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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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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洛 卫 农 卫 201123 号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各 县 (市 、区 )卫 生 局 ,高 新 区 、龙 门 园 区 农 村 和 社 会 事 务 局 ,伊滨 区 社 会 事 务 局 ,市 新 农 合 补 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为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稳 定 长 效 的 补 偿 机 制 ,确 保 国 家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保 障 参 合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河 南 省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厅 和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关

2、 于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 纳 入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通 知 (豫 财 社 201179 号 )精 神 ,结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了 洛 阳 市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新 农 合 补 偿 办 法 (试 行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二 O 一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洛 阳 市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新 农 合 补 偿 方 案 ( 试 行 )为 建 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稳

3、 定 的 长 效 补 偿 机 制 ,推 动 国 家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确 保 新 农 合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安 全 和 门诊 统 筹 试 点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保 障 参 合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河南 省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卫 生 厅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关 于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一 般 诊 疗 费 纳 入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疗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通 知 (豫 财 社 201179 号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4、定 本 办 法 。一 、 实 施 范 围已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并 开 展 新 农 合 门 诊 统 筹 试 点 的 定 点 乡镇 卫 生 院 。二 、 收 费 及 补 偿 标 准一 般 诊 疗 费 按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收 取 。该 项 费 用 含 门 诊 挂号 费 、诊 查 费 、注 射 费 (含 静 脉 输 液 费 ,不 含 药 品 费 )以 及 药 事 服务 等 项 费 用 ,收 费 标 准 每 门 诊 人 次 9 元 ,新 农 合 补 偿 8 元 。非 参合 农 民 门 诊 就 医 需 全 额 缴 纳 。门 诊 人 次 是 指 定 点 乡 镇 卫 生 院 为农

5、 民 患 者 提 供 的 经 挂 号 、诊 断 和 处 置 后 的 门 诊 接 诊 人 次 ,不 包 含辅 助 功 能 科 室 诊 疗 的 人 次 数 。一 般 情 况 下 ,参 合 农 民 患 者 门 诊 就医 每 日 只 计 入 一 次 一 般 诊 疗 费 。一 般 诊 疗 费 收 费 政 策 执 行 后 ,已 合 并 到 一 般 诊 疗 费 中 的 原收 费 项 目 不 得 再 另 行 收 费 或 变 相 收 费 。三 、 补 偿 方 式一 般 诊 疗 费 新 农 合 补 偿 实 行 以 乡 镇 为 单 位 总 额 预 算 控 制 ,包 干 使 用 ,超 支 不 补 的 管 理 办 法

6、,年 包 干 标 准 暂 按 10 元 /参 合 农民 的 标 准 确 定 ,视 年 度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具体 补 偿 额 度 可 由 县 级 新 农 合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其 服 务 人 口 、门 诊 服务 人 次 基 数 在 本 县 (市 、区 )总 额 包 干 补 偿 经 费 中 进 行 适 度 、合 理调 整 。门 诊 服 务 人 次 基 数 原 则 上 按 照 乡 镇 卫 生 院 2009 年 至2011 年 6 月 财 务 报 表 和 门 诊 服 务 情 况 摸 底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综 合 测算 。一 般 诊 疗 费

7、新 农 合 补 偿 从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计 算 补 助 ,具体 额 度 按 3.3 元 /参 合 农 民 核 定 。四 、 报 补 流 程 及 支 付 办 法一 般 诊 疗 费 新 农 合 补 偿 款 从 核 定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新 农 合 门诊 统 筹 基 金 年 度 预 算 控 制 总 额 (含 一 般 诊 疗 费 补 偿 金 )中 支 付 ,实 行 乡 镇 卫 生 院 直 接 减 免 ,不 再 向 参 合 患 者 收 取 的 报 补 方 式 。参合 农 民 患 者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门 诊 就 医 ,一 般 诊 疗 费 只 需 缴 纳 1 元(个 人

