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专业部 公司法理论与实务浅析目录 公司法的修订及影响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第一部分 公司法的修订及影响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删除实缴制 删除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规定 删除首期出资 要求 删除货币出资 要求 删除对验资的 规定 公司章程 登记认缴公司登记制度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03.01 登记制向备案制的变化 注册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变化 年检制改为公示制 对公司章程的影响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 告公示制度 企业“ 年报” 的主要 内容 企业其他信息公示 未按规定公示的后果:列入企业经 营异常名录 ,3 年仍未公示
2、的,列入严 重违法企业名单。 复议或诉讼 相关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 理暂行办法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u 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及章程规定的人员具有约 束力 u 公司法中明确“除外”,特别规定 u 公司法中没有明确“除外”,任意性规则 u 公司章程的调整:a. 认缴金额、交付期限,一缴付完毕的,实缴金额b. 注册资本:取消最低限额,取消货币出资最低要求 ,技术、实物出资越来越多,应注意的问题c. 验资程序:新法取消设立时的验资环节d. 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另有 约定的除外新法出台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仅在实缴资本范 围内承担责任 取消公司设立登
3、记时的验资程序并不意 味着股东出资无需验资 取消实缴出资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意 味着股东实缴出资不存在期限 认缴制并非意味着股东可任意抽逃出资新法下如何核查公司信用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的“诚信体系实名制查询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公布及查询系统” 最高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何为民间借贷?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是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
4、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实践性 其他民间借贷,诺成性 现 金交付的 收到 自成立时 生效,当事人之 间 另有约 定或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转账、汇款或网络平台交付的 到达借款人账户 票据交付 取得票据权利 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 取得账户支配权 其他方式 实际履行完成企业间、企业与职工间借贷的效力 旧规定 新规定 备注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企业之间不 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 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 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 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 相互
5、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 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 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效 为生产、经营需要 不违反合同法第52 条、解释第14条 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 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无效情 形:(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 法集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 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 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 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效 为生产、经营需要 不违反合同法第52 条、解释第14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违
6、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二、违反解释第十 四条之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又高利转贷 借款人知或应知 向企业借款或向职工融资,又转贷 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出借人知或应知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无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的 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借款合同问题 (一)以企业名义签订,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 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途为个人使用的,出借人 可请求追加个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二)以个人名义签订,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出借人请求,企业和个人连带。民刑交叉的处理利息问题 四倍已成历史 两线:法律保护年利率不超过24% ;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 三区:司法保护区(24%)自然债
7、务区( 24%-36%)无效区(36%)逾期利率的问题 逾期利率 有约定,从约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 约定逾期利率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 ,未约定逾期利率 按照年利率6%计算 按照期内利率计算若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可一并主 张,但最高不超过24% 。P2P 网贷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处理 当事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法院应按 借贷处理并释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 讼请求,驳回起诉。 按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后,当事人拒绝 履行生效判决的,申请人可申请执行 买卖合同的标的受偿,差额部分多退 少补。举证责任问题 原告 被告 处理
8、方式 原告以债权 凭证 提起民间 借贷诉讼 被告以基础 法律关系抗辩 或反诉 ,并证 明非民间 借贷 。 分别举证 。法院查 明事实 后,按 照基础 法律关系审 理。 原告以债权 凭证 提起民间 借贷诉讼 被告主张 已偿还 借款的,应举证 证 明。 被告提供证 据证 明后,原告仍应 就存在借贷 关系进 行举证 。 原告以债权 凭证 提起民间 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 借贷 行为 未实际发 生, 并能作出合理说 明。 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 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 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 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 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 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以转账 凭证 提
9、起民间 借贷诉讼 被告主张 系原告偿还 借款或其他 债务 的,应对 其主张 承担举证责 任。 被告提供证 据证 明后,原告仍应 就存在借贷 关系进 行举证 。 原告拒不到庭 - 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 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 主要事实,不予认定借贷事实。案例 发包方:保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总 承包方:鼎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总(配偶:斯某) 出纳:小李(李总亲妹妹) 原告:斯某 被告:田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小李曾打款100 万元给田总个人账户,双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主张返还借 款100 万元。 一审:田主张100 万元系出纳返还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一审败诉
10、。 二审:推翻一审陈述,田主张100 万元系鼎和公司为承接项目支付的工作经费,不应 返还。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原告败诉。问题:1. 仅有打款凭证,没有借条等证据;2. 款项从出纳的账户转 出,出纳明显无出借能力,款项实为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3. 被告提供证据足以对 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产生合理怀疑。虚假诉讼 要综合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 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谢 谢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
11、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 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 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 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返回企业其他信息公示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
12、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 行。 返回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 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