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 么 是 资 产 评 估 增 值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应 当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计 价 。 按 照 历 史 成 本 记 账 的 会 计 原 则 , 企 业 在 持 续 经 营 的 情 况 下 , 一 般 不能 对 企 业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调 账 , 否 则 , 由 于 计 量 基 础 的 不 一 致 , 不 同 会 计 期 间产 生 的 利 润 将 没 有 可 比 性 , 容 易 误 导 投 资 者 、 债 权 人 及 其 他 报 表 使 用 者 ,从 而 影 响 他 们 的 决 策 ; 按 照 商 品 流 通 企 业
2、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除 根 据 国家 规 定 对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重 新 估 价 外 , 一 般 不 能 按 评 估 确 认 的 价 值 调 整 资 产 的账 面 价 值 。 虽 然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交 易 行 为 的 增 多 , 资 产 评 估 事 项 也越 来 越 多 , 企 业 在 进 行 公 司 制 改 制 、 购 买 股 权 、 企 业 兼 并 、 资 产 置 换 、 以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债 、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 债 转 股 、 企 业 清 算 、 增 资 扩 股 、 将资 产 抵 押 、 质 押 或 担 保 、
3、公 司 制 企 业 变 更 、 法 人 股 拍 卖 等 往 往 都 需 要 进 行资 产 评 估 , 但 国 家 规 定 的 可 以 调 整 账 面 价 值 的 事 项 仅 限 于 下 列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国 有 企 业 按 照 公 司 法 规 定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按 照 规 定 ,应 对 企 业 的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并 按 资 产 评 估 确 认 的 价 值 调 整 企 业 相 应 资 产 的 原账 面 价 值 ; 二 是 企 业 兼 并 , 也 就 是 购 买 其 他 企 业 的 全 部 股 权 时 , 如 果 被 购 买企 业 保 留 法
4、人 资 格 , 则 被 购 买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评 估 确 认 的 价 值 调 整 有 关 资 产 的账 面 价 值 , 如 果 被 购 买 企 业 丧 失 法 人 资 格 , 购 买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被 购 买 企 业 各项 资 产 评 估 后 的 价 值 入 账 。 这 两 种 情 况 之 所 以 可 以 调 账 是 因 为 改 组 后 的 企 业 和 被 兼 并 但 保 留 法 人 资格 的 企 业 均 发 生 了 实 质 性 的 变 化 , 相 当 于 一 个 新 企 业 的 开 始 ; 而 整 体 兼 并 不再 保 留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相 当 于 兼 并
5、企 业 买 进 了 被 兼 并 企 业 的 净 资 产 , 应 当按 被 兼 并 企 业 各 项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入 账 。 对 照 规 定 , 很 显 然 贵 公 司 虽 然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了 , 但 不 属 于 上 述 任 意 一 种可 以 调 账 情 况 , 因 此 你 的 做 法 是 不 正 确 的 。 我 们 还 可 以 换 一 个 角 度 思 考 , 如果 办 公 用 房 评 估 一 次 , 你 调 一 次 账 , 那 同 理 你 公 司 其 他 资 产 也 可 以 评 估 ,也 可 以 调 账 , 其 他 企 业 也 可 以 不 断 地 对 自 己 的 资
6、产 评 估 , 调 账 , 再 评 估 , 再调 账 , 这 样 , 会 不 断 膨 化 公 司 的 资 产 和 权 益 , 带 来 的 后 果 将 是 非 常 严 重 的 。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的 形 式一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 一 ) 会 计 上 的 处 理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换 入 投 资 ( 短 期 投 资 或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的 实 际 业 务 中 ,通 常 存 在 涉 及 补 价 和 不 涉 及 补 价 的 两 种 情 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非 货 币性 交 易 规 定 : 1.
