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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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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认监委 2008 年第 1 号公告关于修订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 2008 年 7 月 1 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

2、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八年一月一日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 认证申请 .44.2 型式试验 44.3 初始工厂审查 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 认证时限 94.6 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 认证证书的

3、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 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 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 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 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 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 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 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 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 4 送样清单附件 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 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 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

4、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专用车辆的定义见 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车辆的分类见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

5、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 1。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 2 的附录 1。4.1.3 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 3。4.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4.2.1 送样原则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

6、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 4。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

7、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5。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 8 第 1 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 5 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

8、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 6,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 7。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 10 辆抽取 1 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 10 辆的,每年抽取

9、1 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制造商应按附件 6 第 2 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 0.5-2 个人日。4.3.2 工厂现场审查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4.3.2.1

10、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6 附录 1 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 ,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进行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4.3.2.2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4.3.2.3 工厂现场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 1-3 个人日。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

11、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 6 附录 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 1.1 和 1.2 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为 1-2 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4.3.3 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4.3.3.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4.3.3.

12、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4.4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4.4.1.1 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4.4.1.2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4.

13、4.1.3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4.4.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4.4.2.1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4.4.2.2 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4.4.2.3 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4

14、.4.3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3.1 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4.4.3.2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4.4.4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

15、,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5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所发生的工作日。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 90 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括认证申请人方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申请人准备资料、试验样品、整改所需的时间。4.6 认证有效性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

16、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6 获证后的监督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 12

17、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 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 7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6.1 监督审查的内容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 6,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 7。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6.1.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6

18、。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 0.5-1 人日。6.1.2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是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每个车型系列 1-2 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 0.5-1 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质量管

19、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复的部分,并减免审查人日数。对已获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车型系列,可接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6.2 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也将建立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用户投诉

20、搜集、处理、反馈系统,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6.3 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6.4 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认证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工厂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信用水平评价系统,实现对获证工厂的分级管理。以鼓励认证规则执行好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强的工厂;而对于认证规则执行存在问题、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弱、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厂加强监管。6.4.1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见附件 8。6.4.2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工厂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6.4

21、.2.1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6.4.2.2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一般的工厂,按本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审查。6.4.2.3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

22、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7 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等,从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需要变更获证产品的认证范围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应在变更涉及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

23、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如果制造商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在现场进行。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9.2 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

24、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 60mm 的认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 3 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10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 1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1. M1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地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

25、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车身式样, (例如:轿车、后仓门式轿车、两门式轿车、篷式轿车、旅行车、多用途车) ,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超过 30%(最高为最低的 1.3 倍以上) , 排量差超过 20%(最高为最低的 1.2 倍以上) , 驱动车轴(数量、位置、连接) ,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下列参数不能同时联合在一个型号中: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 发动机排量, 最大净功率, 变速器型式和挡

26、位数, 最大座位数。2. M2 和 M 3 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类别,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整体式/铰接式(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车轴数,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车定义的级别(仅对完整车辆) , 制造范围(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超过 50%(最高为最低的 1.5 倍以上) , 排量差超过 50%(最高为

27、最低的 1.5 倍以上) , 位置(前、中、后)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差超过 20%(最高为最低的 1.2 倍以上) ,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3. N1、N 2 和 N 3 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类别,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底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轴数,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

28、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车身结构概念(如:平板式货车/自卸车/罐车/半挂式牵引车) (仅对完整车辆) , 制造范围(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超过 50%(最高为最低的 1.5 倍以上) , 排量差超过 50%(最高为最低的 1.5 倍以上) , 位置(前、中、后)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差超过 20%(最高为最低的 1.2 倍以上) ,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

29、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4. O1、O 2、O 3 和 O 4 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类别,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承载式车身(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 轴数, 牵引杆式挂车/半挂车/中间轴式挂车,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制造范围(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 车身式样(如:旅居式/平板式/罐式) (仅对完整/多阶段制成车辆) ,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差超过 20%(最高为最低的 1.2 倍以上) ,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30、 ,单元中的型号是指在系统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5. 对于所有类别:仅仅根据车型系列、单元和型号的名称来全面识别车辆是不够的,对于车辆的最终定义必须与待投入使用的车辆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特性的精确专一定义相一致。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附件 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见附录 1,首次申请及参数发生变更)1.1 专用汽车需

31、增加填报的资料1.1.1 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1.1.2 专用装置相关尺寸1.1.3 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1.1.4 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2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见附件 3,首次申请及变更)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计划发生变更)3.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获证后每年)4生产企业概况(首次申请):4.1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4.2 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5车辆的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车辆型号及其对应的区分参数指标。(首次申请和变更车

