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领养;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没有生育过的;十、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过的;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不含省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