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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减免税货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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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殊减免税货物:关税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进口减免货物的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 年; 机动车辆: 6 年; 其他货物:5 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算。减免税审批材料: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3:进出口合同、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进出口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按照具体政策规定签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持证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口货

2、物通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日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算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征免税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减免税货物担保手续: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接受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口优惠政策已经国家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减免税货物的担保应在货物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 ,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担保期限不得超过 6 个

3、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期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不得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 “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 位编码。贷款抵押:向境内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的,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向境外金融机

4、构抵押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解除监管: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 1 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进境或者处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包括:1:在展

5、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上述 4 项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特点是在申报时,暂时免于缴纳全部税费。第二类是指第一类以外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如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特点是在申报时暂时缴纳部分税费。应当自进境或处

6、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进境或者处境;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使用 ATA 单证册(暂准进口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除此以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 ATA 单证册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我国只接受用中文和英文填写的 ATA 单证册。我国 ATA 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是中国国际商会。ATA 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准进处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处境之日起 6 个月,超过 6 个月的,ATA 单证册持证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 6个月,延长期届满的应当复运处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参加展期在 2

7、4 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 18 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续签,只能改变有效期,其他项目均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单证启用时,原单证册失效。不使用 ATA 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以上货物应当符合的

8、条件:1:由参展人员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2:单价较低,做广告样品用的;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包装分发,单却是在活动中消耗的。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规定。过境货物报关程序:准予过境的: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2: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3: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禁止过境的货物: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

9、及军需用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 6 个月,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经还挂同意后,最长可延长 3 个月,超过三个月仍为过境的,海关按规定依法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转运货物:条件:1:持有转运或者联运提货单的;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4: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却是证件的;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监管规定:1: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2:转运货物必须在 3 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 3 个月仍位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3: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1:货样、广告品2:租赁货物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4:出料加工货物5:无代价抵偿货物6:进出境修理货物7:集装箱箱体8:溢卸短装货物9:退运货物10:进出口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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