32、辆车型系列、单元、车辆型号时)6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位(或每一不可分割组合)可能使用的符号及其对应的车辆技术信息。 (首次申请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变更时)7企业应用于区分车型的车辆外部标识信息(每一车型系列,首次申请及变更)8关于采用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含磨合、保养规范)的声明。 (首次申请)9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首次申请及变更)10对于不能提供基础车型制造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改装企业,须提供基础车型制造商授权其改装的证明材料。11随车装备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情

33、况(首次申请及变更)12企业所进行的耐久性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附录 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0 总则 备注0.1 生产厂(制作者的商品名称): 1C0.1.1 底盘: 1C0.1.2 车身/完整车辆: 10.2 型式: 10.2.0.1 底盘: 10.2.0.2 车身/完整车辆: 1C0.2.0.0.1 型号 1C0.2.0.0.1.1 底盘: 1C0.2.0.0.1.2 车身/完整车辆: 10.2.1 商品名称(如有): 10.3 型式的识别方法,如标在车辆上: 10.3.0.1 底盘: 10.3.0.2 车身/完整车辆: 10.3.1 该标志的位置: 10.3.1.1 底盘: 10.3.1

34、.2 车身/完整车辆: 10.4 车辆类别: 10.4.1 按照车辆打算运输的危险物质分类: 10.5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如有: 10.6 法定铭牌的位置及固定方法,车辆识别号的位置,法定铭牌的内容: 10.6.1 在底盘上: 10.6.2 在车身上: 10.7 如是部件和单独技术总成,CCC 认证标志的位置和固定方法: 20.8 总装厂的地址: 1C0.9 额定载客人数(人): 1C0.10 型号编制规则: 1C0.11 单元车型的主要差异: 1C0.12 CCC 申请人 1C0.12.1 名称: 1C0.12.2 地址:(要求与申请书、工商注册等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35、1C0.12.3 CCC 申请编号: 11 车辆的总体结构和特点 21.1代表车辆的照片和/或图样:( 典型的车型外廓尺寸简图和典型车型的正前、正后、正左、正右、右前 45外观照片以及与典型车型的外观有明显不同的车型的相应外观照片)11.2 完整车辆的尺寸图样: 11.3 车轴和车轮的数量: 11.3.1 带双车轮的车轴数和位置: 11.3.2 转向轴的数量和位置: 11.3.3 驱动轴(数量/位置/相互连接): 11.4 底盘(如有)(总图): 21.5 纵梁所用材料: 21.6 发动机的位置和布置: 1C1.6.0.1 发动机型式: 11.7 驾驶室(平头或长头): 11.7.1 驾驶室型

36、式、型号与生产厂: 11.8 驾驶室位置 11.8.1 车辆按左侧/右侧(1)行驶装备: 11.8.2 驾驶室的宽度: 11.8.3 驾驶室的高度: 11.9 指出车辆是否打算牵引半挂车或其它挂车,以及挂车是否是半挂车/全挂车或中轴挂车;指出专用于运送控制温度货物的车辆: 22 质量和尺寸 (kg 和 mm)(如有图,参见图) 22.1 轴距(满载时): 12.1.1 对于半挂车 22.1.1.1 牵引座主销轴线与半挂车最后端之间的距离: 22.1.1.2 牵引座主销轴线与半挂车前部任意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22.1.1.3 半挂车特殊轴距: 22.2 对于半挂牵引车 22.2.1 牵引座前置距

37、(最大和最小值;表示不完整车辆的允许值): 22.2.2 牵引座最大高度(标准值): 22.3 轴的轮距和宽度 12.3.1 每个转向轴的轮距: 12.3.2 其它各轴的轮距: 12.3.3 最宽后轴的宽度: 22.3.4 最前轴的宽度(在轮胎的最外部测量,不包括轮胎靠近地面的突起): 22.4 车辆尺寸范围(外廓) 22.4.1 对无车身底盘 22.4.1.1 长度: 12.4.1.1.1 最大允许长度: 22.4.1.1.2 最小允许长度: 22.4.1.2 宽度: 12.4.1.2.1 最大允许宽度: 22.4.1.2.2 最小允许宽度: 22.4.1.3 高度(运行状态) (对于高度可

