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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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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神赡养浅析【内容摘要】: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世界范围的一大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出现和发展,如何赡养老年人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集中。在我国法律中,精神赡养制度只有一些原则和松散的规定。目前出现了不少精神赡养的诉讼案件。精神赡养问题能否得到社会关注及司法支持,直接影响到他们目前和将来的生活质量,精神赡养成为期待法律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试通过以这一现象的周详观察和认真思考分析,针对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关键词】:精神赡养 社会伦理 精神慰藉 精神施虐一我国婚姻法中精神赡养存在的现实: 赡养,是指法定亲属间相互抚养的法律责任。精神赡养则是赡养人应当

2、履行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当前,精神赡养案件日益增多,使得精神赡养成为期待法律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一大隐患,文明的家庭是文明社会的缩影,老年人精神赡养是一家庭文明的缩影,精神赡养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重要问题。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 立法上的缺失:从我国的立法来看, 宪法 、 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都包含了精神赡养的规定。 宪法第 49 条第 3 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

3、保障法第 11 条 1 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律对精神赡养的态度无疑是肯定的,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精神赡养在现实的法律生活里应该包括内容、如何履行以及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等方面是一个空白。1996 年 10 月 12 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则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人;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其次,在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

4、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但是,即便如此,我国法律仅侧重对老年人物质利益方面的保护。例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赡养案件的执行注重裁判文书中物质给付义务兑现的多,很少或无暇顾及精神赡养的兑现。在我国婚姻法中其实质上是发扬社会公德,鼓励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的倡导,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子女从精神上赡养老人是国家倡导的行为,要硬性规范则将会凸现出法律的无奈。 (二)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

5、问题突出:老年人都有养老金并有一定的生活来源,物质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最大的愿望就是子女常回家看看,能与他们谈谈话、聊聊天、话话家常,沟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激烈,使子女忙于上班工作,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实际上直接影响到他们暮年的生活质量。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少赡养人对老年人漠不关心,冷言冷语,给老年人眼色看,有的老年人尽管在物质上得到了照顾,但精神上却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许多老年人忍受不了将子女起诉与法院更有甚者会选择自杀结束生命,这些都属精神赡养缺失的原因。(三)精神赡养缺失问题的原因: (1)立法上的空白:在

6、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我国处理的一些精神赡养纠纷案件中,采取调解方法解决,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对赡养老年人有利,并能缓和双方的矛盾。在诉讼活动中应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使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有明文法律规范精神赡养现实情况下,调节也是有它的局限性的。多数精神赡养案件通常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2)精神赡养在社会伦理上的漠视:精神赡养长期被忽略与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有着莫大的关系,赡老扶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人们遵循这一伦理传统处理家庭人际关系,以使赡养长辈的伦理精神贯彻下去,我国古代的社会制度规条作了明显规定,其核心是以孝为本。

7、如唐律、斗讼规定:“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礼法、内则载:“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专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等等,上述礼法之精神构成中国古代赡养义务的主要内容。222222222为了调整人们的家庭婚姻关系,统治阶级采用宗教,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加以补充,我国古代统治阶级一直用“礼”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实行以礼辅法,礼法并重,它比法律要求高,调整范围广,作用大。33333333333 新中国成立后,为移风易俗,破除了以孝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但基于人伦之要求,赡养长者依然是我国伦理道德之精髓。但此时的伦理道德只是一种行为

8、规范,它的强制力不足与制衡家庭成员伦理缺失所造成的精神上虐待老人的事实。此外,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的孝道所赖以产生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孝道中的某些要求因其现实基础从根本上说已经消逝而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当前我们讲孝既包括对父母在物质所需方面的供养,也包括对父母精神所需方面的满足,不仅要养而且要敬,特别要强调的是后一个方面。对父母在物质上的供养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尤其是在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但现代社会中,竞争的激烈,工作的压力,生活节奏的加快,往往使子女无暇顾及父母情感上的需求,孤独、寂寞、被忽略的失落感严重地困扰着老人的晚年生活。此外,在社会保障制度还未高度发达的前提下

