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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清代秋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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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毕业论文打印格式封面(A4 纸型)北 京 建 筑 工 程 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班级:_ 法 06-2_作者:_ 肖枫_学号:_2109200612282 _题目:_浅论清代秋审制度中的慎刑思想_指导教师: (姓名) 评 阅 人: (姓名) 年 月 日 北京1目 录(3 号黑体,居中)(空一行)引言(或前言、绪论) (4 号宋体,1.5 倍行距,下同)Y一、Y(一)Y(二)Y(三)Y二、Y(一)Y(二)Y(三)Y三、Y(一)Y(二)Y(三)Y结论Y参考文献Y2浅论清代秋审制度中的慎刑思想内容摘要: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中,有着各种大量的体现“慎刑”思想的制度。从有文字可考的周朝至中华法系存在的终点

    2、清朝,都可以在其中看到一种制度化的慎用刑罚思想,在散发属于人道主义的光辉,为灰暗、凝重的中国传统刑法和刑罚制度增添了一丝亮色。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它是儒家慎刑思想具体的体现,本文通过对历代“慎刑”思想的回顾,对清代的秋审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秋审制度重要的历史意义,可以使我们更好的认识历史,了解历史,从而对现在制度得以反思。关键词:慎刑思想;秋审制度

    3、;引言中国古代“慎刑”这一朴素的思想很早就已经形成,在各个朝代在此基础上都有所建树,清代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最为强化的时期,所以他的法律制度也是集大成者。秋审制度,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作为一种高级别的死刑复议制度,秋审面对全国,牵及九卿,关系到一年之中除重大案件处以“斩立决”或“绞立决”的案犯以外的所有“拟死”案犯的、生命,也关系到上届秋审缓决的在押死囚的命运。秋审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审判制度,它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在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一、慎刑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沿革3尽管在每个历史时期,慎刑思想可能由于社会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体

    4、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每个历史时期都存在慎刑的影子。(一)西周时期的慎刑思想慎刑思想最早出现在西周,西周从夏商的灭亡的教训中发现, “天命靡(无)常” 。对上帝天的信仰发生怀疑动摇。并且认为要保天命,就必须注意保民。要顺乎天而应乎人的观念,即要顺从天意便要应乎人心,为此提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将天命与民心直接联系起来。中国古人相信“天人合一”学说,认为天道通于人道,“天人之间有某种密切交流,它们互相作用和影响王者当则天之道,因时为法,否则一定会有灾难降临” 1。如果人间的刑杀和冤狱过多,上天就会以大只有保民才能维持天命,因此提出敬天保命思想。为做到敬天保民,又提出明德慎刑思想,明德即对

    5、民宽厚,以惠民保民,慎刑即用刑恰当,要统治者施惠于民,以德治理天下,而不是以严酷的刑罚而使老百姓顺从,要注重人才,小心地掌握好权力,以德配天 。明德慎刑思想以后成为民本思想,儒家仁学思想的基础,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在不断完善西周的法律制度和繁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后世的影响也深远,其后,中国的各个朝代都在西周慎刑的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慎刑思想。(二)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时期是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时期,各个学派对于慎刑的提出,都有自己独到的主张,其中以儒家学派对后世的影响最为深远。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也首先为春秋时期的儒家学派创始人所接受和弘扬。孔子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 ,言不顺则事

    6、不成 ,事不成则礼乐不兴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2。 ” 由此可见 ,正名是刑中的大前提 ,刑中是正名的逻辑展开和延伸。孔子所说的刑罚之“中”,作为“恰当”之意解 ,“恰当”在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是通常所说的在具体量刑上的恰当 ,一是指法制的恰当。在判案时 ,孔子认为:“吾有知乎哉 ? 有鄙夫问于我 ,空空如也 ,我叩其1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359.2张燕婴.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 ,2006.4两端而竭焉。 1”这说明孔子非常慎重,他不是独断,每次审案总是找很多人在下面听,一起了解研究这个案情,然后孔子把这些人召集