7、在 不 涉 及 补 价 的 前 提 下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换 入 投 资 的 一 方 , 应 当 按 照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加 上 应 当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 2.如 果 涉 及 补 价 , 应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支 付 补 价 的 , 应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加 上 补 价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费 , 作 为 换 入 投 资 的 入 账 价 值 ; 收 到 补 价 的 , 应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加 上 应 确 认 的
8、收 益 和 相 关的 税 费 后 减 去 补 价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换 入 投 资 的 入 帐 价 值 。 具 体 公 式 如 下 : 换 入 投 资 入 账 价 值 换 出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补 价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换 出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或 者 : 换 入 投 资 入 账 价 值 换 出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应 确 认 的 收 益 +应 支 付的 相 关 税 费 补 价 其 中 : 应 确 认 的 收 益 补 价 ( 补 价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换 出 资产 账 面 价 值 ( 补 价 /换 出
9、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应 交 的 相 关 税 金 及 教 育 费 附加 对 于 对 外 投 资 发 生 的 评 估 增 值 ,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可 能 影 响 相 关 税 费 的 计 算 ,进 而 影 响 到 股 权 投 资 的 入 账 成 本 , 具 体 详 见 下 文 例 1。 ( 二 ) 税 务 上 的 处 理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若 干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0第 118 号 )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规 定 , 企 业 以 经 营 活 动 的 部 分 非 货币 性 资 产 对 外
10、 投 资 , 包 括 股 份 公 司 的 法 人 股 东 以 其 经 营 活 动 的 部 分 非 货 币性 资 产 向 股 份 公 司 配 购 股 票 , 应 在 投 资 交 易 发 生 时 , 将 其 分 解 为 按 公 允 价 值销 售 有 关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和 投 资 两 项 经 济 业 务 进 行 所 得 税 处 理 , 应 将 非 货 币性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者 评 估 价 ) 超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当期 所 得 。 ( 三 ) 举 例 分 析 例 1: 甲 企 业 2004 年 9 月 1 日 以 现 金 2
11、0 万 元 和 一 台 设 备 投 资 于 乙 企 业 ,该 设 备 的 账 面 净 值 为 260 万 元 ( 原 值 300 万 元 ) , 经 评 估 确 认 为 400 万 元( 不 含 税 价 格 ) 换 取 乙 企 业 普 通 股 300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 为 说 明 简便 , 不 考 虑 其 他 费 用 和 除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其 他 税 金 。 分 析 与 处 理 1.会 计 处 理 : 在 办 理 股 权 转 让 手 续 后 , 应 当 先 判 定 该 项 交 易 是 否 属 于 非货 币 性 交 易 , 通 常 情 况 下 的 判 定 标
12、准 为 : 支 付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占 换 入 资 产 的公 允 价 值 ( 或 占 换 出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之 和 ) 的 比 例 低 于25%( 含 25%) , 则 视 为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 本 题 中20420100%=4.76%25%, 所 以 属 于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 因 为 甲 企 业 的 设 备 评估 价 格 高 于 原 值 , 故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4004%2=8 万 元 ; 换 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的 入 账 价 值 : 20+260+8=288 万 元 。 据 此 应 作 会 计 分 录
13、 如 下 : 借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600000 累 计 折 旧 400000 贷 : 固 定 资 产 3000000 借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乙 公 司 2880000 贷 : 银 行 存 款 200000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2600000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增 值 税 80000 2.税 务 处 理 : 此 项 业 务 对 于 甲 企 业 来 说 , 虽 然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没 有 体 现收 益 , 但 是 在 税 法 上 , 甲 企 业 是 销 售 了 一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同 时 又 进 行 了 长 期投 资 。 所 以 应 按 规 定 缴
