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37 号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08 年 12 月 27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3 月 1 日起施行。二九年二月二日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证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独木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遵循保护优先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统一监督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监督管理,独木水库管理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以独木水库管理局为主,相关县(区)、 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除履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
3、下列职责:(一)对独木水库保护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二)组织拟定并实施独木水库和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三)负责与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独木水库保护与发展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及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细则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本
4、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九条 麒麟区东山镇、富源县墨红镇、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二)建立本行政辖区内独木水库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三)落实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配套办法及责任制度;(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库区生产生活用桥的安全管理;(五)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
5、区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库,根据独木水库管理局抄送的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查处的责任单位进行督办,督查室具体负责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独木水库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办证工作,对有关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将独木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和向省争取资金扶持。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三县(区)和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加强煤炭工业污染源防治工作,加强对水库水质的监测和煤炭企业排污监控。第十四条 市煤炭局负责煤炭企
6、业的整治监管工作。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及监督实施。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负责水上运输船只污染防治、库区道路交通及水上船只安全工作。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推进水库径流区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对集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开展面源污染防治研究和指导。第十九条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退耕还林等营造林工作、沼气建设和节能改灶。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
7、落实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措,监督资金使用。第二十二条 市扶贫办负责涉及扶贫的人畜饮水、温饱村建设、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及实施。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库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第二十五条 独木水库派出所依法维护库区治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库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六条 市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独木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章所列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
8、定的保护和监督职责以及独木水库水污染防治工程规划治理方案、独木水库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独木水库公路、桥梁、水上船舶综合治理方案和独木水库煤炭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独木水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无污染的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生态农业,对现有的煤矿产业实施高新技术改造,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二十九条 全面清理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煤井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高锰、高硫煤矿井,依法给予关闭。 对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实行达标排放,不达标的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污染源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对重
9、点煤炭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 提高水库径流区集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和处理标准。第三十二条 推广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普及农村沼气,提高农业资源和综合利用。第三十三条 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船员防治水污染的自觉性。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三十五条 对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10、审批,从严控制。项目规划选址、定点必须有独木水库管理局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优先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多渠道筹集资金,将库区和影响区内 25 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重点煤炭资源开发监管区,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强制性保护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重点区域。第三十八条 在沿库 1 公里、一级保护区周边 2 公里、入库河道上溯 10 公里两侧各 500 米等重点区域建立生态隔离带。第三十九条 加大污染治理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监测预警等重点工程建设。第四十条 实施污染企业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健全煤
11、炭企业污染补偿机制。第四十一条 在水库径流区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第四十二条 加大对保护区内废弃煤井的治理力度,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扶持保护区的发展,组织劳动力转移。第四十四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及危及水库配套工程、输水工程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独木水库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独木水库管理
12、局、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按照防护要求,独木水库管理局对进入一级保护区的人员及车辆实行控制。 第四十七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和防护设施等。第四十八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在独木水库保护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应当与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
13、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履行和不积极履行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按照行政问责制的规定进行问责。第五十一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