38、调的悬挂,指正常行驶位置): 12.4.1.4 前悬: 12.4.1.4.1 接近角: 12.4.1.5 后悬: 12.4.1.5.1 离去角: 12.4.1.5.2 结合点最小和最大外悬: 22.4.1.6 离地间隙 12.4.1.6.1 轴间: 12.4.1.6.2 前轴下: 12.4.1.6.3 后轴下: 12.4.1.7 离地间隙角: 12.4.1.8 车身和/或内部装置和/或设备和/或有效载荷重心极限允许位置: 2C2.4.1.9 最小转弯直径 1C2.4.1.9.1 左转(m): 1C2.4.1.9.2 右转(m): 12.4.2 对带车身的底盘 22.4.2.1 长度: 12.4

39、.2.1.1 载荷区长度: 22.4.2.2 宽度: 12.4.2.2.1 壁厚(对运送控制温度货物的车辆而言): 22.4.2.3 高度(运行状态) (对于高度可调的悬挂,指正常行驶位置): 12.4.2.4 前悬: 12.4.2.4.1 接近角: 12.4.2.5 后悬: 12.4.2.5.1 离去角: 12.4.2.5.2 结合点最小和最大外悬: 22.4.2.6 离地间隙 12.4.2.6.1 轴间: 12.4.2.6.2 前轴下: 12.4.2.6.3 后轴下: 12.4.2.7 离地间隙角: 22.4.2.8 有效载荷重心极限允许位置(在不均匀载荷下): 22.4.2.9 在其技术

40、上允许的最大装载下,车辆重心的纵向/横向和垂直位置: 2C2.4.2.10 最小转弯直径 1C2.4.2.10.1 左转(m): 1C2.4.2.10.2 右转(m): 12.4.3 对认证时不带底盘的车身 22.4.3.1 长度: 12.4.3.2 宽度: 12.4.3.3 在目标底盘型式上的名义高度(运行状态)(L)(对于高度可调的悬挂,指正常行驶位置): 1C2.4.3.4 最小转弯直径 1C2.4.3.4.1 左转(m): 1C2.4.3.4.2 右转(m): 12.5 净底盘质量(不带驾驶室/冷却液/润滑油/燃料/备胎/工具和驾驶员): 12.5.1 该质量在轴间的分配: 12.6带

41、有车身的车辆质量,和除 M1 类外的牵引车,如果制造商安装有联结器,在行驶状态下的质量;或者底盘或带驾驶室的底盘的质量,如果制造商不安装车身和/或联结器(包括液体工具备胎(如装有)和驾驶员,对于客车和厢式车,如果车内有乘员座位则还包括乘员的质量) (每种变型的最大和最小质量):12.6.1 该质量在轴间的分布,对于半挂车或中间轴挂车,还有联结点上的负载(每种变型的最大和最小质量): 12.7 对于不完整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多阶段制成车辆的最小质量: 12.7.1 该质量在轴间的分布,对于半挂车或中间轴挂车,还有联结点上的负载: 12.8 制造商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 12.8.1 该质

42、量在轴间的分布,对于半挂车或中间轴挂车,还有联结点上的负载: 12.9 每根轴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22.10 每根轴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22.11 对于下列车辆技术上允许的最大拖挂质量 22.11.1 牵引杆式挂车: 22.11.2 半挂车: 22.11.3 中间轴挂车: 22.11.3.1 挂钩外悬对轴距的最大比率: 22.11.3.2 最大 V 值: 22.11.4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组合质量): 22.11.5 车辆是/否(1)适合牵引负载: 22.11.6 非制动下挂车的最大质量: 22.12 车俩联结点上技术上允许的最大垂直静载荷/质量: 22.12.1 牵引车上: 22.1

43、2.2 在半挂车或中间轴牵引车上: 22.12.3 连接装置(如制造商未加装)最大允许质量: 22.13 扫过轨迹: 22.14 发动机的功率/最大质量比: 22.14.1 发动机的功率技术上允许的最大满载质量比: 22.15 坡道起步能力(单车): 22.16 额定注册/使用最大允许质量 22.16.1 额定注册/使用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每种技术结构可能有的若干个量: 22.16.2每根轴上额定注册/使用最大允许质量;对于半挂车或中间挂车,如低于联结点上的技术上允许最大质量,则为制造商申报的联结点上的额定负载(每种技术结构有出现的若干个量:22.16.3 每根轴组上额定注册/使用最大允许质量(