8、自 付 部 分 ,可 从 其 家 庭 账 户 支 出 ),该 自 付 部 分 不 再 计 入 其门 诊 医 药 的 总 费 用 。各 县 (市 、区 )可 采 取 “总 额 预 付 ”、年 终 结 算 的 方 式 按 一 定 比例 先 行 支 付 补 偿 款 ,具 体 比 例 与 支 付 周 期 由 各 统 筹 单 位 自 定 。五 、 家 庭 账 户 、 门 诊 统 筹 补 偿 与 封 顶 线一 般 诊 疗 费 纳 入 新 农 合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补 偿 范 围 后 ,各 县 (市 、区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标 准 按 照 河 南 省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统 筹 补

9、 偿方 案 指 导 意 见 (豫 卫 农 卫 20118 号 )精 神 调 整 至 20 元 /参 合 农民 ,门 诊 补 偿 封 顶 线 调 整 至 80 元 /人 。门 诊 统 筹 补 偿 仍 执 行 以 家庭 为 单 位 先 家 庭 账 户 补 偿 完 毕 再 进 入 门 诊 统 筹 补 偿 的 政 策 ,即参 合 农 民 患 者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门 诊 就 医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门 诊 药品 费 及 门 诊 基 本 功 能 检 查 费 ),先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采 取 家 庭 帐 户 基金 递 减 方 式 支 付 ,待 该 资 金 使 用 完 后 再 进 入

10、门 诊 统 筹 基 金 按 比例 补 偿 。六 、 有 关 要 求(一 )各 县 (市 、区 )要 按 照 本 方 案 要 求 ,抓 紧 调 整 新 农 合 门 诊统 筹 补 偿 方 案 和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标 准 ,及 时 按 本 文 明 确 的 原 则 确定 所 属 定 点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一 般 诊 疗 费 补 偿 基 数 、补 偿 额 度 ,采 取总 额 预 算 控 制 、包 干 使 用 和 分 批 拨 付 的 方 式 ,及 时 预 拨 一 般 诊 疗费 新 农 合 补 偿 金 ,确 保 一 般 诊 疗 费 补 偿 政 策 能 顺 利 实 施 。(二 )各 县 级 新

11、农 合 管 理 部 门 要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加 强 县 、乡 两 级 新 农 合 管 理 人 员 的 政 策 、业 务 培 训 ,加 大 乡 镇 卫 生 院 门 诊服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补 助 窗 口 的 业 务 指 导 频 度 ,努 力 做 到 该 项 收费 政 策 群 众 理 解 、补 偿 政 策 规 范 执 行 。(三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要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文 件 和 本 方 案 规 定 ,规范 执 行 一 般 诊 疗 费 收 费 和 补 偿 政 策 ,切 实 加 强 门 诊 服 务 管 理 ,完善 门 诊 就 医 登 记 制 度 、门 诊 病

12、 历 制 度 和 医 院 财 务 制 度 ,及 时 调 整医 院 管 理 系 统 ,改 进 信 息 统 计 工 作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服 务 管 理 ,努力 控 制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维 护 好 参 合 农 民 利 益 ,杜 绝 分 解 诊 疗 次 数和 重 复 收 取 门 诊 一 般 诊 疗 费 所 含 收 费 项 目 等 侵 害 参 合 农 民 利 益等 行 为 。(四 )市 新 农 合 补 助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要 协 调 新 农 合 管 理 软 件 供应 商 ,按 照 一 般 诊 疗 费 收 费 政 策 ,及 时 调 整 新 农 合 管 理 系 统 ,使新 农 合 管 理 部 门 能 准 确 掌 握 参 合 农 民 在 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门诊 就 医 的 实 际 情 况 (一 般 诊 疗 费 自 付 费 用 、门 诊 费 用 /次 ),切 实提 高 监 管 效 率 。二 O 一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主 题 词 : 农 村 卫 生 新 农 合 管 理 通 知主 办 科 室 :农 卫 科 拟 稿 人 :梁 宏 沛 科 室 核 稿 :梁 宏 沛洛 阳 市 卫 生 局 办 公 室 2011 年 9 月 14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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