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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847445 上传时间:2019-05-27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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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进出口饲料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热点问答2009 年 7 月 20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于 2009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 该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相关企业和个人通过网络、电话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为方便相关利益方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现就咨询频率较高的 问题统一解答如下:1、管理办法要求对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注册登记前允许对华出口吗?总局已发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 (http:/ 业的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的, 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 业;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出口国家或地区及产品名

2、单内的饲料可以继续向中国出口(动态调整情况在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2、散装进口饲料标签查验怎样操作?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散装进口饲料(饲料粮谷暂时除外)必须分包加施标签后才可在国内进行销售。进口饲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在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 检验检疫局指定的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进口自用散装饲料原料,可直接调运,免于加施标签。3、境外饲料生产企业拟出口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该如何履行手续?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

3、单及配套文件,境外生产企业拟出口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可向出口企业所在国官方主管机构提出,由出口国向中国质检总局提交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4、境外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如何进行?有关境外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进行。国外生产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须所在国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向质检总局推荐,采取官方合作的方式进行。5、进口哪些饲料需要办理并取得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4、的产品种类包括:(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干粮和湿粮(罐头)(2)浓缩饲料(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精料补充料(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 1126 号公告),为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6)动物源性饲料(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 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 和 DDG 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豆粕、棕 榈粕等)。详细情况请咨询农业部。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条件一、厂

5、房、工艺、 设备和设施。1.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 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2.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 办公区分开;3.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4.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5.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 仓储害虫、鸟类 等)防控设施。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四、管理制度。1. 岗位责任制度;2. 人员培训制度;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5. 标准卫生操

6、作规范(SSOP);6.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7.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8.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9.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10.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加拿大对进口宠物食品的检验检疫相关要求一、总体动物卫生要求所有出口到加拿大的宠物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含有反刍动物(牛,绵羊,山羊,或鹿)源性成分的宠物食品:出口国必须是口蹄疫非疫区和疯牛病风险可忽略的地区。2含有猪源性成分的宠物食品:出口国必须是口蹄疫、猪水泡病、非洲猪瘟、猪瘟非疫区。3含有禽源成分的宠物食品:出口国必须是新城疫、禽流感

7、(鸡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二、加拿大从中国进口宠物食品的程序和卫生要求(一)含有动物副产品(例如肉类,鱼类, 动物内脏,骨粉,肉粉,血粉,鱼粉,动物脂肪、明胶)的罐装或蒸煮袋装工业制宠物食品、宠物零食、复合 /填充宠物咀嚼物。1出口到加拿大的宠物食品须经过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总署的评估。2宠物食品出口前,加拿大进口商须事先办理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在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同时,要完成并提交一份调查问卷(见 Annex 1,该附件由进口商与生产企业共同完成,下同)。CFIA 在完成风险评估后才会给予签发许可证。3加拿大可派员到出口国进行考察。4如果宠物食品出口(或加工)企业和(或)他们的供

8、应商接收、储存或加工了来自非 CFIA 认定的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牛源性原料和(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将不允许进口。目前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认定的疯牛病风险可忽略的国家(下同):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芬 兰,冰 岛,新西 兰,挪威,巴拉圭,新加坡,瑞典和乌拉圭。(二)散装或终包装工业制宠物食品和宠物零食(干制)1出口到加拿大的宠物食品须经过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总署的评估。2宠物食品出口前,加拿大进口商须事先办理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在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同时,要完成并提交一份调查问卷(见 Annex 1)。CFIA 在完成风险评估后才会给予签发许可证。3加拿大可派员到出口国进行考察。4如果宠物

9、食品出口(或加工)企业和(或)他们的供应商接收、储存或加工了来自非 CFIA 认定的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牛源性原料和(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将不允许进口。(三)宠物咀嚼物(咬胶类)CFIA 总署根据尺寸和重量的大小,决定不同种 类咀嚼物适用的 卫生要求。1牛皮制品(1)处理 17 个小时,产品需要 85以上处理 5 个小 时;(2)牛皮制品可以涂上天然香料,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干燥的,单层皮制品或粉碎皮制品 终包装或散装 如果涂了油脂,必须是干燥状态(3)牛皮制品不是疯牛病风险物质,进入加拿大不一定要提供时间和温度的证明。但 检验人员可能会按照 动物卫生法规定在入境口岸或目的地对货物实施查验

