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残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省残运会及特奥会等各类残疾人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三亚争得荣誉,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运动会奖励体系,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残联关于制定参加全省、全国和世界等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残201038 号) 、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本市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市残疾人运
2、动会奖励监督管理职能。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参加以下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一)残奥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二)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三)全国残运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四)全省残运会、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五)全市残运会、全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第四条 参加残奥会奖励办法。(一) 表彰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运动员,团市委、市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女运动员,市妇联将同时授予“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二) 奖励1、 奖励标准在残奥会
3、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第一名:20 万元第二名:12 万元第三名:8 万元第四名:5 万元第五名:4 万元第六名:3 万元第七名:2 万元第八名:1 万元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经全国比赛选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 8000 元;直接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 3000 元(未经全国比赛选拔的) 。2、奖励办法(1)运动员在残奥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2)2 人以上(含 2 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 1 份奖励。(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 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
4、员按奖励标准的 60%给予每人 1 份奖励。(4)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2 人以上的单项以 1 项计算) 。(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 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 50%奖励(限 1 个项目) ,专职领队(限 1 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 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 6 款奖励。(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 15%核发经费给予奖励。(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 5 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
5、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 1 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 20%;满 1 年不足 2 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 35%;2 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 50%。(三)审批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市残联会与市文体部门审核申报,上报市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拨付。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资金,取消荣誉称号。第五条 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奖励前五名,表彰、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分别为:亚洲残运会前五
6、名奖金额依次为: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3 万元、2 万元;全国残运会奖金额为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8 千元。各级锦标赛奖励前三名,奖励标准按同级别综合性运动会的 50%执行。省、市级运动会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省残运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5000 元、3000 元、2000 元;市级运动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2000 元、1000 元、500 元。破纪录奖金按金牌奖金的 30%执行,如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破纪录则按一次奖励。第六条 各类特奥会的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对应级别残奥会、残运会的 20%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