    7、过来开个会,你觉得该怎么判?你觉得该怎么判。然后每个人都发表一番意见,发表完以后孔子说我觉得某某人的意见比较合适。他是集思广益,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找出一条最合理的判决, 。孔子有他自己足够的判断力,但为什么他对一般的案件要如此慎重,这就是孔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思想叫 慎刑。因为法律判决牵扯到一个人的命运所以一定要谨慎,既不能放走坏人同时更不能冤枉好人,所以他特别谨慎。(三)汉代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

    8、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汉儒董仲舒极力鼓吹“天人合一”思想,更将“秋冬行刑”的必要性加以诠释。在春秋繁露四时之制中,董仲舒说:“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者,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若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 。 2董仲舒的意思是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从此, “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慎刑思想从这里也得以被体现。(四)唐代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各项制度趋干成熟的历史时期,其法制的发达、法律

    9、制度的完备,对后世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唐代, “慎刑恤罚”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成为唐初君臣的共识。以李世民为首的唐王朝统治集团,亲身经历了强大的隋王朝,由于没有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极度压榨农民,破坏法制,滥杀无辜,穷奢极欲,在短短的几年间就被推翻了的过程。因此,他们就以“安人宁国”为基本国策,注意改善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慎刑恤罚”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中最能体现慎刑的是唐代的“三司推事” ,唐代中1张燕婴.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 ,2006.p1212 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P74.转载于5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

    10、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 ,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以示慎刑。(五)宋代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后期,唐朝发达的法律文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宋朝的法律建立在一个很高的起点之上;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为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前所未有的内容。然而,宋代自立国以来始终都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况之中,为了改变国家弱势,朝堂之上的君臣双方都力图在维护儒家正统的基础上,对法律思想等上层建筑方面做出些许改变,以期力挽狂澜,对内重

    11、振朝纲,对外抵御蛮族入侵。宋朝的慎刑主要体现在朱熹执法“以严为本”的思想,这个思想反映到诉讼程序问题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即“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他主张选拔和培养司法官吏,以改变这种现状:“是故欲清庶狱之源者,莫若遴选州县治狱之官”。执法“以严为本”在审判活动中的另一反映就是要求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贯彻到审判中去。总之,在朱熹看来,只有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才能正确地实施统治阶级的“刑”。(六)元代元朝时代刑法的最大特点宽刑慎罚。元世祖 忽必烈即位之初就曾公开宣示臣下:“人命至重,悔将何及,朕实哀矜。 ”并著重提出宽刑慎法作为元朝刑法的指导 刑罚:“朕治天下,重惜人命,

    12、凡有罪者,必命对再三,果实而后罪之。”而且忽必烈还屡屡告诫臣下:“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两日乃复奏。 ”在至元二十二又再次强调说:“人命至重,今后非详狱,勿辄杀人。 ”忽必烈的后继者们也遵循他的训导,秉持宽刑慎法的思想,如成宗大德四年中书省发布诏书说:“切惟国朝最以人命为重,凡有重刑,必须奏覆,而后处决,深得古先谨审刑辟之意。 ”忽必烈对死刑的审判与复核作了明确规定:所在地的官吏有权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但无下达判决权力,只能将事情始末和判决所应根据的法令条款一并上报宣抚司,宣抚司审查无误后再呈报中书省,由中6书省再上奏皇帝(大汗) ,待皇帝下达命令后才能执行死刑,其程序已具备汉

    13、唐以来中原法律传统中的死刑判决程序的大致轮廓。在其在位的 30 余年中,忽必烈对于死刑的奏报特别关注,先后颁布了众多法令加以规范。忽必烈反复重申死刑覆奏,废除蒙古王公贵族及地方诸侯“自专生杀”传统习惯,把最高司法权收归中央。忽必烈基本坚持了慎刑的原则,并逐渐把死刑覆奏制度细化。(七) 、明代明代时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础上完善的三司会审(由都察院替代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外,还有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 ,即由九个部门的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五部尚书)参加的会审制度,还有热审(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 、大

