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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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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词解释】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及答案1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一个重要部门。2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3 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4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其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5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6 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对

2、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7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8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其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它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0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

3、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11 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12 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3 保护原则-也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4 普遍原则-也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

4、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5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16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7 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8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19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20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2成犯罪所

5、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1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22 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3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24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5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26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社会

6、的结果等。27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28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29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30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个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31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

7、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2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3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34 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和状态。35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6 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37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8、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38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9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0 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41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2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9、态度。43 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344 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45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46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47 假象防卫-是指行为人对事实发生认识错误,把想象的或推测的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当成不法侵害,实

10、行“正当防卫” ,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假象防卫人主观上无损害他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符合过失犯罪要件的,构成过失犯罪。无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48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49 特别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50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而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51 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52 故意犯罪停止形

11、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53 犯罪即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4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55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56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

12、果发生的犯罪中止。57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8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公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59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犯罪分子。60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61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62 首要分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是犯罪的聚首、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63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64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

13、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状态。65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66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67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 ,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4(即他罪)的犯罪形态。68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

14、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69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70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71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刑罚的目的体现着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的确立,也是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73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74 主刑-也叫

15、基本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以上主刑。75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76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77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78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

16、的刑罚。79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她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80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即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81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82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83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84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

17、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即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85 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86 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87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88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

18、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5酌情考虑的情节。89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90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91 数罪并发-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92 限制加重原则-也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

19、)或以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93 缓刑-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不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94 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95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

20、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96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97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98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99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必须追究的外,都不得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100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制度。101 时效延长-是指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102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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