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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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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第 1 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古代宪法的含义宪法英文是 constitution,源自拉丁文中的 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确立等。Constitution 原指“构成” ,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二)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宪法”一词便成为与人权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等密不可分的概念。 “宪法”便成为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宪法处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1 )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主体)的关系(2 )国家(公共权力)内部的关系二、宪法的特征(一)内容上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我

2、国宪法: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二)法律效力上1、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制中的顶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均以其为效力基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2、宪法还是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是公法)的制定依据。(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1、制定:(1 )专门机构(2)通过程序绝对多数;联邦国家州或邦的承认(美国当年定为 9 州的承认)2、修改(1 )特定主体的提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 )严格的通过程序:(3 )特定内容修改的限定三、宪法的本质我国宪法学界长期以来的正统观点:(一)宪法是

3、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方法论上的反思:仅把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政治现象来把握,没有全面把握宪法的思想基础立宪主义。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传统立宪主义的主流) 我们认为,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把宪法作为一种规范现象,来阐释宪法本质有其优越之处。从规范的视角看宪法本质。(一)宪法是“高级法” 。 (higher law)1、宪法是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实际效力,并获得法院的实施。从而应当具有制裁性,违宪应当承担违宪责任。2、 它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

4、效力,并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和解释。“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效,必须由最高法院判定,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法律是公民头上的“紧箍咒” , 宪法是支撑法网的权利框架。宪法的功能:保证法网不至于太紧,为个人保证足够的自由空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限制的限制,衡量法律的标准。宪法也是“法” ,但她一般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二)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宪法是规范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宪法是授权规范与限制性规范的统一体。既授予国家权力,又限制国

5、家权力。(三)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 通俗地说,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保障是宪法追求的最终价值 ,宪法是人权保障的最高法律准则。思考:宪法是“公”的还是“母”的?这是两个不同问题:一个是宪法属性问题 一个是宪法地位问题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一、根据形式:1、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 主要看是否有成文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有一部效力最高的“成文宪法” 。少数国家(英国、以色列及某些阿拉伯国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一般仍有不成文宪法规则或多部基本法律。(1 ) 宪法性文件;(2)有关宪法问题的司法判例;(3)宪法惯例。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

6、stitution)不成典宪法二、根据修改的程序1、刚性宪法(修改较难)2、柔性宪法(修改较易)刚柔指成文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取决于修宪程序。三、根据制定主体:1、钦定宪法:如俾斯麦宪法(1871 年) 2、民定宪法:如美国宪法(1788 年生效) 3、协定宪法:如大宪章(1215 年)四、美国学者罗文斯坦的分类(Karl Loewenstein,1891-1971) 1、规范宪法(成活的宪法,真正的宪法)2 、名义宪法(目前尚不能驾驭权力的过程,仅具有教育启发功能)3、语义宪法(冒牌宪法)五、联邦制宪法与单一制宪法六、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注意:宪法规范 一般来说,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

7、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准则。即宪法的规范语句(宪法条文)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1、 最高性 2、原则性 3、稳定性和适应性 此外:历史性、妥协性、政治性等宪法规范含有制裁要素吗?1、宪法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2、但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含有强制规范(如我国宪法部分条款) ;3、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有赖于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的机制。宪法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特点: (1 )主体的一方是国家 (2 )内容具有广泛性第 3 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一、宪法制定权(一)概念: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权力

8、,应有界限,起制约因素主要有:1、制宪目的 2、自然法、法的理念(法的理性,正义,稳定性等) 3、国际法(二)宪法制定机关1、制宪权主体(国民)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不一定相同)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宪法制定程序1、制宪机构设立 2、宪法草案提出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宪法的公布二、 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主要是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二)宪法解释的主体(此处指有权解释的主体)1、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解释)2 、司法机关解释(司法解释) 3、特定机关解释(特设解释)目前各制宪国家形

9、成的三种类型宪法解释体制的是:司法解释、特设解释和立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或非正式解释” ) 是有权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无效力,但有影响力,体系化。中国的宪法解释模式(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宪法解释的原则四项基本原则 1、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必须依法解释(遵循宪法解释的程序)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反映社会发展需求)(四)宪法解释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推定其合宪。(五)宪法解释的方法 1、文字(字义或字面)解释 2、结构解释 3、历史(原意或初衷)解释 4、目的(现实

10、)解释(六)宪法解释的精义 应力求克服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努力追求解释的公正性、合理性、可被接受性。改变不能接受的,接受不能改变的(七)宪法解释的功能1、阐释宪法精神 2、补充宪法内容 3、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 4、增强公民宪法意识 5、最终为更好地实现宪法限制权利、保障人权的价值。三 、宪法修改(1 ) 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式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二)宪法修改的原因(为什么修改?)两个最主要的原因:1、为了使宪法的规定更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三)宪法修改的方法

