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典型纠纷看合同的失误与完善合同是双方对未来合作事项的安排,一方付出某种代价换取对方的特定行为,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未来的安排能如期实行,实现预期的利益。发生纠纷甚至诉讼,无疑会使一方或双方的合同目的搁浅甚至落空因合同本身的问题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显然是令人颇感失望的,但这种情况却一再发生于经济生活中。相当多的纠纷在合同签订时就埋下了隐患,合同成为了诱发纠纷生长的土壤。也有相当多的纠纷,虽然不是由合同的缺陷引发的,但如果当初合同签订得足够完善, “丑话说在前面” ,纠纷是不会发生的,合同没能起到抑制纠纷的作用。相似的合同缺陷往往也会导致相似的纠纷。7 / : . G:
2、 C“ B9 x2 c. 0 . / o本文通过分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揭示什么样的合同问题会引起纠纷、导致诉讼,以作前车之鉴,避免合同疏漏的一再发生。8 Q4 合同约定不周全2001 年 2 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乳胶漆和美砂漆。但未约定单价。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单价发生争议,交涉未果,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其供应给被告的美砂漆每公斤 10 元。其与被告在 2000 年也曾发生过业务往来,当时确定的价格为每公斤 10元,货款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被告则认为双方达成口头约定,产品价格为市场最低价,当时美砂漆的市场价格为每公斤 2.20 元。原告提供了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价格证明
3、,被告则提供了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证明。一审法院认为:从证明的主体、证明内容以及证明的时间分析,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较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证明的价格更具证明力,故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所涉建材在 2001 年 2 月期间上海地区的市场价格,走访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该站提供的 2 月上海工程造价信息册中载明,美砂漆每公斤价格为 6.31 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系争货物的价款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履行地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执行。被上诉人主张的价格,与当时合同成立地的上海市场平均市场价基本相符。故维持原判。以上就是问题合同诱导
4、纠纷发生的案例,签定合同不约定价格,不发生纠纷比较难得。- Y9 v/ f$ I4 w完善的合同应象一个完成一系列动作的计算机程序指令一样,完整、具体而精确,具备了完成动作的所有信息,不需要再补充输入,就能执行到一切结束;应象一件产品的BOM 表(零件表)一样,组装起来就是一件成品,一个螺丝都不缺。合同应尽量将双方需执行的动作细化到不可再分解。合同是对未来事项的安排,许多人却不把时间、地点甚至内容写在这张安排表上,使安排成了一个意向。在生活中常见到合同签定后又签了一个又一个的补充协议。这就是合同存在缺陷的信号。双方能妥善协商的,就是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就成了纠纷。; i- u# D3 1 W
5、( ?2 R% |合同约定不周全其实跟当事人的意识有关系,没有觉得合同是大不了的事。其实个人生活中或企业经营中的一切重大经济事件都是通过合同安排完成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各方利益的集中交织之地,集中安排之地。然而很多人签合同象写便条一样随意,直到有了经验教训那一天。意识问题是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但却比合同中的任何法律问题更重要!; Q# / 合同约定不可行世熙传媒公司为制作面罩节目,与博昭伟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博昭伟业承接节目样片的舞美设计制作及搭景。制作完成后,世熙传媒未提异议。实际拍摄过程中,世熙传媒认为制作的三扇道具门不符合节目要求,遂自行更换了三扇门。* m后节目面罩被停播。世熙传媒以
6、舞美设计及制作未达到要求,造成部分受访当事人信息暴露为由,拒付承揽费。博昭伟业起诉要求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仅为承揽方博昭伟业承接的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及制作保证达到定作方世熙传媒认可的效果图效果,未约定检验期间。博昭伟业完成舞美设计制作和布景工作后,世熙传媒在节目拍摄前并未对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世熙传媒接受该工作成果后,不管其是否完全使用,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录制第二天付清剩余的 7000 元,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上述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就是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一方完成的工作要保证达到对方认可的效果”,效果是一种主
7、观评价,认可也没有具体标准,这样的验收标准,如何执行?合同的约定应该是客观的,具体的。履行义务是不是符合要求,任何一个人都能明确判断的,而不是主观的,两可的,似是而非的,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看法,又都不能说别人是错的。这样的合同约定,会给当事人双方留下无尽的争执。 H6 f: V5 O4 t2 A北京美伊房地产经纪公司于 2005 年 4 月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职员孙某达成口头协议,孙某为美伊公司书写便条一张,内容是“中大恒基以肆拾肆万伍仟元将西直门大钱市胡同 1 号 1103 室房屋订给美伊地产,中大恒基不再另行出售,五月一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美伊公司方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美伊公司于当
8、日交给孙某 4.5 万元定金,由中大恒基公司开出收款收据。假期过后,因房主不同意此交易价格,中大恒基公司未与美伊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中大恒基公司认为,其公司职员孙某在无房主委托和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本人承租的房屋,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给美伊公司书写便条并收取美伊公司的定金,该行为与公司无关。; A2 b8 ) u: J! m1 o- Z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作为中大恒基公司的业务员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职责,其在与美伊公司商谈房屋订购事宜时是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且孙某向美伊公司收取买房定金后将该款交给中大恒基公司后,中大恒基公司开具了收款收