    14、审(即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的制度)等会审制度。这些会审制度无疑是慎刑思想的表现。二、秋审制度中慎刑的思想的表现形式、秋审就是由中央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于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即每年一度对判处死刑监候的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据康熙朝大清会典载:“令每年于霜降后十日,将刑部见监重囚,引赴天安门外,三司会见九卿、詹事、科道官逐一审录。若有司称冤并情可矜疑者,奏请减等缓决,其情真者,具题请旨处决直隶各省重囚比照在京事例,令督抚各官将情真、应决、应缓

    15、,并有可矜、可疑者,分别详审,开列具奏,候旨定夺”。 1清代被处以死刑的犯人并不是立即被执行死刑,而是等到这一年秋天进行特别的复核程序来决定是否对犯人执行死刑,如果没有裁定核准执行的,则继续监押到下一年再复核,如此往复。秋审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阶段。(一)秋审制度的地方程序1、造册 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策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1大清会典(康熙朝).卷一百三十.7招册就是案犯清册,因为秋审是地方重要的司法任务,所以每年各省州县都要早早的做好准备,核办招册就是秋审的准备工作,基层州县对在册的案犯进行一次审录,核对案情,、查核有无需要“存留养案”情况,然后是把犯人解送到上司衙门审录

    16、。州县派解差把秋审案犯解致省城臬司狱中,等待审录完之后再押回。各省都有办理秋审的截止日期,。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最近的直隶省的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2、解囚和审录其次是臬司督府的审录和具题,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需要把秋审案犯解送到上司衙门审录。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层审转,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要采取众多措施预防囚犯逃跑以及某些州县距离省城太远,故解省对象有所调整。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 1不再经府审转,后来解囚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乾隆

    17、二十五年更加定例,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2州县解囚的目的就是审录。与解囚相比较,审录相比较要容易的多,在省城的审录由臬司和督府两步组成。全省秋审由按察司主持,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其要先期定稿各案看语,再会同藩司,及在省的道台、首府、首县联衔向督抚具详。督抚在按察司的详文呈上后即进行会审审录。会审时,省官或当堂审录查核案情,或审录案卷,结果都是将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几类。 3、具题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各省秋审完结后,督抚应分别新事、旧事具题,新事应备叙案由

    18、,确加看语,旧事则仅须摘叙简明略节。各省的秋审,督抚除以题本汇题之外,还应缮造黄册奏报。黄册是黄绫封面册子。清以黄为正色。清代各部院及各省常于年终缮造黄册,奏送皇帝阅看。 31田涛,郑秦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2龙山,浅析清代秋审制度。法治与社会。2008.10 上3陈晓光,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6页8(二)秋审的中央程序各省的秋审具题以后, ,督府在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但主持秋审工作的是刑部。这样,秋审程序就进入到了中央。中央秋审程序也具体分为三步即刑部定拟看语,九卿会审与会题、皇帝载决。“在秋审实际运作上,刑部

    19、各司应先核办各该省秋审案件,各司核办后应送秋审处汇办,然后呈报堂官批阅,再送九卿会审于会题。俟皇帝裁决后,再行办理复奏勾决。” 11、是刑部看详、核拟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间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初看蓝笔钩改,复看用紫,轮递到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半书粘签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2看详的意思就是审核案卷。可以看出这个时候“看详”要经过三个阶段:刑部各司、秋审处、堂官。“在“初看”之时,要加批语,复看要请“资深司员”批阅,然后是秋审处坐办、提调各员总看,总看后最后呈堂公阅,各加批语证明是情实,还是缓决。刑部对督府提交的题本很重视,因为这是中央政府秋审的