9、,我国实行得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使得赡养老人成为核心家庭的责任。家庭成员冷漠自私导致问题的凸显。二国外精神赡养的状况:(1)国外关于精神赡养的法规世界上很多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制精神赡养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一精神和思想,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44444444 第 210 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1993 年 1 月 8 日 93-22 法律)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照应。”1)法国是个比较重视家庭的国家,已有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必须给

10、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甚至坐牢。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老人们的食有粮,居有所,解决了老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问题。但是,专家们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发现,光有经济上的扶持对老人们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老人们还需要精神上的赡养。因此,法国政府最近重新修订了法律,要求青年人给予父母更多的精神关爱。新的法律规定,若父母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则子女必须随时让父母了解自己的行踪,还必须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否则即为违法。这就从制度上将父母子女间的互相关怀、互相探视、互相照顾确定了下来。2)新加坡 1994 年 8 月通过了一部新的法律:赡养父母法,将赡养父母这个人伦道义上的责任,上升为每

11、个公民必须遵守、执行的法律。1996 年兴起的“乐龄运动”,全国所有的民众联络所,都成立了“乐龄俱乐部”老年人欢度晚年的理想、温馨的场所,在这里可以享受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如健康检查、保健讲座、旅游观光、语言训练、生日庆祝等,还定期举行太极拳、气功、交际舞、卡拉 OK、书法等文体活动。1999 年 2 月,通过了一项老人院法令,对老人院的设立、标准、审核、管理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老年事业因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以在开展工作时减少了障碍或扯皮现象。3)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与父

12、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2)国外精神赡养的模式:在美国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把对老年人的一部分精神赡养义务转加给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机构。这是因为其文化是契约式的家庭关系,子女与父母是一种顺承的关系父母抚育子女,子女抚育他们的子女是一种的接力式的抚养关系并没有家庭养老法律规定。在欧洲,老年人与子女住在一起的也就 10%,多数是单住。如果生活有困难,需要照顾的就住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这些地方多由民办公助政府提供大部分经费个人另行承担一部分。其 有着完整的社会养老保

13、障制度:1 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 2 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3 混合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4 储金型养老保险。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

14、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在参保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时,将个人账户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确保了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求。同时在国外养老社区中,首先应配备有专业化的老年服务人员与志愿人员为老人提供即时服务起 着 扶 助 和 倾 听 的 作 用 ,不仅将社会劳动人口从原来的家庭劳动中大大解放出来,更使老年人保持了很高的身体独立性与精神独立性,降低了老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对子女的依赖,使家庭不同代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尊重。其次,社区内也具备专为子女们准备的度假场所,促进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融洽关系。养老社区与度假区相结合的特点,令社

15、区内具有完备的居住休闲、旅游观光的功能。这一点,将成功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子女可以把探望老人和度假休闲结合起来,促进家庭生活的融洽,保障了老人独立且有尊严的生活状态,使新型的代际关系成为可能。三精神赡养司法支持的必要性:对于精神赡养是属于道德范畴,还是予以司法干预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持道德调整观的学者认为:精神赡养中诸如被探视权往往实际上很难确定,即使裁判后往往也会因为赡养人工作等情况的变更而无法得到执行,反而会削弱司法权威性。而法律原属于道德中最重要的部分,唯其重要,才将之从道德中提炼出来赋予法律形式,因此,我们应根据时代的要求,不失时机的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家庭作为社会最小

16、的细胞其安定对社会安定意义重大。笔者认为精神赡养有着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的必要:1.奉养、尊敬父母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被赋予最高道德意义的社会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扶助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尊老,敬老与封建主义孝道有着原则的区别,封建建立在亲子不平等的基础上,是宗法伦理的思想和制度的具体体现,我们所提出倡的尊老,敬老,是建立在亲子平等的基础上的最新型父母子女关系的必然要求。2.中国的家庭生活,在近代革命变革中有所变化导致家庭内部长辈的权威减弱,但却并没有使中国现代家庭养老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成年子女

