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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7834304 上传时间:2019-05-2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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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买受人: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 签订日期 1:2013 年 11 月 27 日签订地点: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通过招标以外方式签订的且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合同。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留待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如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或划“/”。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

2、合同文本脚注。5.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6、合同装订后,请在平铺的边线处加盖合同专用章作为骑缝章。- 1 -脉冲线 买卖合同买受人: 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出卖人: _鉴于买受人拟向出卖人购买 显示屏 (以下简称“货物” ) ,且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上述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 1 条 合同标的1.1 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见下表: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12

3、34总计: 1.2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可靠的货物,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详细要求见技术协议书 (附件) 。1.3 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 2 -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1.4 出卖人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第 2 条 合同价格2.1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 (含税) ,含出卖人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出卖人应缴纳的税费。2.2 付款2.2.1 买受人将采用银行转账或电

4、汇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2.2.2 买受人将在货物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且出卖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0 日内(含本数) ,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款项。 22.2.3 尽管有上述约定,买受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出卖人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应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第 3 条 交货3.1 出卖人应按以下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受人:(1)交货(包括分批交货)时间:_2013 年 12 月 4 日_;(2)交货地点:_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_。2 根据具体情况,若需要选用其他付款方式的,由甲乙双方在“第 13 条 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 3 -出卖人应将

5、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合格证书) 无 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受人,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3.2 出卖人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3.3 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备品配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3.4 出卖人承担货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第 4 条 包装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标明重量、尺寸等信息,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交货地点。第 5 条 到货

6、检验5.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受人将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非因买受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5.2 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 6 条 安装和质量保证6.1 货物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提供充分配合。 3- 4 -6.2 如果货物安装过程中,由于出卖人原因需要进行检查、试

7、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出卖人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6.3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安装完毕投入正常运行之日起_12_个月(含本数) ,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出卖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货物实行“三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上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6.4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导致货物停运或货物存在缺陷影响正常运行时,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出卖人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或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6.5

8、出卖人承诺货物的寿命不少于 3 年 4。因出卖人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造成货物存在缺陷或出现故障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6.6 在从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故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且出卖人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6.6.1 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修理工作应在 30 天内(含本数)完成。3 根据具体情况需由出卖人负责货物安装的,由甲乙双方在“第 13 条 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4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 “第 13 条 特别约定”条款

9、中对合同货物寿命进行调整。- 5 -6.6.2 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更换应在 30 天内(含本数)完成。6.6.3 买受人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出卖人,出卖人负责将被退还的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承担买受人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所发生的额外支出等费用。第 7 条 违约责任7.1 出卖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7.1.1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迟交货物金额 2%的迟延交货违

10、约金,不满 1 周按 1 周计算。7.1.2 出卖人未按第 6.6 款约定时间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 0.5%的违约金,不满 1 周按 1周计算。7.1.3 由于出卖人货物质量或迟延交货等原因导致买受人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 0.5%的违约金。7.1.4 在质保期内,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 5%的违约金。7.1.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在第(1) 、 (2)和- 6 -

11、(4)种情况下买受人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1)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完全不能使用;(2)出卖人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受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出卖人无法供货;(3)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20%;(4)出卖人出现违约行为,经买受人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买受人终止合同的,有权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本合同项下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7.1.6 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受人进行赔偿。7.2 买受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出卖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12、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第 8 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以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第 9 条 争议解决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 -9.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 10 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13、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5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 11 条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 12 条 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买受人执 3 份,出卖人执 1 份;副本 / 份,买受人执 / 份,出卖人执 / 份。第 13 条 特别约定 6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无 5 如本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则由其负责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如本合同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6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在本条(第 13 条

14、 特别约定)中约定。如需修改时,应明确被修改的具体条款,示例:“将第 9.3 款修改为: ”;如需补充时,应订立补充条款,示例:“增加以下条款:” 。- 8 -(以下无正文)- 9 -签 署 页买受人:(盖章)出卖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13 年 11 月 27 日 签订日期:2013 年 11 月 27 日地址:内蒙古锡盟阿巴嘎旗 地址: 邮编:011400 邮编:联系人:侯俊明 联系人: 电话:15804790814 电话:传真:04792022532 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巴嘎旗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0610035009022104739 账号:税号:152522701376043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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