    20、基础,案卷审核批复后,刑部把案卷印刷成册,分送各部院的九卿、詹事、科道,为会审做准备。” 3刑部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蓝笔、紫笔、墨签、堂签等几种批示方式”,从这几种规定方式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刑部审办秋审的细致之处。2 九卿会审与会题刑部定拟看语后,应将秋审案件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大清律第411条有司决囚等第附例规定:“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看语,并督抚看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 4依本条例规定,仅九卿、詹事、科道得参与秋审,但实际上,内阁大学士也参与会审。至光绪年间,“三品官司衙门则与会审”。参与

    21、秋之官员大为增加。会审时,刑部书吏按招册,“逐一唱名”,高声读出刑部和督抚都同意归为同类的案件,如遇刑部和督抚就案件之归类的意见不一致时,会审参与者也没有时间再去详究原因,会审也变得毫无意义。,与审官员多数随声附合而已。司法审判上之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1陈晓光,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7页2清史稿刑法志三.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P120.3都杰,魏莉,清朝秋审制度浅析,时代人物法制时空,2008.10 .103 页4钱泰吉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卷 84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版9义。秋谳大典“徒有会议之名而无核议之实,屡为时人所批评。秋审过后,刑部邻衔

    22、,会同全体参与秋审官员具题。此项具题系逐次分省办理,各省秋审案件均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养祀四本具题,情实案件另造黄册随本进呈。此外,服制案犯和官犯均各单独一本具题。 1所谓“情实”,指案情清楚,罪名恰当,这种情况当然要奉旨勾决。不过,对情实案件还另造黄册随本呈上,皇帝对秋审有最后的裁决权;而对“缓决”犯人,由于案件仍有疑问,暂时将犯人押至监候,待下年的秋审再行审理;对“可矜”犯人,案情虽然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遂改判其他刑罚,免除死刑;对“留养承祀”的罪犯,尽管案情虽然属实,由于犯人父母或祖父母无人奉养,经刑部提出申请,得到皇帝的恩准后留下来,免于死。奉旨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件至

    23、此,秋审程序就结束了。奉旨情实的案件其秋审程序还未完成,还要经过复奏与勾决。由于全国的秋审案件都将在这天内完成,所以他们所称的“详审”是不可能的,审理至多也只能是一种象征仪式。 22、皇帝裁决历代皇帝对秋审都十分重视,所以所有的犯人在执行死刑前最后都要复奏,皇帝更能比较相同或不同省份的案件,从而找出存在冲突的地方。然后,再上谕要求刑部作出调整,或者同意其中的某一个决定而后要求对另一决定即行改正,甚至还可能要求对案件重新调查。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 “勾到(决) 由皇帝亲自主持,在相当庄严、隶穆的程序下进行。勾决可在

    24、皇宫或行在举行,其时,皇帝素服着装,正坐御案,其上有黄册,御案前有学士奏案,俟召入,奏本学士以名单捧案,向上跪,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本部尚书侍郎跪于右;记注官侍立于左,奏本学士向皇帝报告勾到程序开始,大学士打开案上的汉文黄册,奏本学士唱读黄册上犯人名单,皇帝同时阅览御案上的黄册,大学士即其它官员也同时阅览其携带小折。当皇帝勾决某一罪犯时,他就通知大学士,大学士代表皇帝作出决定秉笔代勾。每一册全部案件披览完毕,大学士拿走,然后又在满文本上作出同样标记。两种文本同时存到批本处,供皇帝最后复核,在皇帝作出最后裁决后,批本处才以满汉两文在勾到本上批红”。 3属服制类的,一般以1陈晓光,慎刑思想

    25、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7 页2都杰,魏莉,清朝秋审制度浅析,时代人物法制时空,2008.10 .103 页10情轻而改监候不予勾决,情实两次的,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属官犯类的,情节严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一般无所幸免,予以勾决,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情节较轻的则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属常犯类的,情节严重、罪无可赦的,不能免勾,但如有一线可能的,刑部粘签声叙,常可以免勾,免勾十次改缓。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