17、赡养父母仍然是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往往在教育、住房等方面对子女提供了相当多的帮助,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很相对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为年老的父母提供物质、精神上赡养成为的惟一可行途径。3.“精神赡养”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需求。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需也是具有教育启示后代的功能。老年人老有所养是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保证,也是赡养的义务的完整表现。正如先人所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四 完善精神赡养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在精神赡养的完善方面需要多重的因素,不仅是立法上的明确还需要一系列于之相配套制度才能确保精神赡养的合理有效的实施。以下是几点建

18、议:(一) 精神赡养立法明确化:确认赡养人对老年人造成的精神施虐的违法性,如果对老年人进行打骂等精神虐待,尚不构成犯罪,对其不能提起刑事诉讼,并且不予承认精神赡养之诉,老年人就无法获得法律救济。针对探视权的问题我们可以比照或借鉴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处理成年子女探视或看望老年人问题。既然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老年父母也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子女相应有去探望父母的义务。亲属权和亲权是有区别的,亲权的权利主体为父母双方,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而父母要求子女看望的权利,或称“探望权” ,因血缘关系得界定属于亲属权。实践中,老年人所要求的精神赡养,一个重要内容之一,

19、就是要子女“常回家看看” ,以解老年人的思念之情,使精神得到安慰。父母享有子女对其探望的权利,属于亲属权的范围,需要明确化。(二) 明确精神赡养法律救济形式:1 民事调解:通过调解缓和对立矛盾,促使义务人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对案件进行回访、跟踪,弥合双方的感情裂痕此外扶植指导民调组织工作,强化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把解决赡养案件与当地的社会文明结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达到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不能达成的争议的较大的精神赡养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确保社会安定秩序。2 精神施虐的处罚:对于精神赡养纠纷严重的案件视其实际情况,可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赡养人行为承担

20、民事责任。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合理运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拘留等手段、以便精神赡养案件的处理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积极发挥社会协同作用:(1)发挥当地民政部门作用:当事人所在的民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对纠纷应作过数次调解,对于纠纷有着相当的了解,处理赡养纠纷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则能更好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同时,也可委托他们对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的情况予以监督。切实的保证案件得到合理完结。(2)提倡新型的赡养模式:笔者了解,浙江省杭州市余杭镇中南村今年推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家庭赡养父母协议书,将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赡养关系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上面明确了子女

21、对老人的供粮方式、安排居注医疗待遇、生活费用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赡养细则。“是否经常联系、看望或关心;是否节日团聚;是否参加各类是否节日团聚;是否参加各类活动”等,都写在赡养协议中,“精神慰藉”一栏显得尤为特别。我国的赡养有着自身特色,1.6 亿老年人参加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但在这一体系仍不完整。不足于满足未来的老龄化社会需求。 我们需要借鉴新型的赡养模式,除了上述的养老协议之外,也可以将已由的养老院规范化,配以完整的制度提升生活环境和人文环境,逐步替代我国反哺性社会现状。(3)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可以使老年人对与子女的依附有所降低,从而根本上解决了赡养义务的根本保障问

22、题。五结语:在老龄化社会日益渐进的今天,精神赡养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它的淡漠所带来的是对于人权的一种侵害,人的年老总是会来的,在物质生活不断发展的今天精神赡养应该越来越被重视,其通畅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同时亦能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准的整体提升。【参考文献】:(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 1 月修订第 2 版。(2)杨大文:婚姻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年 9 月第2 版。(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 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5)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陈苇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6) 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7) 养老保险改革与资本市场发展:作者:吴青松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8) 婚姻家庭法:作者:冯湘妮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9) 婚姻家庭法:作者:冯湘妮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11) 新婚姻家庭法总论作者:杨遂全,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12) 论语 为政(13) 小议“精神赡养”的执行作者:白运良 中国法律法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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