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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时效.doc

上传人:gsy285395 文档编号:7825046 上传时间:2019-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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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房产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房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标志。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法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及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案例介绍:老父死后留下房产,归 4 兄妹共有。一子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时过多年,其余兄妹才想起要夺回房产,这份迟到的诉求能实现么日前,北塘

2、法院受理了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曹老汉夫妇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归 4 个子女共同所有。然而,1989 年老汉的小儿子曹建通过居委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曹建去世后,他的女儿小红和女婿小刘在公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 2008 年 2 月,曹老汉的其余 3 个子女才得知他们的弟弟曹建和侄女小红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兄妹 4 人为房屋共有人。曹建的女儿在答辩时称,房屋是其父亲用地皮换来的,是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 28 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

3、效,要求驳回曹老汉其余 3 个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本共有 4 造,当年曹老汉兄弟 2 人各有 1 造,1988 年,曹建有幸获批一处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签订协议,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换。次年 11月,曹建又与左邻右舍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领房产证。1992 年领取了产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 年曹建去世后,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了诉争房屋,随后领取了房产证。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曹建于 1992年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

4、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04 年,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曹建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而,上述的情况中,该朋友母亲已去世两年多,在此期间,财产一直未作分割,那么,应该视为其兄妹二人对该财产处于共有状态,不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计算,但如其兄长在该两年的时间内,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变更房屋产权状况,则视为对他权利人权利的侵害,适用“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无论如何,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权利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行使,民法中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也在于督促相关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其怠于行使,则将会产生权利无法获得强制保障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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