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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介绍[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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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答辩词(初稿)各位老师,早上(下午/晚上)好!非常高兴能获得本次论文答辩的机会,可以跟各位老师面对面的交流,接受各位老师的指导。下面我从论文选题背景和原因、论题研究现状和写作思路以及本篇论文的特点与不足之处三个方面对我的论文进行简要介绍。一、选题背景和原因信托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独特的财产法律制度。它的功能由最初的财产转移,发展到现代延伸涉及了物权、债权、继承、赠与以及金融市场、资产管理、国际贸易、税收、公益事业等各个领域。在英美法系,信托以其功能的多样性和应用形式的灵活性获得了公众的青睐,通过高度的普及适用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而在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虽然也存在一些

2、类似信托的法律制度,但是对源于英美的信托制度的引入却是在 20 世纪初才真正开始的。日本作为最早引进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信托法律制度有着八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虽然普及程度不及英美国家那样高,但无论是商业信托、民事信托或者公益信托都在立法的规范和促进下得到了一定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经过多年努力,于 20 世纪最后的几年中先后出台了较日韩等国家信托法更加完善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托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具备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但是,与日韩等国的情形一样,台湾地区的信托立法重点在于规范商事信托,对于民事信托的发展所产生的促进作用则并不明显。总的来说,在上述引进英美信托制

3、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信托制度的发展随着立法的促进越来越完善,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泛,但是民事信托较之于商事信托而言发展相对滞后。反观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状况,不但不能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应用普及程度相比较,即使与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上也都存在差距。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可谓几经兴衰,旧中国以发展营业信托的方式引进信托制度,但高起点并没有就此打下好基础;新中国的信托制度是随着 20 世纪七十年代末经济体制改革大幕的拉开恢复和发展起来的,2001 年信托法通过实施后国内信托法研究日渐活跃,但是从我国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特别是民事信托不发达的状态来看

4、,信托制度对公众而言仍然是一个较为陌生的舶来品,因此对信托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研究是具备迫切性和必要性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秉承了大陆法系将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抽象为各项具体的权利,放到立法中进行保护的传统模式。因此,我们对信托这种舶来的财产法律制度中基础理论的研究,以该制度中的核心权利信托受益权为重要切入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的。异质性的信托制度从引进移植到完全融入之后的本土化发展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这其中必然要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现存的许多争议正是印证了这一点。如果能够解决信托制度中核心地位的信托受益权与大陆法系财产法中物债二分体系的融合问题,那么对与信托这一财产法律制度在大

5、陆法系的发展普及应该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考虑到上述切入点,并且结合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中同时修习的信托法、物权法及债法的课程中得到的启发,选定了信托受益权性质这个题目,希望通过系统的思索和论证,为信托受益权在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中找到合适的定位。二、研究现状和写作思路我在信托与投资基金法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发现,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争议,几乎是现在能找到的每一部信托基础理论著述里面必然涉及的内容。但是具体到争议内容,则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其一,是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存有债权说、双重权利说、代理权说和新型权利说,各种学说都有其支持者及支持理据,各方观点至今未能统一;其二,是有学者认为只要制度运行的好,则

6、权利性质之争的价值本身就不大,直接对明确信托受益权性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不论哪种表现方式的争议,实质上也都反映了信托受益权这项信托制度中的核心性财产权利,至今没有能够真正融入大陆法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中。在搜集和整理与信托受益权相关的论文资料时发现,目前关于信托受益权论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在以信托基础理论相关的论述中被论及的频率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多数学者对于探索信托受益权性质的必要性是持肯定态度的;其次,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论述大多是放置在基础理论简介之中,专门探讨信托受益权性质的文献并不多见;最后,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论述以介绍性居多,主要集中于各种学说的观点概括与对比,这反

7、映了对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探析仍有进一步深入和展开的空间和必要性。从上述研究现状出发,本文首先以考察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为开端,发掘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上现存的问题,并寻找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信托受益权性质未臻明确之间的联系。然后,通过分析大陆法系有关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主要学说,总结其优势与不足,并阐明信托受益权长期处于争议之中的原因所在。此后,又分别从理论、立法和实践三个方面论证了明确信托受益权性质在我国信托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性。最后,则是通过考察和论证英美法系信托受益权理论和大陆法系财产法物债二分的理论,以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为立足点,探索解决信托受益权能否和如何融入大陆法系财产法体系的问题。三

8、、本文的特点及不足之处我认为,本文在资料积累以及论述方法上与真正的学术创新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但是本文从选题到资料积累再到完成协作的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本文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论述,提出的有关明确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观点,均是从尊重和实现信托制度本身的目的出发所做的思考。以保障信托受益人从按照信托本旨实现受益,也即信托最终目的的实现作为出发点和根本立足点,来审视和分析信托受益权,这个思路贯彻始终。其次,将信托受益权这一信托制度的核心性权利放置到大陆法系财产法的物债二分体系中进行分析,并把信托制度中因攸关受益人利益而纳入信托受益权的权利集合中的各项内容投射到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中,探索信

9、托受益权与大陆法系某些传统法律原则之间冲突的化解途径。最后,对大陆法系移植英美信托制度后,该项制度中的信托受益权权利要素以及其与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之间在客体方面的界限等问题上,采用了自己学习过程中的思索和设想形成的观点来进行理解。然而由于个人的研究能力、实践经验以及资料搜集和整理上的局限性,导致了本文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体现在论述深度上,就是某些观点的论述层次尚浅,在驾驭文章全局和掌握资料的全面及充分程度上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体现在实践意义上,则是由于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了文章与信托业务实践相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够充分,这有待于日后从实践锻炼中汲取经验进一步改善;从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来看,自第一

10、学年第二学期受到课程启发而立意之后,由于第二学年及第三学年前期参与奥运实习工作,自己在忙碌中有所懈怠,导致论文创作的积累过程有一定的中断,这也是非常值得个人反省的一点。以上是论文的基本情况的介绍。总的来说,我感觉这篇论文基本实现了将我在课程学习中受到的启发转化为个人的思考,并完整记录下思考的过程及结果的目标,而论文创作的过程又促使我对所学习的专业知识进行又一次回顾和整合,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受益匪浅的。因此,尽管这篇文章尚有许多不足之处,我仍然希望能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继续研究,希望能随着个人能力的提高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断的完善它;也正是因此,我既盼望在论文答辩这个宝贵的机会里,各位老师能对我的学业中的问题多多批评和指正,让我能够明确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又希望得到各位老师的鼓励和启发,使我在未来的学习中能做得更好。因为我想,毕业论文的答辩不只是一个学习阶段的终点,更是一个崭新的学习阶段的开端。真诚的感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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