9、据,故应认定中大恒基公司对孙某与美伊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的认可。中大恒基公司未履行订房协议,构成违约。以上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双方对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不同的认识。合同并没有经双方签字盖章,而是由一方的业务员签字由公司出具收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合同已生效,在实践中是存在分歧的。同样的情形,法院判决合同不生效的案例也是有的。究竟合同是否生效并不是这里要讨论的。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纠纷或诉讼往往因为合同的瑕疵而起,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使双方对合同的生效与否产生不同的判断,使一方对自己有无责任履行义务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先违约再说,大不了最坏的结果就是继续履行而已
10、。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使合同的效力产生疑问时,不履行义务更有利的一方会无一例外地抓住这个漏洞,这种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正是违约的极大诱因。同样,合同所有方面的不确定性也是合同纠纷的极大诱因。合同用语存歧义97 年 5 月,大同云岗实业总公司与大同福泰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商场租赁协议,约定福泰公司承租东方广场三楼,经营男女四季服装、休闲装、精品时装、皮装。出租方保证不允许任何楼层经营同样的产品。后福泰公司发现广场二层经营商品有重复,遂拒付租金。云岗实业认为,合同约定的含义是禁止其他楼层经营与福泰公司同样的、同一品牌的服装,福泰公司则认为,类别重复既是违反约定。后案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吴庆
11、宝法官在合同权益疑难案件判定解说一书中分析道:服装依分类标准的不同有多种分法,从用途可分为礼服、休闲装、职业装、运动装;从材料可分为丝绸服装、化纤服装、棉麻服装、皮装;从季节可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服装;从款式上可分为西装、中山装、中式便装等。而时装是个很不确切的概念,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 t9 v 回过头来看合同的约定,所谓“四季服装、休闲装、精品时装、皮装”是从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分类,概念相互重叠,其中四季服装其实已囊括了所有的服装类别。而合同后一句“不允许经营同样商品”更是将合同条款的含义混乱到令人无法琢磨。从表述的上下文看,其含义似乎是出租方可以允许其它楼层经营列举服装以外的其它
12、服装,可是事实上合同中的列举已经穷尽了服装的所有种类,使以上的理解不可能实行。反过来如果条款的含义是其它楼层不能经营任何服装的话,合同里又没有必要列举服装的种类,也不会写“不允许任何楼层经营同样的产品”,而应直接说不允许任何楼层经营服装,才符合一般的表达习惯。“同样的产品”可以理解为所有服装,也可以理解为同类服装,也可以理解为同一品牌的服装,或同一款式的服装等等。合同的约定可以任意发挥,发生纠纷并不是意外的事。不考虑异常情况2003 年,上海某租赁公司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其与成都一家公司的债务执行。合同约定,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收回了现金,就按照回收款总额的 20%支付代理费;如收回的
13、是股权、实物或其他权益,则按折算价的 17%支付代理费。在案件执行中,成都法院查封了债务人 985 万余股发起人股份并进行拍卖。租赁公司作为竞买人之一,以1500 余万元竞拍成交。后双方对该按 20%还是 17%支付代理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s R. ?冶金所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将设备调试合格。应认定设备厂向冶金所交付的设备不合格。设备厂以冶金所陆续付款的行为,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的理由缺乏证明力,撤销了再审、终审和初审判决。6 u- B0 r% V5 本案历经四审,诉讼旷日持久,原因之一就是,双方未在合同里明确需办
14、理验收,也未明确没有办理验收时如何处理。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对此争议法官也作出不同的判断。2 ,这个案件的经验教训是,合同对双方合作的安排,不仅要详细约定你做什么,我做什么,还要约定,万一一方没有做到,如何处理。签定合同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当事人将对方看成机器人,输入程序就会按部就班地照做。但事实上,合同签定后,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当初有利的买卖变得无利可图,当事人是时时刻刻计算自己的得失然后决定行动的。安排的行为没有做到时该如何处理,是一个签定合同时应该一直开启时刻扫描的程序。每一个行为都要配套一个没有完成时的处理办法。合同要有容错和纠错功能,合同运行时出现故障时如何应对要有事先的设计。这些问
15、题并不是一个违约责任可以解决的。#本案另一个教训是,签定合同时要考虑它的证据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是为了打官司而签定的。试问合同签定后,什么时候才会对合同字斟句酌地仔细研究,反复推敲呢?诉讼时!连签合同时都没有这样认真过。因此,签定合同时也要有个证据意识,有时一方的义务究竟有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谁也说不清,有时说清楚了也没用,没证据。不妨在合同里作出推定,以免双方扯皮。比如在本案例中,如果双方约定了验收期限,约定验收期届满,一方不提异议,视为合格。一般来讲,承揽方余款未得到,是不会怠于验收的,定作方已得到设备,往往拖延。因此在合同里做这样的推定。这样即使双方验收时因客观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16、双方也会立即解决,不会象本案中再审时才申请鉴定,被法院认为“设备放置时间过长,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这样推定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设备本身不存在问题,双方是不会发生主观的人为的争议的。发生纠纷是经济运行中的出现的故障和病变,会使合同目的搁浅落空,诉诸法院,更是一种成本高昂代价极大的解决方式,可能会使双赢的合作变成双输。因此,任何情况下,签定合同时都应努力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总结以上案例,其实纠纷发生的共同原因是:合同的约定没有妥善排除合作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演化为双方的分歧,导致纠纷发生;这种不确定性会滋生双方认识上的差异,对诉讼的结果产生不同判断,并因此诱发诉讼。所以,本文所有案例