10、。(4)随货附海关发票,证明货物来源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可接受的原产地,并注明该产品是干燥的,不含有其他动物产 品或副产品成分。2干制的猪耳、牛耳(1)宠物食品出口前,加拿大进口商须事先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在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同时,要完成并提交一份调查问卷(见 Annex 1),CFIA 在完成风险评估后才会给予签发许可证。(2)加拿大可派员到出口国进行考察。(3)如果宠物食品出口(或加工)企业和(或)他们的供应商接收、储存或加工了来自非 CFIA 认定的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牛源性原料和(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将不允许进口。(4)每批货物须附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书须由原产国全职的正式

11、兽医签发,并证明产品: 经热处理 17 个小时,且 85以上处理 5 个小时 ; 不含其它的动物产品或副产品。3供宠物咀嚼物的干燥牛鞭和牛蹄(1)宠物食品出口前,加拿大进口商须事先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在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同时,要完成并提交一份调查问卷(见 Annex 1),CFIA 在完成风险评估后才会给予签发许可证。(2)加拿大可派员到出口国进行考察。(3)如果宠物食品出口(或加工)企业和(或)他们的供应商接收、储存或加工了来自非 CFIA 认定的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牛源性原料和(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将不允许进口。(4)每批货物须附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书须由原产国官方兽医签发,并证明: 产

12、品是干燥的,不含有其他动物产品或副产品; 产品经热处理 73 个小时,且 85以上处理 5 个小 时。4作宠物咀嚼物的骨头(1)小而轻的骨头(如肋骨):热处理 17 个小时,且 85以上处理 5 个小时。(2)中等大小和重量的骨头(如关节,股骨头):热处理 73 个小时,且 85以上处理 5 个小时。(3)大而重的骨头(如肱骨,股骨,胫骨):热处理 110 个小时,且 85以上处理 48 个小时。(4)须办理进口许可证。(5)每批货物须附兽医卫生证书正本,证书须由原产国官方兽医签发,并证明: 产品是干燥的,已经过热处理,且不含其它 动物产品或副产品。上述产品如使用其他处理工艺,须经 CFIA

13、总署评 估。(四)除狗食和猫食以外的宠物食品:例如鸟食(鹦鹉,虎皮鹦鹉)、观赏鱼食,兔食,雪貂食,啮齿动物和爬行动物食物等。1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宠物食品(1)出口到加拿大的宠物食品须经过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总署的评估。(2)宠物食品出口前,加拿大进口商须事先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在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同时,要完成并提交一份调查问卷(见 Annex 1),CFIA 在完成风险评估后才会给予签发许可证。(3)加拿大可派员到出口国进行考察。(4)如果宠物食品出口(或加工)企业和(或)他们的供应商接收、储存或加工了来自非 CFIA 认定的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牛源性原料和(或)反刍动物源性原料,将不允

14、许进口。2只含有植物源性成分的宠物食品, 见第(七)条。(五)营养补品(如 维生素、矿物质等)请参考深加工产品指南 AHPD-DSAE-IE 2001-8-3,http:/www.inspection.gc.ca/english/anima/heasan/pol/ie-2001-8e.shtml (六)生食,冷冻或冷藏宠物食品禁止进口。(七)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宠物食品(谷物,种子,其他植物源性成分)如果工业制宠物食品只含有植物产品,或是经过深加工的、不含有牛或其他动物源性成分的产品,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进口:1随货的海关发票证明产品来自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可接受的原产地。2向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检验员

15、提交成分清单, 检验员确认不含有需管制的成分。检验员应按照动、植物卫生要求对特殊成分 进行检验。如果 宠物食品里面只含有蛋制品这一种需要管制的成分,参阅第(八)条。(八)含有蛋制品的宠物食品1随货的海关发票证明产品来自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可接受的原产地。2由原产地国政府官员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证明产品已经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蛋清:54以上,至少 3.5 分钟;(2)蛋黄或全蛋:61以上,至少 3.5 分钟;或(3)CFIA 总署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方式。三、执行该指令仅涉及动物卫生进口要求,不免除加拿大进口商按照 CFIA 其他规定或其他部门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俄罗斯对进口宠物食品的检疫和卫

