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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814646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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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 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 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承担甘肃省“雨露计划” 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 实行省、市(州)扶 贫开发办公室共同管理和指导,市县培训基地由所在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基地认定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两 级认定,甘肃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认定省级示范基地;市县培训基地由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第四条 劳动力 转移培训基地实行准入制度。 认定条件为: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担负“两后生” 培训任务的基地,

2、必须有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审批的、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技工学校,或经甘肃省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包括承担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外省同等院校。基地要有相应的专业教师队伍;承担培训任务所必需的食宿条件;可供进行实际操作的实习实训基地;有多年教学经验和知名度较高的特色专业;有较强转移安置能力。第五条 从 2008 年起,未达标的中等 职业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参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特别是“两后生” 培 训工作,新招收的学 员不得享受有关扶 贫资金补助。第三章 基地管理第六条 省、市(州)扶 贫开发办公室 对培

3、训基地授“ 甘肃省或市(州)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牌匾。第七条 各培训 基地要将贫困地区 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就业方向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市(州)、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培 训基地应按培训计划,共同做好招生工作。培训基地应将印制的招生、招工简章及宣传资料等发放到村、户。对所招收的学生及补助金额,要在生源所在地或培训基地张榜公示。第九条 培训基地招收的由扶 贫资 金资助的学员,必须是贫困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中的生源对象。入学时,学员及培训基地等有关方面,要认真填写甘肃省“雨露计划”申 请 登记 表。第十条

4、 实行培 训监管责任人制度。省、市(州)、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对本地培训基地进行管理、指导,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主管或分管领导为相应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监管责任人。第十一条 每期培 训班结束后,培训 基地应对培训工作做全面的总结,并由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监管责任人要逐人审核后签字确认,方能视为有效。第十二条 对培 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培训基地培训能力不足、完不成培训转移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取消其培训资格。对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培训基地,一经发现,即取消培训资格。第四章 培

5、训管理第十三条 学员 管理。培训基地必须 建立培训转移学员个人登记档案,登记内容见甘肃省“雨露计划” 培训申请登记表。学员必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并签定相关协议。第十四条 培训 内容。劳动力转移培 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不同的培训工种和就业岗位,紧跟市场设置课程,安排内容,因需施教。第十五条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必须 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具体培训时间为:普通技能培训应在 15-90 天,两后生培训为一年至两年。第十六条 技能 鉴定。培训基地要统 一组织所属学员参加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由培训基地负责免费重新培训,或不予核销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第十

6、七条 转移就 业。要按照“ 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员培训后转移就业工作。培训基地要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开展订单培训,定向输转,保证培训输转效益。转移就业率应达到 90%以上。第十八条 跟踪服 务。培训基地要根据 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做好对输转农民工的跟踪服务,协调和解决农民工在岗位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培训 基地要加强与发达省份、 劳动用工量大的省份、驻外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广泛联系,建立稳定的输转关系,不断开拓受训学员的输转渠道。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建立省、市(州)、县三级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信息联网制度。通过联网自动接收培训基

7、地学员最基础的数据,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使用的数据库与培训基地上报到县、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为同一数据库,确保汇总数据的可靠性及真实性。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严 格按照甘肃省贫困地区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现金、培训券等形式直接补助给参加培训的农民个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第二十二条 采取培 训券补助方式的,基 层扶贫部门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凭培训券、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和甘肃省“雨露计划 ”培训申请 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到当地 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

8、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第二十三条 财 政扶贫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 训单位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工作经费。第二十四条 培 训基地的收费标准 须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第二十五条 各 级扶贫部门要依法加 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除追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外、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贫困户家庭“两后生”技能培训计划试点办法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搞好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以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增加

9、农民收入,减少贫困人口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 和省政府 2006 年第 92 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决定从 2007 年起,在积极搞好劳动力转移实用技能短期培训的同时,试点贫困家庭“ 两后生 ”技能培 训计划。为搞好此 项工作,特制定此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就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加快解决温饱步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培训目的和目标培训的目的:通过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使输出人员掌握一定

10、的知识和技能,实现“一次培训,终身受益”, “培训一人, 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 贫一户”。目标要求:培训结束,受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必须具备两证,即学历证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就业率达到 100%,稳定率达到 95%。三、培训对象和计划培训对象主要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未考入大、中专院校的高、初中毕业生。据统计,我省贫困地区每年有高、初中毕业生 30 多万人,其中高考、中考后落榜的有 18 万多人,其中贫困家庭有 5 万多人。这些人是技能培训的重点。2007 年,全省计划培训“两后生”5000 人左右。各市、州要选择有条件的县、区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的学校(培训机构) ,承担试点工作。具

11、体办法是:由县、区扶贫办和学校(培训机构) 在 2007 年计划中共同上报培训计划。市州扶贫部门审核,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下达。无资质、无输转培训定单的学校(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安排培训任务。四、招生办法、培训时间、校方责任招生办法:在充分动员的基础上,由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校(培训机构)共同负责。采取户申请、村证明、乡审核、学校(培训机构)招考、县扶贫办和有关部门审定的办法,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招收。培训时间:一般为 12 年。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工种确定。学校职责:配合扶贫等部门招生;负责受训人员的培训、就业和跟踪服务。五、培训形式和补助方法 1.技能培训一律实行定向定单培训。承

12、担技能培训的学校(培训机构)由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职高、职中、中专、中技和有资质的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具体培训任务由市县扶贫办和学校协商确定。2.合同管理。培训采取由受训人员自行选择培训机构( 学校)和县(区)、校签订 合同培训的方式进行。合同内容需明确培训工种、时间、补助费、全部费用、就业单位等。3.受训人员的培训经费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第一学年政府补贴 1500 元,第二学年政府补贴1000 元。生活费、住宿费由受训人员自筹或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4.政府补贴要积极推广实名代金券的方式,代金券发给受训人员后,由受训人交就学的学校(培训机构)。培训结

13、束后,由扶贫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经就业单位和家长签字认可后由学校(培训机构) 到有关财政部门 核销报账。为了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学生报到后的第二个月,扶贫、财政部门可根据实有学生人数,预拨百分之五十的补助费。六、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技能培训是农村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的前提条件。集中培训好“两后生” ,使之学会一门 技术是培训工作的一种尝试和创新。为此,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实施中的经验教训,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2.培训名额的分配要相对集中,要安排到职业教育工作搞的好、有培训机构、有输出定单的县(区)。3.培训的对象一定要瞄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4.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对未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培训计划方案和使用培训经费的,将不予核销报账,并将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5.各试点县扶贫办要对培训工作随时检查、指导,总结经验,注意纠正出现的问题,培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组织验收。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07 年 1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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