11、 1 成立专门的修宪机关或由议会审议 2 国民投票 3 立法机关修改(四)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的修宪程序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惯行性的前置加接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全国人大通过(修宪权主体) (全体代表 2/3 以上(5 ) 宪法修改的界限 1、宪法修改界限肯定论 2、宪法修改界限否定论(6 ) (六)现行宪法(82 宪法)的四次修改1988(1-2 条,私营经济) 1993 (3-11 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 (12-17 条,邓小平理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 2004 (

12、18-31条,三个代表,土地征用征收,私有财产,社会保障制度,人权,乡镇人大任期)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与作用一、宪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约束力。(一)空间效力 一个国家的领土。(二)时间效力生效和失效的时间问题。(三)对人效力 1、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2、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主体(四)对事效力 宪法一般只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定条件下,也会以特定方式对私领域产生效力。二、宪法的作用(一)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确保国家能让人有尊严的活着。(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五)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13、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英国宪法英国 1215 年自由大宪章之所以被公认为现代宪法的历史源头,原因就在于自由大宪章表达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政治理念,即国王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1628 年的 权利请愿书1679 年的人身护法1689 年的 权利法案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案、宪法性案例、宪法性惯例构成。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宪法及其实施的主要制度与观念大多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法实施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财产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英国

14、被公认为是宪法之母国,是议会民主宪法实施制度的策源地。(二) 英国宪法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1.各个历史时期制定的宪法文件。2. 判例。宪法判例主要指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决。3.宪法惯例。二、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表现的是 1787 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但是,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文本上的智慧是建立在英国宪法和 1776 年美国独立战争后 13 个州宪法基础之上的。1787 年制定,1789 年生效 1791 年通过由 10 条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至今共通过 27 条修正案三、法国宪法美国立宪的两年以后,法国的 1789 年人权宣言这样来定义宪法:“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

15、就没有宪法。 ” 1789 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后政体动荡, 人权宣言一直得不到实施。1791 年,1793 ,1795 年,1799年1958 年宪法被置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之中。四、德国宪法1870 年德国统一:制定专制主义宪法,后为明治日本借鉴。1918 年魏玛宪法:第一次大战失败,制定自由民主宪法,但缺乏自由民主的社会基础,最后为纳粹所取代。1949 年 基本法:东西分裂,1990 年重归统一,适用整个德国。五、日本宪法1947 日本国宪法(昭和宪法) ,由盟军草拟,在昭和(裕仁天皇)时期颁布实行。这部宪法体现了近代民主精神,确立了一个和平、民主的日本政府。日本国宪

16、法又被成为“和平宪法” ,1947 年 5 月 3 日起实施。其中宪法 9 条最广为人知,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而宪法 96 条则规定,若修改宪法必须得到众参两院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并在国民投票中过半数。日本宪法第九条不保持军力以及放弃向别国发动战争的条款,多年来引起了日本朝野间对其废除与否的论争。六、苏联宪法及俄罗斯宪法1918 年苏俄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1936 年苏联宪法(又称“斯大林宪法” ) ,它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1991 年 12 月 25 日苏联解体1993 年 12 月 12 日俄罗斯举行

17、了全民公决,通过了俄罗斯宪法。 (建立了总统制度、宪法法院、独立的司法制度等)第 2 节 我国宪法的历史(书本第二、三节合并)一、清末立宪运动二、北洋军阀时期的立宪运动1913 年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3 年曹记贿选宪法1925 年段记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宪法1931 年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 年的“五五宪草 ”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总的特点:制度建构的接连失败,漫长历程乏善可陈。在“城头变换大王旗”的历史中,统治者竞相制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并将其当作自己支配秩序的合法外衣。在无视宪法实效性的情形下直接将实定法的存在本身当作正当性的表征。四、新

18、中国宪法1、 1954 年宪法2、1975 年宪法3 、1978 年宪法4、1982 年宪法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1988,1993 ,1999 ,2004)五四宪法之“美”54 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基础。54 宪法确立了民主制宪的基本原则。54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比较完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结构。54 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为我国后来几部宪法所遵循和发展。54 宪法之“不足”在宪法理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宪法“工具主义”与“实用主义”价值倾向,没有突出地体现立宪的目的性价值。在宪法模式的选择上不适当地强调了苏联宪法模式的借鉴意义。宪法不是作为防止权力为