44、每种技术结构可能有的若干个量: 22.16.4 额定注册/使用最大允许拖挂质量(每种技术结构可能有的若干个量: 22.16.5 额定注册/使用最大允许满载质量(每种技术结构可能有的若干个量: 23 动力装置(Q)(对于既可用汽油/柴油等,又可用其它燃料混合的车辆,以下项目应重复) 2C3.0 发动机种数: 13.1.1 制造商: 1C3.1.2 商标: 1C3.1.3 型号: 1C3.1.4 制造商在发动机上标注的发动机代号及打印位置: 13.2 内燃机 23.2.1 发动机特性资料 23.2.1.1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13.2.1.2 汽缸数目及排列: 13.2.1

45、.2.1 缸径: (mm) 13.2.1.2.2 行程: (mm) 13.2.1.2.3 点火次序 r: 23.2.1.3 发动机排量: (cm3) 13.2.1.4 容积压缩比: 13.2.1.5 燃烧室/活塞顶图样,对于点燃式发动机,还有活塞环图样: 23.2.1.6 发动机名义怠速: (min-1) 13.2.1.6.1 发动机高怠速: (min-1) 23.2.1.7 制造商规定的发动机怠速时排气中一氧化碳的容积含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 23.2.1.8.1 最大净功率(制造商申报值): kW/ min-1 13.2.1.8.2 最大额定功率: kW, at min-1 13

46、.2.1.9 制造商规定的发动机最大允许转速: (min-1) 13.2.1.10 最大净扭矩(制造商申报值): Nm/ min-1 13.2.2 燃料:柴油/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醇 13.2.2.1 加铅汽油: 13.2.2.2 无铅汽油: 13.2.2.3 燃油箱加油口:小口/标准 13.2.3 燃油箱 13.2.3.1 工作燃油箱 13.2.3.1.1 数量/容量/材料: 13.2.3.1.2 燃油箱的图样和技术说明,带全部接头和呼吸通风系统的管道/锁/阀门/紧固装置: 23.2.3.1.3 清楚表明燃油箱在车辆上位置的图样: 1C3.2.3.1.4 商标: 1C3.2.3.1.

47、5 生产厂: 1C3.2.3.1.6 燃油箱盖生产厂: 1C3.2.3.1.7 燃油箱 CCC 证书编号: 13.2.3.2 备用燃油箱 13.2.3.2.1 数量/容量/材料: 13.2.3.2.2 燃油箱的图样和技术说明,带全部接头和呼吸通风系统的管道/锁/阀门/紧固装置: 23.2.3.2.3 清楚表明燃油箱在车辆上位置的图样: 2C3.2.3.2.4 商标: 1C3.2.3.2.5 生产厂: 1C3.2.3.1.6 燃油箱盖生产厂: 1C3.2.3.2.7 燃油箱 CCC 证书编号: 13.2.4 燃油供给 2C3.2.4.0.1 供油方式: 13.2.4.1 化油器式 23.2.4.

48、1.1 生产厂: 23.2.4.1.2 型号: 23.2.4.1.3 装用数量: 23.2.4.1.4 调整(或依据空气流量绘制的供油曲线,以及为保持至该曲线所需要的设定值) 23.2.4.1.4.1 量孔: 23.2.4.1.4.2 喉管: 23.2.4.1.4.3 浮子室油面: 23.2.4.1.4.4 浮子质量: 23.2.4.1.4.5 浮子针阀: 23.2.4.1.5 冷起动系统:自动/手动 23.2.4.1.5.1 工作原理: 23.2.4.1.5.2 操作限制/设定: 23.2.4.2 燃料喷射式(仅指压燃式) 13.2.4.2.1 系统说明: 13.2.4.2.2 工作原理:直

49、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室式 13.2.4.2.3 喷油泵 13.2.4.2.3.1 生产厂: 13.2.4.2.3.2 型号: 13.2.4.2.3.3 最大供油量: mm3/冲程,或者在泵的转速为: min-1 下,mm3/循环,或者以供油/特性曲线表示: 23.2.4.2.3.4 喷油正时: 23.2.4.2.3.5 喷油提前曲线: 23.2.4.2.3.6 标定程序:试验台/发动机 23.2.4.2.4 调速器 1C3.2.4.2.4.0.1 生产厂: 13.2.4.2.4.1 型号: 13.2.4.2.4.2 断油点 23.2.4.2.4.2.1 有负荷断油点: (min-1) 23.2.4.2.4.2.2 无负荷断油点: (min-1) 23.2.4.2.5 喷油管 23.2.4.2.5.1 长度: (mm) 23.2.4.2.5.2 内径: (mm) 23.2.4.2.6 喷油器 13.2.4.2.6.1 生产厂: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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