14、 纳 相 关 的 流 转 税 和 所 得 税 。 ( 由 于 本 题 其 他 税 费 不考 虑 , 所 以 只 涉 及 增 值 税 和 所 得 税 ) 增 值 税 方 面 :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 转 让 自 用 应 税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4%的 征 收 率减 半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同 时 进 项 税 额 不 允 许 抵 扣 。 前 面 已 经 计 算 出 应 当 缴 纳增 值 税 80000 元 。 所 得 税 方 面 : 虽 然 会 计 帐 户 上 没 有 将 转 让 设 备 的 收 入 计 入 收 入 , 但 是 , 在 企 业 所 得税 汇 算 清 缴 时 ,
15、 甲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设 备 的 收 益 申 报 纳 税 , 应 确 定 的 设 备 转让 所 得 为 400-260=140 万 元 , 关 于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若 干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知 ( 国 税 发 2000第 118 号 ) 中 规 定 : 上 述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如 数 额 较 大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确 认 实 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有 困 难 的 , 报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作 为 递 延 所 得 , 在 投 资 交 易 发 生 当 期 及 随 后 不 超 过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平 均
16、 摊转 到 各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 另 外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由 于 甲 企 业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确 定 了 转 让 收 益 , 其 长期 投 资 虽 然 会 计 上 按 照 288 万 元 入 账 , 但 是 取 得 股 票 的 计 税 成 本 应 为 420万 元 ( 设 备 的 评 估 价 格 400 万 元 加 上 支 付 的 补 价 20 万 元 ) 。 而 乙 企 业 接 受投 资 而 取 得 的 设 备 可 按 照 评 估 价 格 加 税 金 408 万 元 入 账 , 并 在 所 得 税 税 前计 提 相 应 的 折 旧 。 二 、 因
17、 清 产 核 资 而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 一 ) 会 计 上 的 处 理 对 于 因 清 产 核 资 而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问 题 , 应 根 据 现 行 的 会 计 制 度 和财 政 部 关 于 清 产 核 资 试 点 企 业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1993财 会 字 第80 号 ) 文 件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即 企 业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重 估 后 , 经 过 验 收 核 实 ,应 相 应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帐 面 价 值 。 固 定 资 产 重 估 后 如 为 增 值 , 按 增 值 金 额 , 借记 “固
18、 定 资 产 ”科 目 , 按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的 增 加 额 , 贷 记 “资 本 公 积 其他 资 本 公 积 ( 清 产 核 资 评 估 增 值 ) ”科 目 , 按 其 差 额 , 贷 记 “累 计 折 旧 ”科 目 。 企 业 在 清 产 核 资 过 程 中 增 加 的 资 本 公 积 , 在 按 清 产 核 资 的 政 策 规 定 冲减 各 项 资 产 损 失 后 , 如 果 存 在 余 额 , 转 入 实 收 资 本 , 借 记 “资 本 公 积 ”科目 , 贷 记 “实 收 资 本 ”科 目 。 就 此 可 以 看 出 , 因 清 产 核 资 而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19、 估增 值 除 了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外 , 在 会 计 上 是 不 确 认 收 益 的 。 ( 二 ) 税 务 上 的 处 理 1 在 所 得 税 方 面 , 对 清 产 核 资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税 务 的 处 理 和 会 计上 是 基 本 一 致 的 。 关 于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有 关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字 199777 号 文 件 规 定 , 纳 税 人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统 一 规 定 ,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时 发 生 的 固定 资 产 评 估 净 增 值 ,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城 镇 集 体企 业 单 位 清 产 核 资 若 干 税 收 财 务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855 号 )文 件 规 定 : 对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在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的 清 产 核 资 中 , 其 固 定 资 产 价 值重 估 后 增 值 的 部 分 不 计 征 所 得 税 , 并 可 提 取 相 应 的 折 旧 在 税 前 扣 除 。 在 房 产 税 、 印 花 税 方 面 , 对 清 产 核 资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的 部分 均 要 按 规 定 缴 纳 房 产 税 和 印 花 税 。 (
21、三 ) 举 例 分 析 例 2: A 企 业 于 2005 年 度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清 查 企 业 资 产 , 涉 及 一 项 原 值 为1000 万 元 的 办 公 楼 , 折 旧 年 限 20 年 , 已 使 用 10 年 , 经 过 评 估 增 值 300 万元 。 为 考 虑 方 便 , 假 设 残 值 不 计 , 清 产 核 资 过 程 中 未 发 生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损 失 。该 企 业 不 享 有 任 何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当 地 计 征 房 产 税 规 定 的 房 屋 余 值 按 照 房屋 原 值 的 20%计 算 。 分 析 与 处 理 1.会
