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代中国社会环境公平问题透视09 级 体育系 运动训练专业 刘功恒 学号:09370209摘要: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少数强者对多数弱者利益的侵犯,是环境不公平问题。环境公平要求利益与责任被公民合理的分担。环境公平的核心应是要求社会强势群体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要求政府给社会强势群体施加压力,以求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环境公平应当成为环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补偿应当成为今后环境立法的重点。环境公平是近年来在美国逐渐兴起的一个研究领域。20 世纪八十年代,以美国黑人为主力军发起了一场新的民权运动,反对把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用作污染严重的危险化学工厂厂址和有毒废物填埋场。1988
2、年,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环境领域的公平问题。1990 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 ,促使环境公平概念为公众广泛接受。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中国也有一些学者介绍美国环境公平研究成果,在自己的文章中提及环境公平问题,但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将环境问题与社会公平联系起来的系统研究, 环境公平理念也没有成为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由于环境公平理念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中国环境立法的发展,阻碍了环保事业的发展。一、环境公平的界定环境公平随环境正义产生和发展,并构成其主要内容。公平的最为普通的伦理意义是指人
3、们在利益问题上所应该把持的不偏不倚的态度,这种态度并不是由个人所决定或认可的,而是被社会和民众所共同认可接受,因而在社会伦理的范围里,公平的基本内涵就是社会在人和人之间分配利益问题上所坚持的一种无偏无私的原则。在环境伦理中,公平的问题同样指利益公平。利益公平,包括人类代际间的利益公平和人类代内的利益公平。代际间的利益公平就是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的时候,不能剥夺后代人满足他们利益需要的原则,是指人类在世代更替过程中对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或合乎正义。人类代内的利益公平指的是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要达到机会平等,即强调公平地享有地球,将大自然看成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家园,人类共同承
4、担起维护和保护它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当代不同国家和民族在谋求发展和生存上实现机会平等、责任公平。代内的环境公平要求利益与责任被公民合理地分担。一个法国环境法学家将环境公平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间公平的观念,即人类和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一个美国学者将其解释为:“社会中所有团体公平地分配技术进步所带来的负担和利益的状况”。国内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考察,认为环境公平是指:“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任何个人或集团不应被迫承担和其行为结果
5、不成比例的环境污染后果。” 从法学角度如何定义环境公平呢?结合环境公平概念提出的背景,可知社会弱势群体承担了更大的环境风险、环境负担而享受的环境利益较少,而社会强势群体制造了环境风险、环境负担,享受到的环境利益较多,但却逃避环境责任,转移环境责任,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环境风险分布不均,环境利益的享有和环境负担的分享不公。环境公平概念的提出是环境公平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弱势群体反抗环境霸权主义,反对环境剥削和压迫,要求平等环境权的结果。环境公平的核心应是要求社会强势群体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要求政府给社会强势群体施加压力,以求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环境公平,是
6、指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利用和享有公共环境资源,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公共环境资源的质量,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危害公共环境质量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罗尔斯的正义论,环境公平也指社会强势群体应当与社会弱势群体差别对待,社会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应该说环境公平理论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强势群体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只有社会强势群体履行了自己的环境义务,承担了与其享受环境的权利相称的环境责任,才能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实现环境公平。环境伦理学强调人与自然万物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环境公平,这些问题固然应当重视,但一国内部当代人之间的环境公平问题更重要、更迫切,这一问
7、题与人们的生存和生活关系更密切。侈谈遥远的环境、生态环境、抽象的空洞的环境、大环境往往引不起社会公众的足够关注,与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相关的社区环境、工作学习环境应当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环境法应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把维护他们的环境权益做为自己的追求。二、当代中国社会的环境公平问题当代中国社会环境领域的非正义、不公平现象相当严重,社会强势群体从污染和破坏环境中得到了巨额收益,却很少承担污染、破坏的后果,而社会大众从环境污染和破坏中得到的收益很少,却不得不承受其后果。污染者、破坏者逍遥法外、肆无忌惮;受益者无需担责;受害者无处求偿,自己担责,自己倒霉。河北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撰文指出:
8、“环境保护实际上调节的是社会少数人与大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少数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环境保护体现着以政府意志为特征的社会公正政策”。具体地说,中国社会的环境不公平现象在以下领域是相当严重的:(一)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着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承受着巨大的环境不公平,生存环境、生产环境严重恶化,却很少得到补偿,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在我国,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据报载,西部某县不惜动用数千万的拆迁代价,对数十家污染企业进行补贴,让他们集体搬迁到远离县城的工业园区,且美其名曰:还高速公路和县城一片蓝天。事实上,这些污染企业只是搬得远离
