年底前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 10%,检查验收面达到 100%。四、工程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盟所有中小学,包括城市和农村、公 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小学、初中和高中(含职业高中)。(一) 切实做好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
5、教育、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教育部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 号)中的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和已鉴定为 D 级危房的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核实。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组织具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抗震设防、防灾要求,系统掌握每座校舍的安全信息,查实校舍所处地域灾害隐患程度,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
6、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 号)要求,建立全面系统的校舍安全档案,掌握总体情况。已经按照六度以上地震烈度设防、在建项目及 2008 年 5 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但要提取相关数据,健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必要时进行复核,为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方案提供依据。各旗县市(区)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 2009 年 9月底前完成。在校舍排查鉴定中,已确定为 D 级危房的校舍,必须按照 “先撤离后拆除” 的原则实施,后续重建工作必须同时跟进。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地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
7、因素,修订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每一所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小学建设标准、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以及校舍排查、鉴定结果, 科学制定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或新建方案。根据每所学校的改造加固或新建方案,结合已经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工程,科学制订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明确实施目标、时间进度,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地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做到排查鉴
8、定一所,改造一所。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 D 级危房,加固、改造局部出现险情的 C 级校舍。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认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校舍实行避险搬迁或工程治理。对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撤并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设施,严格 执行相关标准。五、建设标准和程序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学校布局、校址选择、校园 规划、校舍建筑标准、面积指
9、标应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校址选择应符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易致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校址选择应符合防洪除涝要求。校舍建设坚持“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的规定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 “以县为主” 的 “五统一” 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 统一勘探、 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 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在设计、施工、 监理、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终身责任
10、追究制度。新建校舍工程和按照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的校舍改、扩建和加固工程,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旗 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六,工程实施的原则(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紧密结合,与国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自治区解决中小学校外借宿生活用房工程、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等教育工程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二)坚持按照轻重缓急,先重点后一般,先人口密集的城市、后人口较少乡村的原则。(三)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盟市为
11、主体、旗县具体实施、分 级负责的原则。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全盟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全局着眼,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安全信息档案,并落实网络校舍安全管
12、理系统月报制度。七、落实资金,加强管理工程所需资金要通过多渠道筹措。实行以旗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自治区、盟级财政补助为辅的投入机制。县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专项资金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需求并及时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根据需要金融部门要进行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税。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建立激励机制,对组织管理、排查鉴 定、 资 金落实、 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等工作到位的旗县市(区)在分配资金时予以
13、优先安排或奖励;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改造工作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按照统一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八、相关政策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44 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按照国办发200544 号文件和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地税局、 审计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部门已印发的关于对中小学危房改与农
14、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及境内外捐赠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教财字20045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盟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与评估,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 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