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 件 3:莆 田 市 粮 食 局规 范 行 政 许可自 由 裁 量 权 实 施 意 见许可事项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转报)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6 215 号)。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没有数量限制;由市工商局、市粮食局核查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工商局、省粮食局。行政许可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主营饲料加工、酒精生产的企业(凡经营或兼营粮油加工、批发、零售及粮油复制品生产、 销售的企业不得申请购买陈化粮资格);3.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
2、粮食 10000 吨以上(含 10000 吨)、年 产量 20000 吨以上(含 20000 吨),酒精生 产企业年消耗粮食 5000 吨以上(含 5000 吨)、年 产量 1000 吨以上(含 1000 吨);4.企 业生产正常,信誉好,财务制度健全,按章 纳税; 5.能按规定建立健全陈化粮台帐和月报表制度;6. 一年内没有发生过经济违法行为。申请材料1、福建省购买陈 化粮的企业资格申请(年审)登记表;2、营业执 照原件和复印件;3、申办 之日前一年的 财务报表(经税务部门核实签章);4、生产 情况说 明;5、税务 登记证 复印件。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决定行政许可时限2 个工作日。行政许
3、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核发陈化粮购买资格证;没有限期,但要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注销陈化粮购买资格证。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受理地点:市政府机关大院 2 号楼 218,莆田市粮食局综合科: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监督机构:市纪委驻经贸委监察室 0594-2336808;公示网站:莆田市粮食局网站(),莆田市粮食局政务公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