22、计 处 理 : 评 估 增 值 时 : 借 : 固 定 资 产 3000000 贷 :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清 产 核 资 评 估 增 值 ) 3000000 由 于 假 设 清 产 核 资 过 程 中 未 发 生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损 失 , 所 以 评 估 完 毕 后 按规 定 : 借 :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清 产 核 资 评 估 增 值 ) 3000000 贷 : 实 收 资 本 3000000 2.税 务 处 理 : 房 产 税 方 面 : 因 评 估 增 值 的 每 年 需 多 缴 纳 房 产 税 300 ( 1 20 )1.2
23、% 2.88 万 元 印 花 税 方 面 : 需 缴 纳 印 花 税 3005 1.5 万 元 三 、 因 股 份 制 改 造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 一 ) 会 计 上 的 处 理 企 业 因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而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 应 当 根 据 评 估 确 定 的 资产 价 值 调 整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并 可 以 计 提 折 旧 。 将 按 规 定 评 估 增 值 未 来 应 交 的所 得 税 计 入 “递 延 税 款 ”的 贷 方 , 资 产 评 估 净 增 值 扣 除 未 来 应 交 所 得 税 的 差额 计 入 “资 本
24、公 积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准 备 ”。 当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在 计 提 折 旧 、使 用 或 摊 销 或 者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结 转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其 应 交 的 所 得 税 借记 “递 延 税 款 ”贷 记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所 得 税 ”。 企 业 原 计 入 资 本 公 积的 增 值 准 备 未 实 现 前 不 作 处 理 , 待 到 实 现 后 转 入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公 积 转 入 ”。 ( 二 ) 税 务 上 的 处 理 关 于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有 关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25、 财 税 字 1997 77 号 )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发 生 的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应 相 应 调 整 帐 户 , 所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可 以 计 提 折 旧 , 但 在 计 算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 其 精 神 就 是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部 分 应 缴 纳 所 得 ; 关 于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有 关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8 50 号 ) 文 件 第 二 条 规 定 ,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的 资 产
26、 范 围 应 包 括 企 业 固 定资 产 、 流 动 资 产 等 在 内 的 所 有 资 产 。 其 精 神 是 资 产 评 估 净 增 值 部 分 , 不 仅 仅指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部 分 , 还 应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增 值 部 分 都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 同 时 应 当 注 意 , 股 份 制 改 造 发 生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仅 适 用 于 内 资 企 业 , 而对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因 改 组 或 与 其 他 企 业 合 并 成 为 股 份 制 企 业 而 进 行 资 产 重组 的 , 税 法 规 定 其 改 组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重 估
27、 价 值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计 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资 产 重 估 当 期 的 损 益 并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 ( 三 ) 举 例 分 析 例 3: 甲 ( 内 资 ) 企 业 实 施 股 份 制 改 组 , 固 定 资 产 原 账 面 价 值 1000 万元 , 已 提 折 旧 200 万 元 , 经 评 估 该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1060 万 元 , 累 计 折 旧 200万 元 , 该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60 万 元 ,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为 10 年 。 若 原 改 组 企业 以 评 估 价 值 折 成
28、股 份 公 司 股 本 ,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直 线 折 旧法 ( 假 若 不 考 虑 净 残 值 率 ) ,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为 33%。 分 析 与 处 理 甲 企 业 改 组 后 的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按 其 评 估 价 值 入 账 并 计 提 折 旧 , 其 会 计分 录 如 下 : 1.根 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调 整 原 账 面 价 值 借 : 固 定 资 产 600000 贷 : 递 延 税 款 198000 资 本 公 积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准 备 402000 2.企 业 改 制 成 功 后 对 该 固 定