19、害的契约书,而是作为“革命胜利果实的确认书” 。在宪法运行机制上,没有从制度层面上建立有效地预防与解决违宪的制度。宪法实施过程中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法治观念尚未成为政党和政府的普遍性观念。第 3 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 4 章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一、主权在民原则(起点)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受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看,各国宪法一般都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第三,通过规定公民广

20、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二、人权保障原则(目的)三、权力制约原则(手段)作为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法国属于以行政为重点(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很大,是强总统弱总理模式) 。德国:弱总统强总理模式(吸取魏玛教训,削弱总统权力,大都是象征性权力) 。旧中国:孙中山五权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纠举百官) 、考试权(凡进必考)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产生“一府两院” , “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四、法治原则(保障)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更高的法” (higher law)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正当法律程序

21、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的权力由宪法、法律授予,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一、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探讨国家政权在形式上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是指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及其运用。狭义上的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同一意义。广义上的政体,指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包括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内容。政体与国体的关系:政体的多样性和相对独立性。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立宪君主政体(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在形式上为君主所有,实际上为人民所有)共和政体(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为人民所有)(一)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

22、的政体。1. 议会君主制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没有实权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内阁由议会产生(占多数的政党组成),对议会负责。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 议会对内阁投不信任票时,要么内阁总辞职, 要么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内阁 的去留。如英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 布莱克顿(Bracton )2. 二元君主制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有实权,议会的权力小的一种制度(二)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并有

23、一定任期的政体。1、议会共和制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一 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即虚位元首。 议会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最高立法机关。 由民选代表组成。政府(内阁)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多数党领袖出 任政府首脑。议会和政府 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时,要么内阁总辞职, 要么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内阁 的去留。 代表性国家:德国、意大利、希腊、印度、新加坡等。2、总统制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国会)负责。内阁由总统组织,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实际

24、权力非常广泛。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美国是总统制的首创者,印尼、巴西、智利、阿根廷等也采用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但是在具体形态上这些国家并不完全一致。3、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半总统制)它综合议会政府制与总统制的特点,由 1958 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所首创。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已经建立了五个共和国。在这五个共和国中,除了第二共和国实现总统制外,第一、三、四共和国都实行议会制,唯独第五共和国实行半总统半议会制。(1 )相比总统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的最大

25、特点就是总统的权力非常强大,超过总统制下的总统权力。总统征得总理和两院议长的同意,有权解散议会。总统还有权越过议会,就某些重大问题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2 )相比议会共和制,其内阁也要向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得到通过,则内阁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尽管内阁是秉承总统的意见,但议会的不信任案只涉及总理而不涉及总统。 由于这种国家管理形式,既有议会制的特征, 又有总统制的特征,又被称为半总统制。俄罗斯超级总统制1993 年俄罗斯宪法确立起来的总统制,带有法国总统制的许多特征,但我们发现它又是世界上独一无二、具有浓厚的俄罗斯传统特色的。它同时吸纳了法国总统制和美国总统制中有利于加强总统权

26、力、减少对总统权力制约的成分和机制。它的建立的确是俄罗斯各种现实政治因素博弈的结果。 俄罗斯的总统权力较之法国总统更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俄罗斯总统对于议会的控制权力更大、俄罗斯总统有更大的军事权及人事任命权。4、委员会制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如瑞士5、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制一般称为人民代表制。主要特点:第一,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国家立法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第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

27、,并受其监督。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大产生“一府两院” , “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二)人大制度的主要特征:第一,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第三,全国和县以上地

28、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第五,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机制。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人大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为什么要坚持?(1 )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产物从人民革命的实践中产生的,适合我国国情。(2 )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民或选举单位拥有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3 ) 在实践中发展与完善2、人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如何完善?完善人大制度主要有如下建议:(1 )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方面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坚持并改善党的领导。

29、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既要领导立法、更要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 )人大职权行使方面强化人大的职权行使,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权共同构成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属性和权威。当前,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亟待加强。(3 )大自身的组织与活动方式方面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与活动方式,包括减少代表名额;延长人大会期,完善人大的会议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我们普遍存在的一种误解: 代表越多, “代表性”越强,也就越民主。 遗憾的是,代表人数众多,可能赋予了人大更

30、民主的外观,却妨碍了其作为议事机关功能的发挥,因为“所有立法会议,组成的人数越多,实际上指导会议进行的人就越少。 ”会期过短同代表人数众多的矛盾更加凸现出来,结果只能是牺牲审议问题的广度和深度。在条件成熟时人大代表兼职制与人数过多问题需要改革,加上代表又是兼职的,自己本职工作又会影响其代表责任的履行。从而可以逐步缩小代表的规模,逐步增加专职代表所占的比重,逐步实行代表的专职化。(4 )代表制度方面完善代表制度,代表要真正做到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要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要使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仅有选举阶段的一两次“见面” ,是非常不够的。