    26、勾。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案犯一经勾决与立决一样,一但奉旨即执行死刑,决过后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汇题。至此一年的秋审程序就结束了。三、秋审制度的意义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集大成者。秋审制度作为古代的会审制度,对后世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一)秋审充分体现皇权至高无上,皇帝掌握了全国上下生杀大权。这样可以显示皇权之威,加强皇权专制。清史稿刑法志三载, “顺治十三年,谕刑部: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圣祖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其断无可恕者,始定情

    27、实。 1”从清史稿的记载来看, “逐一审阅”足见皇帝对死刑监候案犯的重视。清朝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之分,必须通过复奏由皇帝批示,监候案件从地方到中央通过秋审来复核,最终由皇帝定夺。这一程序的实施过程,从本质上来讲,不仅使死刑的控制权收归中央,而且加强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与干预(二)统治者可以通过秋审拢络人心,显示其仁爱之心。如顺治十三年谕旨:“刑部朝审秋决係刑狱重典。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法允协令死者无冤。今决期伊尔朝审甫竣,招册繁多。尚未及详细简阅骤行正法朕心不忍今年姑著暂停秋决。昭朕钦恤至意。 ”从这则史料中可以看到清代统治者对秋审用心之意。(三)秋审对部分冤案的平反上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如

    28、乾隆七年就曾谕旨大学士:“福建秋审萧充致死本妇一案,法无可贷。该抚拟以情实,而九卿改为缓决乾隆斥责九卿执法不知轻重”从这则史料我们设想:假如乾隆没有3严文强,清朝秋审制度新论。大众商务。2009,3, 173 页1龙山,浅析清代秋审制度。法治与社会。2008.10 上11纠正九卿的做法,任由案犯列入缓决,就有使案犯有脱罪可能,以至本妇冤死。所以秋审对死刑案犯审判的公正性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历史的舞台。 1复杂的秋审程序使官吏在处理案件是慎之又慎,不敢丝毫的怠慢,除了引用前朝的典例外,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汉、唐到明清审判制度一步步完善,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繁复的程序、隆重的典礼使

    29、一般的官吏不敢视人命为草芥,而且在秋审过程中有确实有平反冤案的的案例。(四)秋审制度及时的修订立法,使法令统一也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及时修订立法,使政令统一。(五)实行秋审制度宣扬了慎刑思想,在秋审大典上审理的基本上是对封建统治者危害较轻的囚徒。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者早已在秋审之前被处死。所以说,每年八月在天安门前举行的秋审大典,只是有名无实象征性的仪式而已,目的只是为标榜“慎刑” 。结论清代秋审,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也是我国封建制度发展高峰的时代产物,同时伴随着封建制度的衰亡而退出了历史舞台。首先充分地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全国上下生杀大权统于皇帝

    30、一人。可以显示皇权之威。皇帝朱笔一勾,人命即可归西。其次,有秋审这样一个死刑复议的最高形式,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作为封建社会制度下的终审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加强死刑复议,除重大案情处以立决的人犯以外,所有处死刑的人犯都监候至秋审决断。这样就能更慎重的对待死刑,减少了无辜;体现古代的人文关怀。这正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中的精华,虽然对现代法律未必有什么直接的借鉴意义,但以慎重对待死刑的角度来看,确也不失为一面历史的镜子。1田涛,郑秦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北京法律出版社 年版1998 转载于龙山,浅析清代秋审制度。法治与社会。2008.10 上12(空 1 行)论文英文标题(3 号黑体居中)(空 1 行)Abstract:(四号 Times New Roman)(小 4 号宋体,1.5倍行距)(空 1 行)Keywords:(四号 Times New Roman)(小 4 号宋体 词与词之间用空格隔开)参考文献(另起一页,3 号黑体居中)1张某某,李某某.法理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陈兴良.正当化事由J.法商研究,2000, (3).3法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M.罗结珍,赵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小四,宋体,1.5 倍行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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