9、了城市人居住的地方,搬的远离了外边人不容易看到的地方这个地方就在农村。的确,高速公路和县城是拥有了一片蓝天,可在这些污染企业落户的农村,蓝天还会那么蓝吗?这样做公平吗?城里人需要一个好的环境,农村人就不需要吗?显然不是,只因相对于农村人群来说城市人具有较多的政治资源,是强势群体。除了污染严重的工厂由城市迁往农村外,城市企业对工业废水不加处理排放到流经农村的河流,导致农民的生存和生产环境恶化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另据报载,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早在 1978 年,当时的榆次市和太原南郊区修建了退水渠,经小店区进入清徐县境内的水渠横穿长头村,从村西南注入汾河,近年来由于来自榆次、太原及沿线居民的生活污水和
10、部分排放企业的废水,渠水被严重污染,渠水被严重污染后,长头村的水井也被严重污染,井水开始发黄,用水浇地,植物也发黄,由于长年吃严重污染的水,村里患各种癌症、肝炎者 10 多人,患胃病、龋齿等病更是普遍。村民们盼望着打一眼深水井,但苦于没有资金,多次找城里的有关部门,但有关部门就是相互推诿不理不睬。据报载,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杨盘村千亩良田遭污染麦苗干枯,只因该村地处晋中市开发区,周围工厂的污水不处理,流进灌溉渠。全国有多少个农村在承受着城市环境废物的危害,多少农村人在承受着城市人制造的环境灾祸,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农村也经常成为危险废物的填埋场,固体废物被转移到农村的现象也很严重。乡镇企业发展也
11、在毒化农民的生存环境。有一些本地人、外地人通过办企业致了富,自己跑到环境较好的城市去买房定居,而让当地穷困农民独吞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恶果。国家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所在地区的农村居民无法利用所在地区的资源,无法享受到森林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为国家的发展、为生态效益做出自己的贡献,却很少得到补偿。(二)城市居民承受着严重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却几乎得不到任何补偿。城市环境危害的制造者,特别是噪声、汽车尾气污染的制造者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目前每年因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对生态环境损害和人体健康等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1100 亿元左右
12、,而且这种污染损失还将持续增加。试问这些损失的受害者可曾得到赔偿、补偿。在环境领域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赔偿或补偿,加害者也很少被追究责任,而这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却未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少数人毒害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却让多数人来承担,多么不公平啊!小汽车的拥有者享受了舒适和便捷,同时小汽车所制造的噪声和尾气也污染了公共环境,给广大市民带来生活质量的降低,但在我国多数城市,汽车的主人只享受环境权利,占用环境容量,无需付费,也无需对受害人承担任何责任。在城市社会,企业生产的工业废物恶化社区环境与社区居民对良好环境要求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相对社区居民来说,各厂商因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而占据强势地位
13、,因此,损害社区居民的环境利益的现象相当严重。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少数人对多数人利益的侵犯,是少数强者对多数弱者利益的侵犯,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环境不公平问题。保护环境不应该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不保护每一个具体的人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本谈不上环境保护。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的保护,也即社区环境的保护应当成为环境立法的重点。我们社会中一些富人通过破坏公众环境来攫取高额利润,利用攫取来的钱在滨海城市、风景名胜区等优美的环境中购买豪宅,尽享环境之美,过着舒适的生活,而穷人则因经济条件所限,选择优美环境的机会缺少,一旦生存环境恶化,就不得不成为环境风险、环境危害的直接承受者。国内外的研究都证明了
14、环境危害常常被转移到落后地区、农村、贫困阶层,贫困阶层尽管承受环境风险的能力很低,却承受着更大的环境风险,这种状况严重违背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则。三、环境公平应该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近几年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人与自然界动植物之间的环境公平研究较多,而对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却很少关注。环境法应当把重点转移到关心当代人之间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上来,应当走向人们的生活,应当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利益。如果环境法不食人间烟火,不去关心社会大众的生活环境,社会大众也不会关心环境法。我国环境立法多年来对环境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基本上采取一种漠视态度,环境
15、公平没有成为环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环境立法主要是惩罚污染者和破坏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最常见的是罚款,而对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或补偿不重视,对环境侵权行为受害者的利益保护不重视,对为生态保护牺牲经济利益的产权人的利益的补偿不重视。由于不重视这些问题,我国的环境侵权赔偿或补偿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基本上停留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况,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环境法不应停留在单纯惩罚加害者上,更应重视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不重视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就是漠视大众利益,漠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原则,就是放纵社会强势群体肆意侵犯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就会成为社会强势群体破坏环境的帮凶,也就无法达到环境法所追求的保护环境的目的。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赔偿或补偿机制有助于受害者环境利益的保护,也有助于遏制环境侵权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