31、在选民与代表之间,还应该有更多定期或不定期的见面以了解民意、汇报工作,由此形成良性的民意舆情互动,时刻提醒代表: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应为选民忙碌,而非为自己工作忙碌。切实保障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保障选民对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代表的罢免权。(5 )选举制度方面改革选举制度,强化人大能力,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差额选举与实行竞选。三、我国的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二)选举的组织1、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持同级人大代表选举2、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

32、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三)选举程序 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大致为: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1979 年 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该法分别在1982、1986、1995 和 2004 年、 2010 年进行了 5 次修改和完善。(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你认为还需要如何完善?1. 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制度(目前直接选举多 1/3-1 倍,间接多 1/5-1/2)2. 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目前是县、乡两级)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分类一、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机关之间纵向的权限

33、分配和运用主要是指采取何种原则和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别2、 分类 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1、 单一制 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第一,内部组成,由地方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第二,法律体系,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第三,国家机构组成,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和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第四,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地方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第五,对外关系,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单一制

34、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地区的结构形式都采用单一制,如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注意:中国已经不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2、 复合制 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按联合程度不同,分为联邦制与邦联。(1 )联邦制: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第一,内部组成,由各个联邦成员单位组成的;第二,法律体系,除联邦宪法法律外,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法律。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及于整个联邦;第三,国家机构组成,除联邦政权机关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中央政府和司法系统;第四,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联邦及其成员单位依据联邦宪法分别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第五,对外

35、关系,联邦是国际交往主体,成员国一般不具有外交权力。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俄罗斯、加拿大、德国、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现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约有二十多个。2、邦联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盟。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松散的联合体;一般是以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为基础。目前最为著名的邦联即为欧洲联盟(可称为邦联之“升级版”)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一、 我国采用单一制形式我国采用单一制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和民族等具体情况决定的。二、我国的行政区划1、行政区划的概念与原则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划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

36、,并分级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2、我国现行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行政区划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第一,有利于发展经济(经济原则) ;第二,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民族原则) ;第三,有利于行政管理(行政原则) ;第四,尊重历史传统(历史原则) ;第五,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权的巩固(统一原则) 。(1 ) 基本(普通)行政区划:省、县、乡三级;(实际上,在省县之间,还存在着一级地级建制,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2 )民族自治区划: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3 ) 特别行政区划: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我国是由 23 个省(包括台湾省

37、) 、 4 个中央直辖市、 5 个自治区和 2 个特别行政区组成。3、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1 )省级区划: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 )县级区划(含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3 )乡级划划: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我国的普通地方制度1、省制 2、市制 3、县制 4、乡镇制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概念和特征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注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民族自治制度” 。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从本民族地方的实际情

38、况出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主权。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1 )按照行政地位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2 )按照组成的民族分(略)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第 31 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分别于 1990 年和 1993 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是宪法性特别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注意: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属于我国的国

39、家基本制度,但是不属于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的组成部分(其不属于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 ,因为内容较少,没有独立成章。一、性质和地位我国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并由居民或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必要的提醒: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机构,是具有自治性质的群众性的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 12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二

40、、特点(1 ) 基层性 自治主体为处于最基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而且,自治组织的职责也立足于基层,办理基层群众的事务。(2 ) 群众性 是群众性组织,成员来自群众、由群众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政府决定或者任命的,在职权方面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以居民或者村民的居住地为连接纽带建立的,不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立的。(3 ) 自治性 自主办理本区域的事务。虽然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但是,其独立于有关国家机关,其最根本的身份仍然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治的组织。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监督。三、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思考: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领导关系吗?(1 )基层政

41、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且这种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强调的是基层政府具有指导责任。(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是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且这种协助应该以与其自治性相适应为前提。四、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五、主要任务: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概念1、权利 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

42、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广义上的权利 狭义上的权利自由狭义的权利 (entitlements) 自由 (freedom) 倾向于要求作为 倾向于可要求不作为 倾向于依法律设定才存在 倾向于不依赖法定就存在 在公法上,倾向于国家出现之后才存在 在公法上,倾向于国家 出现之前就存在法律眼中的人类行为(五种基本等级)(1 ) 以预定的刑罚加以严厉禁止;(2 )一般的违法行为;(3 )法律采取价值中立的立场,既不予以禁止,也不予以保护(unprotected legal liberty) ;(4 )普通法律予以保护,由此可确立为普通法律上的一种自由权利;(5 )宪法上予以保护,即该种行为的自由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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