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店外非自营专柜作业规范一、内容:1.1 原则:店外专柜经营之业种原则上下不能与店内销售商品重复或冲突,更不能贩卖违法商品,或从事任何违法行为。1.2 经营业种:1.2.1 食品类:如美食街、速食店、餐厅、高档食品等。1.2.2 非食品类:如银行、中高档服饰店、书店、眼镜行、快速冲印店、药局、洗衣店、修鞋、高级精品等。1.2.3 设柜业种及条件由招商部与专柜协议,经店长认可后,送营运部核准后签约。1.3 依目的区分业种1.3.1 获利性专柜:此为最重要目的,包含各种百货专柜、食品专柜。1.3.2 互补性专柜:补足店内品项或品牌不足之缺陷。1.3.3 服务性专柜:如冲印店、洗衣、修鞋1.4 合作条
2、件:计有四种1.4.1 固定租金:依实际使用面积计算。1.4.2 固定抽成:以营业额之固定提成率计算。1.4.3 包底抽成:商定一定金额为租金底数,以提成率计算,结果小于此底数时以其金额支付,反之则以提成率计算之金额做为租金。1.5 合约签订:1.5.1 分店客服部经理确认与专柜合作之业种与服务项目,营业位置与面积,配合条件及付款方式后,双方签订“店外专柜合约书”(详如附件一、二)一式两份,经双方用印后生效。1.5.2 合约用印完成后,分店将合约影本送交营运部及财务部备查。1.5.3 合约期限:1.5.3.1 美食街:以 2 年为限,每 2 年换约一次。1.5.3.2 商店街:以 1 年为限,
3、每年换约一次。1.5.3.3 特殊情形:依当时需求议定。(但短期出租位置尽量为 3 个月一期)1.6 结帐方式:1.6.1 美食街:1.6.1.1 美食街原则上采取提成方式计算租金。特殊情况须经营运部同意。1.6.1.2 顾客使用美食街餐券(详如附件三) ,餐券上印有票据专用章及日期,仅限当日有效,由公司派员贩卖,统一收银。(各摊位一律不得向顾客收取现金)。1.6.1.3 次日上午 10:00 由摊位人员将所收之餐券整理后与客服部核对,并将实际交易金额填入“店外专柜每日对帐单”(详如附件四) ,双方签名后第二联交厂商,第一联及美食街外券由部收回转交门店财务部对帐。请参考“美食街餐券作业流程”(
4、详如附件五)1.6.1.4 营业额每月结算一次,由门店财务部制作“店外专柜月营业报表”(详如附件六),交客服部经理及店长存档。营业额部分厂商依规定自行缴税 。店内财务部于次月 5 日前开立租金发票连同扣除应收租金及相关费用之余款,以现金支票支付给厂商。1.6.1.5 如有违反规定私自收取现金情事,一经发现惩罚该笔交易额之100 倍,举发人员可获取 50 倍之奖金,第二次违约得解除合约。1.6.1.6 美食街结账方式依可使用收银机,每 2-3 个柜位使用一台机器结账,收银员费用由各柜位分摊。1.6.2 商店街:1.6.2.1 商店街原则上采用固定租金方式。特殊情况须经营运部同意。1.6.2.2
5、如采用抽成方式计算,则此同 1.5.1.5 处理。1.7 其他费用:1.7.1 美食街装潢采取统一设计,由厂商共同分摊,以 4 年分 48 期分摊。1.7.2 美食街厂商按月分摊物业管理费,包含清洁费、洗涤费及空调费用,费用依使用面积及经营业种计算。1.7.3 商店街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包含水、电费及空调使用费,亦可纳入固定租金内,不另外收费。1.7.4 专柜若需使用专线电话应事先向客服部申请,经店总长核准后由维修科人员协助办理,电话初装及使用费用由厂商支付。1.7.5 商店街装修原则由公司负担天地墙后由厂方自行装修。二、使用表单:2.1 店外专柜合约书(附件一 )2.2 美食街专柜合约书(附件二 )2.3 美食街餐券(附件三)2.4 店外专柜每日对帐单(附件四)2.5 美食街餐券作业流程(附件五)2.6 店外专柜月营业报表(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