16、生要求一、企业注册和进口许可宠物食品必须来自中国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下的生产加工企业。俄罗斯对进口宠物食品实施许可证制度,进口商在收到俄罗斯官方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宠物食品。二、动物卫生状况宠物食品原料来源动物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1、根据 OIE 法典,出口国家或地区境内无疯牛病和痒病。2、最近 12 个月内动物饲养场所在地区无古典猪瘟、口蹄疫、 绵羊和山羊痘病、牛传 染性胸膜肺炎、水泡性口炎。3、最近 3 个月内动物饲养场内无炭疽、布氏杆菌病、 钩端螺旋体病、伪狂犬病、厌氧菌感染。三、动物源性原料要求1、宠物食品原料来源动物在出口国官方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后检疫,无任何传染病的

17、症状。2、宠物食品生产过程中均未使用来自动物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疫情国家的牛、羊等牲畜的肉、骨骼及以这些牲畜的肉、骨骼 为 原料制成的肉粉或骨粉。3、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宠物食品需要在俄罗斯农业部进行登记,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四、卫生指标要求宠物食品经实验室检测,沙门氏菌、肉毒梭菌毒素、 肠道致病菌、厌氧菌未检出,细 菌总数50 万个/ 克。 五、关键加工工艺要求原料须在温度至少 133和 压力至少 3 磅的条件下,经过不少于 20 分钟的热处理或经出口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有效处理致病微生物的热处理方式加工。六、包装要求宠物食品包装或包装材料须为全新,并且符合俄罗斯有关卫生要求。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

18、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第一部分 欧盟对从第三国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总体要求欧盟第 1774/2002 号条例附件 VIII 所列产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输入欧盟。1 宠物食品只能来自已被欧盟列入允许进口的第三国名单的国家或地区。确定该名单时,特别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1 第三国立法;1.2 第三国主管机构及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权力及其所受的监督情况,主管机构对法规执行情况的有效监控;1.3 拟出口至欧盟产品的生产、制造、搬运、存放、发运过程中实际卫生状态;1.4 第三国能达到相关卫生条件的保障措施;1.5 第三国产品在欧盟营销经历和欧盟进口检查结果记录;1.6 所有欧盟在第三国的检

19、查结果;1.7 第三国家畜、其它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卫生状态,尤其是外来动物疾病和对欧盟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构成风险总体卫生状况;1.8 第三国提供发生动物传染病信息的规律及速度,尤其是 OIE 规定的 A 类和 B 类陆 生动物传染病及 OIE 水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应通报的;1.9 第三国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规定。2 在该名单中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承诺其加工厂符合欧盟要求,并在第三国内处于官方的 监督之下。3 宠物食品须来自第三国主管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加工厂。4 宠物食品来自符合要求的加工厂,并货证同行。5 如果第三国提供足够的证据

20、证明其在宠物食品生产、制造、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中,采取的卫生措施与欧盟采取的措施等效,欧盟 应予以承认。6 欧盟委员会可派专家组到第三国考察和审查。第二部分 输欧宠物食品、狗咬胶加工原料的要求1 对原料的一般动物卫生要求1.1 原料必须来自安全的非疫区,不是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农场、加工企业;1.2 原料不得来自因感染或怀疑感染传染病而屠宰的动物;1.3 如果原料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3.1 原料的获取、搬运、运输和存放完全分开,或者在不同 时间生产,完全符合动物卫生要求;1.3.2 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厂进行了足以消除动物卫生问题的处理;1.3.3

21、进行了适当的标识;1.3.4 相关产品在国内允许自由销售。2 对原料的特定要求2.1 宠物食品原料宠物食品原料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适合人类食用,仅由于商业原因而不供人类食用。2.2 狗咬胶原料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以作为狗咬胶的加工原料:2.2.1 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仅由于商业原因而不供人类食用;2.2.2 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胴体,虽被作为不适合人类食用产品,但不是因为受到可感染人或动物的传染病征兆的影响;2.2.3 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皮张、蹄、角、猪鬃和羽毛;2.2.4 在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检验证明适合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2.2

