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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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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 )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I330 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落实全省耕地动态平衡的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其中: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应控制在

2、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的 8%以内,其它相关业务支出应控制在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的 6%以内。第五条 耕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是为组织、实施和管理耕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必要的拆迂补偿费、必要的业务主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 7%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 3%核定;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之和的2%、3%核定。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和拆迁补偿费则按实际情况加以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

3、产(项目配套农田生产设备除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佥、赞助和捐赠等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第六条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第七条 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沦证、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基)隹地价评估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工作等。第八条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没支出和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确关的其它支出

4、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实际需要费中列支。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省国土资源厅部门预算。第十条 耕地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及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编报。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批和下达。使用省级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下达

5、到省国土资源厅;对使用地方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到各地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第十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凋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属中央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审批。第十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的拨付手续,并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财政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出预算的 95%,

6、其余项目资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第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耕地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资金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财政,对未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可全额结转下年使用。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年终结余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结转编入下年度部门预

7、算继续使用。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全省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投资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省财政厅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被检查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八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项目主管部门将停止拨款,并在今后不再安排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如与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今后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则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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