29、资 产 增 值 部 分 每 月 计 提 折 旧 借 : 制 造 费 用 等 5000 贷 : 累 计 折 旧 5000 3.企 业 每 年 结 转 递 延 税 款 时 借 : 递 延 税 款 19800 贷 :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所 得 税 19800 4.企 业 结 转 资 本 公 积 准 备 实 现 借 : 资 本 公 积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准 备 402000 贷 :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转 入 402000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的 原 则 规 定资 产 评 估 增 值 部 分 计 提 的 折 旧 在 会 计 制 度 中 是 允 许 , 而 且 也 是
30、 必 须 的 ,但 是 不 允 许 在 所 得 税 前 抵 扣 , 即 应 做 纳 税 调 整 或 做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 一 般 认 为 , 在 资 产 评 估 基 准 日 至 新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间 , 企 业 实 现 利 润而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 原 则 上 应 上 交 原 股 东 , 转 入 “应 付 利 润 ”科 目 , 经 原 股东 同 意 , 也 可 列 入 股 份 制 企 业 的 资 本 公 积 , 留 待 以 后 增 资 扩 股 时 转 增 原 股 东股 份 。 在 资 产 评 估 基 准 日 至 新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间 ,
31、 企 业 因 亏 损 而 减 少 的 净 资产 , 如 由 原 股 东 承 担 的 , 应 借 记 “应 付 利 润 ”科 目 , 贷 记 “利 润 分 配 ”科目 , 由 原 股 东 当 期 或 从 以 后 分 得 的 股 利 中 补 足 。 企 业 因 评 估 基 准 日 与 新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日 存 在 时 间 差 , 导 致 依 据 评 估 结 果进 行 调 账 的 日 期 与 资 产 评 估 基 准 日 、 确 认 日 不 一 致 的 ,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到 调 账日 的 期 间 , 原 评 估 资 产 数 量 减 少 的 , 减 少 部 分 原 评 估 确 认 的
32、 差 额 , 不 再 调 整账 面 价 值 ; 如 资 产 价 值 增 加 , 增 加 部 分 则 按 照 取 得 资 产 的 实 际 价 值 , 确 认 其账 面 价 值 。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的 具 体 处 理因 资 产 评 估 而 引 起 相 关 资 产 价 值 的 增 减 变 化 在 实 际 帐 务 处 理 时 可 以 有 两种 方 法 : 第 一 种 方 法 : 企 业 选 择 按 评 估 价 值 计 提 折 旧 , 增 值 部 分 的 折 旧 按 递 延 税款 处 理 。 1、 将 评 估 价 值 入 帐 时 : 借 : 相 关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额 贷 : 资 本 公
33、 积 贷 : 递 延 税 款 ( 评 估 增 值 额 所 得 税 税 率 ) 2、 计 提 折 旧 、 使 用 或 摊 销 , 结 转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其 应 交 的 所 得税 : 借 : 递 延 税 款 贷 : 应 交 税 金 应 交 所 得 税 。 第 二 种 方 法 : 企 业 选 择 按 评 估 价 值 计 提 折 旧 , 增 值 部 分 的 折 旧 在 纳 税申 报 时 做 纳 税 调 整 。 1、 将 评 估 价 值 入 帐 时 : 借 : 相 关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额 贷 : 资 本 公 积 。 2、 纳 税 时 , 调 整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34、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调 整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10 年 。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 也 可 以 按 照 每 一 项 目 的 实 际 增 减 值 情 况 逐 项 调 整 。 简 单 的 说 : 对 整 体 资 产 改 组 , 例 如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该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法 律 角 度 来 讲 , 原 来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存 在 了 , 新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里 了 ,新 的 公 司 要 建 新 帐 , 当 然 要 按 评 估 重 新 建 张 了 兼 并 是 原 企 业 不 存 在 了 , 资 产 负 债 并 入
35、了 兼 并 企 业 , 兼 并 企 业 当 然 要按 评 估 价 值 入 帐 了 。 这 两 中 情 况 只 所 以 要 条 帐 是 因 为 , 原 企 业 不 存 在 了 对 于 评 估 是 否 调 帐 , 有 两 种 情 况 要 调 的 , 1 是 兼 并 , 2 是 整 体 资 产 改 组 。注 册 税 务 师 讲 义 如 实 说 : 有 4 种 评 估 增 值 1 清 产 核 姿 中 的 评 估 增 值 。 不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交 易 发 生 时 缴 税 , 增 值 计 入 应 税 所 得 额 。 3.产 权 转 让 中 净 损 益 。 计 入 应 税 所 得 额 。 4.股 份 制 改 造 中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 不 计 入 所 得 额 , 但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时 , 不 得 扣 除 因 评 估 增 值 而 多 提 的 折 旧 和 多 摊 销 的 成 本 , 调 整 方 法 2 种 ,据 实 逐 年 调 整 , 综 合 调 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