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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7845705 上传时间:2019-05-2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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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3 项中的 2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 330kV 以上送电线路 300 公里或 220kV 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2) 330kV 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2 座或 220kV 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5 座;(3) 220kV 以上电缆线路 80 公里或跨越塔标高 100 米以上的跨越工程 1 个。2. 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2、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60 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5 人。3. 企业注册资本金 40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4800 万元以上。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 亿元以上。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与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3 项中的 2 项以上所列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 220kV 以上送电线路 400 公里或 110kV 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2)

3、220kV 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4 座或 110kV 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6 座;(3) 220kV 以上电缆线路 40 公里或 110kV 以上电缆线路 80 公里。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20 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7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0 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10 人。3.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2

4、400 万元以上。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6000 万元以上。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与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标准: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 35kV 以上送电线路 200 公里及 2 座相同电压等级的新建变电站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 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企业具有的三级

5、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3. 企业注册资本金 8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000 万元以上。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与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 220kV 及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 110kV 及以下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

6、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

7、得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第七条 承装(修、试)

8、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第三章 申 请第八条 申请承装

9、(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 )

10、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

11、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

12、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向申请人发

13、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

14、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等级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

15、一)申报业绩不属实的;(二)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 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二)原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后,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

16、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二)原许可证;(三)变更后的法人执照;(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许可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 6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

17、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送许可机关。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或

18、者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供的反映其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实行检查。被许可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许可机关的工作。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监督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第三十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一

19、条 被许可人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业务的,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或者

20、未被准予延续的;(二)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被许可人不具备从事许可事项的能力的;(五)按照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1、3 万元以下罚款, 3 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3 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

22、活动,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仍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许可证等级。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或者向许可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

23、条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一条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第二条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一级承

24、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4000 万元,净资产 4800 万元以上;(三)5 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 2 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133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300 公里或者 22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233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2 座或者 22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5 座;3220 千伏以上电缆线路 80 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 100 米以上的跨越工程 1 个。(四)3 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 亿元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

25、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六)具有不少于 160 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60 人;(七)具有不少于 15 人的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30 人;(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 5 人、安装工长不少于 20 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 3 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 3 人;(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

26、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3 人;(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22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净资产 2400 万元以上;(三)5 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 2 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122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400 公里或者 11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500 公里;2220 千伏以上

27、电压等级变电站 4 座或者 1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6 座;3220 千伏以上电缆线路 40 公里或者 110 千伏以上电缆线路 80 公里。(四)3 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6000 万元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六)具有不少于 120 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7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七)具有不少于 10 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

28、于 5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25 人;(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 4 人、安装工长不少于 15 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 2 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 2 人;(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2 人;(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四条 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1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

29、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净资产 1200 万元以上;(三)5 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111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200 公里或者 10 千伏以上送电线路 400 公里;21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2 座或者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工程 4 项;(四)3 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000 万元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六)具有不少于 50 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30、不少于 10 人;(七)具有不少于 5 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4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20 人;(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 3 人、安装工长不少于 10 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 1 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 1 人;(十)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1 人;(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31、35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4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具有不少于 30 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5 人;(五)具有不少于 2 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32、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15 人;(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 2 人、安装工长不少于 6 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 1 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 1 人;(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1 人;(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

33、)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净资产 240 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具有不少于 8 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五)具有不少于 1 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15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5 人;(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 2 人、安装工长不少于 6 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 1 人、

34、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 1 人;(八)配备有至少 1 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章 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七条 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第八条 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4000 万元,净资产在

35、4800 万元以上;(三)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33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22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具有不少于 10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人;(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40 人;(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36、不少于 3 人;(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 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22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净资产 2400 万元以上;(三)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22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1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

37、任职资格;(五)具有不少于 5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5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30 人;(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2 人;(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条 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1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8、(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净资产 1200 万元以上;(三)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1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具有不少于 3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4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25 人;(七)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

39、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1 人;(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35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400 万元,净资产 480 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具有不少于 2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

40、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10 人;(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1 人;(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净资产 120 万元以上

41、;(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具有不少于 1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5 人;(六)配备有至少 1 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 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十三条 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

42、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第十四条 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33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22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4000 万元,净资产 4800 万元以上;(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具有不少于 10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

43、、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六)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3 人;(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 800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 220 千伏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户内试验大厅及试验设备、可试验 330 千伏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户外试验场及试验设备;(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22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

44、。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22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1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净资产 2400 万元以上;(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具有不少于 6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5 人;(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

45、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2 人;(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1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1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三)注册资本不

46、低于 1000 万元,净资产 1200 万元以上;(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具有不少于 4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1 人;(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 80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取得四

47、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 万元,净资产 960 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具有不少于 2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五)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

48、督人员不少于 1 人;(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 60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400 万元,净资产 480 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具有不少于 1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 ,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五)配备有至少 1 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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