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四节 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实践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进程20 世纪 90 年代,市民社会研究自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如果以 1992 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合著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的话,那么,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 1992 年起至 20 世纪末,此阶段的研究伴随着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的改革而进行,围绕着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能否建构一个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中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争鸣。第二阶段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成果初显,同时也是前期改革中
2、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的时期,而且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全球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每一个领域。相比于前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市民社会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新特征:市民社会继续作为一种理想范式被讨论和引证,西方左翼的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尝试着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简单对立,寻找建构一种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模式;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并且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超越学术界而为普通群众所接受。最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全面地融入全球化,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公民社会如何融入全球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在
3、此过2程中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凸现,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新世纪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亮点。二、国内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界定在我国,英文“Civil Society”常被译为“市民社会” 、 “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大体上是指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有一定自主性或自治权的社会共同体。然而,这三种中文表述所侧重的内涵又不尽相同。“市民社会”一般侧重从私人经济关系及其制度的层面来解读,有“去政治性”的意味;“公民社会”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民间社会”则具有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双重身份,指整体上同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一直
4、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二分法。主要是以邓正来为代表。他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所主导的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邓正来认为,“中国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 页二是三分法。三维观主要是以何增科、俞可平等为代表,但不同学者对社会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
5、领域的划分方法,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3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 64 页按照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划分方法,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
6、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9190 页三、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与兴起的原因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学者们提出了“两阶段发展论” 、“三阶段驱动理论” 、 “四阶段发展论” 。第一,“两个阶段发展论” 。邓正来和景跃进最早提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两个阶段论”,认为第一阶段是初步建成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阶段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积极参与国家决策。俞可平也持“两个阶段论”的观点,认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公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的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
7、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公民社会的营建。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的关系。第二,“三阶段驱动理论” 。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这一阶段中4国的市民社会还处于生长期,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处于成长壮大时期。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
8、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高晓红政治文明与公民政治参与、公民社会,载于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 年第 6 期第三,“四阶段发展论” 。第一阶段为培育阶段,即 1978 年以后进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权力的退缩和经济权力的扩充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并打下了经济基础。第二阶段为构建阶段,政府进行多次改革,把一些专业职能部门改为独立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或社团。这一阶段由政府自上而下以及公民有意识的、理性的由下至上来共同推动“第三部门”建设。这一阶段称为政府主导阶
9、段。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公民在参与各种社会团体的过程中,增强了权利意识,提高了参政议政的能力,并积极要求进入“公域”来发表意见,制约政府的任意行为。第四阶段为成熟阶段,国家、市场、社会彼此分开并达到相对的平衡,互为补充、协同发展,真正形成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杨临宏、翟秀红试述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及构建的路径,载于云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 年第 1 期关于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5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俞可平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的自主性增加,导致某些行业组织有可能脱离政府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此
10、外,市场经济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程度,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各种行业性组织正在不断兴起。同时,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人们参与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第二,政治体制改革。俞可平认为,改革开放后,一方面,中国政府开始强调法制和法治,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公民申请成立非政治性社团不再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不断深入体制改革,政府权力转移以及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推动了民间组织的形成。另外,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第三,全球化进程加快。魏万宏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有组织的跨国社会运动对国内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运作产生重
11、大的影响。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四、中国市民社会的特征综合国内众多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1)自主性是公民社会的根本特征自主性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的独立和自治,即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国家与政府之外的,具有自我管理、自主治理能力的民间力量。公民社会的自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团体既不属于也不依附于任何国家权力机构,独立运作,自我管理。第二,公民社6会组织的产生,不是政治力量策划或操纵的结果,而是具有相同利益和共同要求的一群人为维护和促进他们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自发而生的产物。第三,公民社会的组织完
12、全是或主要是靠自筹经费,如来自民间的志愿捐款、成员的会费等维持日常的活动。孔德元:政治社会学导论 ,人民出版社,2001 版(2)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基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伍俊斌指出:“当市场经济逐步解构并最终战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确立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时,公民社会也随之得以发展、壮大,逐步摆脱政治国家的宰制获得自己的活动领地,并最终强大到可以制衡政治国家的地步。这表明,公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唯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才会有公民社会生成的土壤,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俞可平先生也认为,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俞可平:中
13、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 ,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7 年 12 月(3)公民社会需要遵循一定的契约规则公民社会的内在联系产生于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契约性关系,因此,公民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契约规则。 “这种契约性规则一旦得以确立,它便对市民社会中每个成员的行为选择构成了外在的约束空间;每个受制于这种契约关系的成员,可以在遵奉这种规则的范围内理性的竞取自己的利益,并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充分自主和独立。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版五、中国市民社会的功能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功能,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探讨:7第一,市民社会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4、的发展。刘伟、贾贵生认为,中国市民社会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动力。首先,中国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政治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中国市民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力量,是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最后,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利于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结构,真正实现民主政治。叶长茂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而且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能有效地抵制蜕变的国家权力对公众权利和利益的随意侵害,为宪政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市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兰华认为,民间组织已成为影响政府决策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动力。由于民间组织的专业性与多样性,它们不但能够分担公共服
15、务职能,为建设高效、责任和法治政府作出贡献,而且越来越多的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推动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第三,市民社会促进经济市场化。刘伟、贾贵生认为,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紧密关系。在市民社会中,由于产权的明晰、多元化以及大量社团组织的存在,使经济主体能够充分施展才华,挖掘自身潜能,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市民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高度自治的自组织社会,它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市场契约环境,并培育市民社会成员的自治能力,使经济主体能自觉地按契约性法规
16、进行自我管理,履行自己应尽的经济义务。8第四,公民社会有助于培养公民文化。高晓红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政府的培育,而是通过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逐步形成。六、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研究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公民社会理论家提出各种各样的关系模式,何增科先生将其概括为这样五种:1、公民社会制衡国家。这种看法认为,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2、公民社会对抗国家。这种关系模式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需求就愈小;
17、3、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这是一种强国家-强社会模式,该模式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和谐共存;4、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对于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公民社会论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5、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 ,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0 年第 1 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国家管制范围缩小和社会力量增强,逐步向“强国家强社会”的方向发展。针8对这样一个变化,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不同的研究模式用来解释和指导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构建,主要有新权威主义说、市民社会说、法团主义说和分类管理说等,这些理论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