22、.5 来源于加工人类食用产品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和油渣;2.2.6 除餐饮废弃物外,原本为动物源性食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或包装、或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 类食用,但 对人或动物不构成危害;2.2.7 动物原奶,产奶动物没有可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临床症状;2.2.8 公海捕捞的用于生产鱼粉的鱼或其他海洋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除外;2.2.9 源自生产人类食用鱼产品加工厂的新鲜鱼副产品;2.2.10 蛋壳、孵化副产品、破蛋,产蛋动物没有可传 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的临床症状。3 对宠物食品、狗咬胶动物性原料供应商(生产、存放企业)的要求3.1 合法进口,经检验检疫合格

23、;或者3.2 来自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或者3.3 来自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管的屠宰加工企业;或者3.4 来自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其他出口宠物食品厂;或者3.5 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料中间加工厂(指采购符合“1”和“2” 要求的动物性原料后,经过一定的加工,然后向宠物食品、狗咬胶生 产企业提供原料的加工厂)或存放企业:3.5.1 中间加工厂的要求3.5.1.1 车间和设施至少符合下列要求:a.远离公路、屠宰场等公共设施;b.加工厂应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并充分隔开;c.为了防止由于新 进动物副 产品污染成品,工厂内新进原料卸货区域与加工区域、成品存放区域要完全分开;d. 应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

24、的原料;e.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f.应有足 够的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g. 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 鸟类等)防控设施;h. 应有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i. 如果必要,工厂应具备 足够容量的有温度控制的存放 设施,保证产品保存在合适的温度下,并能进行温度 监控和记录;j.应具备对接收原料的装载容器或仓库、运输工具(船舶除外) 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具 备对运输工具轮 胎进行消毒的足够设施。3.5.1.2 对原料中间加工厂的一般卫生要求a.只能从事符合上述 “2”要求的产品的进口、收集、分拣、切割、冷却、冷冻成块、暂存以及其他活 动;b.在分拣过程中应避

25、免任何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c.在分拣、存放过程中,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开操作、存放,防止病原体 传播;d.在出厂前应妥善存放,必要时进行冷却、冷 冻。3.5.2 对原料存放企业的要求车间和设施至少符合下列要求:3.5.2.1 不得与不符合上述“2” 要求的其他产品存放在同一建筑物内;3.5.2.2 仓库应:a. 有非露天的 场所接收进 厂的原料;b. 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c. 应有足够的 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d. 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 鸟类等)防控设施。3.5.2.3. 应具备对接收原料的装载容器或仓库、运输工具(船舶除外)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具备

26、对运输 工具轮胎进行消毒的足够设 施。3.5.2.4 在出库前应妥善存放,必要时进行冷却、冷 冻。4 原料运输要求4.1 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4.1.1 应使用新的密封包装、或有覆盖物的防漏容器或运输工具;4.1.2 与原料接触的运输工具、重复使用的装载容器、所有重复使用的设备或装置应:a. 在每次使用后 进行清洁 、冲洗、消毒;b. 保持清洁;c. 用前清洗、干燥。4.1.3 重复使用的装载容器应专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污染。4.2 运输文件要求4.2.1 在运输过程中,动物性原料应随附合格的原料生产企业或存放企业签发的供货证明。4.2.1.1 在供货证明中注明:a. 品名;b. 数量;c.

27、来源地,如适用,注明上游原料来源企业名称或注册登记号;d. 收集或生产日期,如适用,注明在原料生产企业加工处理的性质和方法e.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f. 收货 方名称、地址和注册登记号;g. 原料生产或存放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注册登记号(如果有);h. 原料生产或存放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4.2.1.2供货证明一式三份(1 份正本和 2 份副本),正本随货物到达目的地,由收货方保存;原料供货方保存 1 份副本;承运人保存 1 份副本。4.2.2 当地兽医卫生监督部门签发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正本随货物到达目的地,由收货方保存。4.3 运输温度要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需要在冷藏或冷冻条件

28、下运输的,运输工具的设计应全程保持适当的温度(在发运后 24 小时内加工的除外)。第三部分 欧盟对宠 物食品、狗咬胶加工厂及其 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1.生产宠物食品、狗咬胶的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1.1 应具有足够的设施确保安全地存放和处理进厂原料:1.1.1 应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的原料;1.1.2 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1.1.3 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1.1.4 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 鸟类等)防控设施;1.1.5 如果必要,工厂应具备足够容量的有温度控制的存放设施,保证产品保存在合适的温度下,并能进 行温度监控和记录;1.1.6 应具备

