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txt 这世界上除了我谁都没资格陪在你身边。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我娶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必背重点(2011-03-31 12:01:46)转载标签: 教育 一:2010 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 必背 重点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
2、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 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根据会计法 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 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 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 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
3、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 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 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 字。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
4、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 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 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 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 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3.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5、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 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 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 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16.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 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17.对于保管期满
6、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 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8.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 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19.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 予以拒绝。 20.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7、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2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 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2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 的登记工作。 23. 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 人不能直接任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2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
8、5.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 作。 26.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 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7.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 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
9、 出余额,而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 30.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 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1.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 32.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33.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 报告单位负责人。 34.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注册会
10、计师应当从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原则 出发,对委托人要求其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拒绝。 35.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36.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后 10 天内及时处 理。 37.根据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后面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38.会计法律责任 P55-62 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特征(1-5)P65,66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
11、3)P66,67 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5)P68,69,70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4)P76,77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当注意的问题)P77-80 6.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7.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P92-93 8.票据的种类 P95 9.支票的办理要求 P96-103 10.商业汇票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的一些小规定 P105-113 11.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P114 12.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P116-117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12、 1.税收的作用(1-4)P119 2.税收的特征(1-3)P120 3.税收的分类(1-4)P120-122 4.税法的分类(1-3)P123 5.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率(1-3)P124 6.税法的构成要素 计税依据(1-3)P125 7.增值税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进项税额 P129-130 8.消费税应纳税额 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量的确认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P132-133 9.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P133 10.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P134 1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 费用税金 损失 P137 12.个人所得税税率 P140 13.税务登记:开业登记 变更
13、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P144-156 1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 P167 15.税款征收形式(1-8)P173 16.税务代理的特点(1-4)P177 17.税收检查: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 P178 18.税收法律责任(1-3)P178-180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1.国家预算的作用(1-3)P184 2.国家预算的构成(1-4)P185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P187 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P188 5.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P188 6.预算组织程序(1-4)P191 7.政府采购的原则(1-4)P197 8.政府采购的功能(1-5)P199 9.政府采购模式、
14、方式 P200-203 10.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P205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功能(1-3)P212 2.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联系和区别(1-4)P213-215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8)P215-222 4.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1-3)P223 5.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1-4)P225 6.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3)P226 7.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1-5)P227-229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 摘些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
1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 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 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
16、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 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 构负责人、
17、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 4245 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
18、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 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 、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 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 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19、(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 30%,并且偷税额在 1 万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3 年以上 7 年以 处 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
20、、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 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 主管单位认为 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 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 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
21、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 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 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
22、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 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 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
23、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 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 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 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
24、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 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
25、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 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 能会出
26、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 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 ,则考虑:(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 的理解(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 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会计师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 时,适用以下要求:(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 IFAC 准则严格,应运用 IFAC 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 IFAC 准则严格,应
27、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 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4)其他情况。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 单位证明, 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 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 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