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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宣传专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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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提出了很多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希望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本期特就如下问题作出解答。一、企业资产损失相关问题问: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股权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额是否以股权投资收益额为限?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的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 银行间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他股权转让损失一般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 2008 年度以后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上述股权转让损失可在实际发生当年全额税前扣除,2007

2、 年度以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应按国税函2008264 号第二条执行到期:“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 5 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 6 年一次性扣除。”二、工资、薪金相关问题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2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省国税局 2009 年度汇算清缴

3、政策精神,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问:企业向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发放的劳动报酬,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如果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证明其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企业向其发放的劳动报酬,也就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三、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问:企业发放的人人享受的节日费、节日福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对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企业发放的节日

4、费、节日福利,如果符合该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按职工福利费的规定税前扣除,否则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问:企业职工因工致残,企业按一定标准支付的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其赔 付的赔偿金,在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3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5、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属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四、利息支出相关问题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已实际支付与未实际支付的,应当分别于何时计算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利息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均作为当期的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属于

6、当期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期已经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利息费用扣除。同时,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还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一般而言,企业 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据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允许在该纳税年度进行调整。但是4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根据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及要求支付利息的通知单等凭证计算扣除。五、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关问题问:投资控股企业(主要以收购及买卖股权获利为目的) 报表反映无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亏损,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

7、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问: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税前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在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只要其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可以与其

8、他业务招待费一并计算税前扣除。问: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5答: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如果用于公司高层人士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计入购买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税前扣除额。六、捐赠相关问题问:如何把握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 号)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 号)、财政部、

9、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29 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0 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0 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 号)的规定,自2008 年 5 月 12 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一政策可继续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可见,上述文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6在 2010 年底之前一次性的全额扣除,其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 5 年内结转弥补。七、其他问题问:怎么理解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财税2008151 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企业预提费用科目年末余额中包含的集资利息、物业费、水电费等应付未付的费用(有合同,但支付期有的明确,有的不明确),在没有收到正式票据以前,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应提供合法凭证证明相关支出的合理性;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的,一般不能税前扣除。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应视作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税前扣除?答: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通讯补贴,或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通讯补贴的,如已经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合理性判断原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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