29、对接收原料的装载容器或仓库、运输工具(船舶除外)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具 备对运输工具 轮胎进行消毒的足够设施。1.2 应具有足够的设施确保按要求处理生产后的动物副产品残余废弃物,或者将这些残余废弃物送往其他处理厂、焚化厂或共同焚化厂 处理;1.3 应有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如果适用);1.4 符合欧盟 1774/2002/EC 条例规定的生产要求;1.5 根据加工工艺建立并实施监控和检查关键控制点的方法;1.6 根据不同产品,抽样送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1.7 加工厂应保留上述 1.4 和 1.5 项的相关记录,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各种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至少保

30、存 2 年;1.8 上述 1.5 项中有关检测结果或者其它表明对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存在危害时,应报 告检验检疫机构。2 加工要求2.1 罐装宠物食品:使用 Fc 值不低于 3 的热处理方法处理;2.2 非罐装宠物食品:2.2.1 必须:2.2.1.1 经过至少 90的彻 底热处理;或者2.2.1.2 动物源性成分经过至少 90的热处理;或者2.2.1.3 完全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动物源性成分:a. 经过至少 90的彻底热处 理肉或肉制品;b. 已按照欧盟(EC)No.1774/2002 的要求加工的动 物副产品或制品:奶和奶制品,明胶,水解蛋白,蛋制品,胶原质,血液制品, 鱼粉、炼制的油脂和鱼油

31、等动物蛋白,磷酸氢钙,磷酸钙或内脏调味料。2.2.2 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2.2.3 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2.3 狗咬胶:2.3.1 加工过程中应充分加热处理,以杀灭病原体(包括沙门氏菌);2.3.2 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2.3.3 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3 产品要求3.1 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3.2 允许使用的药物残留不超过限量标准(MRL);3.3 沙门氏菌,25 克产品中不得检出, n=5,c=0,m=0,M=0;3.4 肠杆菌,1 克产品中,n=5,c=2,m=10,M=300 。4 对宠物食品、狗咬胶加工厂自检自控的要求4

32、.1 必须建立、实施并维持根据 HACCP 原理制定的长期操作规则,特别是:(a) 确定并控制工厂内关键控制点;(b) 建立并 实施如何检查和监控关键控制点的方法;(c) 如果是加工厂,抽取代表性 样品,以便 检查 以下项目:(i) 每批生产 的产品都符合欧盟 1774/2002/EC 条例规定的要求(对微生物的要求);(ii)符合欧盟立法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d) 须 保留与上述(b) 项和(c) 项相关的各种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记录至少两年,以便主管机构 检查;(e) 建立起能确保对每批产品进行溯源的体系。4.2 如果抽样检测上述第 4.1 款第 c 项时,发现检测结 果与本条例不符,加工

33、厂经营者须:(a) 立即向主管机构通报样品的详细情况和产品生产批次;(b) 找出不符合因素;(c) 在主管机构监督下, 对污染批次的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处理;(d) 在主管机构 监督下再加工前,确保没有可疑或已知污染的产品离开加工厂,并由官方进行重新采样,确保符合本条例制定的标准,否 则将产品进行处理。(e) 增加采样和检测次数;(f) 检查与检测样品相关的动物副产品记录;(g) 调查 加工厂内消除污染和清洁处理措施。第四部分 输欧宠物食品和狗咬胶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宠物食品注册登记加工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1 检验检疫机构已注册登记的宠物食品和狗咬胶加工厂的检查和监督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34、:1.1 检查:()工厂厂房、设施和员工的一般卫生状况;()工厂按照第三部分“4” 的规定自检自控的情况,尤其是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加工后产品的标准。应依据科学公认方法进行分析和检测(优先采用欧盟法规规定的方法,如果没有,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如果还没有,采用国家标准);()存放条件;1.2 采集实验检测所需的样品;1.3 进行其它必要的检查。2 为了执行第 1 款规定的职责,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力在任何时候进入到加工厂任何部门并检查记录、商 业单证和卫生证书。3 根据 HACCP 体系,按照工厂大小、生产产品类型、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检查和监督频率。4 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加工厂有一个或多个与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时,须采取适当措施。5 每个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列出并在网上公布其辖区内的已获注册登记的工厂名单和注册登记编号,适 时更新维护,并向上级检验检 疫机构及时报告注册登记工厂名单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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