17、的经验教训可以概括为一条,就是签定合同应尽可能排除合作中的不确定性,使合作在没有岔道的公路上驶到终点。公司预防纠纷之合同审查篇 当事人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律师审查合同: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律师拟订合同以实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需要律师提出解决的办法。在第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目的是避免在履行中产生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第二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律师准确地解释合同,确保合同正确履行,纠纷已发生的为纠纷提出解决方案,顺利地解决问题。本文作为预防经济交易中的纠纷之一部分,主要就第一种情形展开论述,重在预防,最
18、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合同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 、了解委托当事人的意图。1、了解当事人的谈判底线。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双方相对应的增减条款。律师在此期间会参与很多工作,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可以使我们在审查合同时有针对性。2、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当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后能得到充分履行,也
19、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 、律师应当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因为合同类型比较多,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会有很大差别。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律师也不例外。了解这些知识对于审查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律师将无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甚至无法明白合同的意思。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应当对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必要时还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三) 、确定合同的类型,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业的合同范本等,以供参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准备相应的法律文献,补充法律知识。 二、合同审查事项 (一) 、合同主体的审查 审查合同主
20、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21、(三) 、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
22、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六)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不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 “应当”已经可以表明意思。
23、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 “重要的” 、 “优良的” 、 “好的” 、 “大的”、 “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 “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 、 “全部” (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 ,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七) 、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
24、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三、审查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 、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有
25、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 发现” 。要么因得不到签署而失去交易机会,要么因“ 显示公平”而被撤消!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 “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毕竟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合同也不例外。 (二) 、合同的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或虽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达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履行周期长、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注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将权利
26、义务、交易程序细化,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轻描淡写,这是要不得的。俗语讲:先小人,后君子。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及违约责任不但要规定,还得尽量详尽,在合同履行中可灵活掌握。(三) 、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如鉴于条款、引言)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及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当事人签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签
27、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根据合同类型有所侧重、增减,并非严格按上述顺序、条款排列。 (四) 、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规范的作法可以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当然合同体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强求千篇一律。 四、合同审查达到的标准 律师审查合同应当达到的标准:交易目的正当,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或者虽然有无效或可撤消情形但风险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权益是明确的、可保障的,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