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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1xg27ws 文档编号:7805037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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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的监督,规范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交接的烟叶是指烟叶经营单位备货待售的烟叶和卷烟工业企业或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有烟叶经营权的复烤加工企业采购的烟叶。凡已验收并进入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或复烤加工点)和卷烟工业企业的烟叶、调拨过程中供需双方备货的烟叶,均列入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范围。第三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的监督抽查与检验以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和标

2、准为依据,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各烟草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人员在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受检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国家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行业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2工作,并发布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情况通报。每年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行业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国家局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当年度全国各地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及其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第六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

3、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关省级局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成立由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省级工业公司和烟叶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等参加的检查组,承担当年度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有关省级局主管部门每年应于 7 月底前将抽查实施方案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执行情况和抽查结果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本辖区的有关单位和企业通报。第七条 承担全行业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应是全 国 烟 草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农 业 分 技

4、术 委 员 会 委员或相应水平的烟叶分级专家。承担各省(区、市)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由各省级局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局和省级局年度质量监督抽3查检验专项预算。第三章 抽查检验第九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的形式,每年在烟叶工商交接季节根据需要组织若干次监督抽查或(交叉)巡检。抽查地点主要是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或委托加工点)、卷烟工业企业或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的烟叶仓库。第十条 各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对本企业备货待售和售出的烟叶等级质量负责。经营企业要按国家标准和收购等级进行备货,备货时企业分级人员

5、要对烟叶逐批次检验,并在货位卡上清楚标识产地、等级和验级员,严禁混级、提级备货与出售。第十一条 各卷烟工业(或复烤加工)企业对本企业购进的烟叶等级质量负责。企业烟叶采购部门业务人员(或与质检人员一起)按合同、产地对采购的烟叶必须进行等级质量预检,并填写烟叶采购等级质量预检单或预检意见;企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和采购合同,对购进的烟叶逐批检验(或抽检),确认等级质量并填写“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见附件)。第十二条 烟叶工商交接监督抽查的等级为企业已验收入库(或备货)的烟叶等级。当发货等级与验收入库等级不符时,应以验收入库的等级作为抽查的认定等级。第十三条 卷烟工

6、业企业和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应根据国家局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网上填报烟叶采购调拨和加工等相4关信息。第十四条 每年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工作启动时,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召开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组工作协调会,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当年度国家烟叶基准样品,统一平衡校验感观评价尺度。第十五条 在执行抽检任务时,检查组应当有 3 名以上(含 3 名)人员参加,并根据监督计划安排的要求直接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第十六条 检查组到达抽查地点后,受检单位应及时提供烟叶调入调出和仓储报表、账册以及复烤加工进度等有关信息资料,积极、主动地配合检查组开展抽检工作。受

7、检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视为拒检。第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遵循抽样的代表性和检验操作的可行性,现场确定抽样等级和数量。应掌握以下抽样基本原则:1将批量较大的烟叶等级作为抽查重点。2在每个抽查点,应根据上、中、下等烟叶等级结构和数量比例确定相应抽检的等级比例。若烟叶等级较多时,上、中、下等烟叶的抽检批次比例一般掌握为 451。3现场检验以“把”为计量单位。单批次烟叶数量 1000 件以内的,随机抽取 5 件;单批次烟叶数量在 10013000 件的,随机抽取 10 件;单批烟叶数量超过 3000 件的,检查组可视具体情5况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一般不超过 20 件;若检查

8、组确认有必要,也可适当增加某一等级烟叶的抽样数量。每件随机抽取 10把,并以每批次抽检总把数计算等级合格率。第十八条 抽样工作的操作过程必须置于检查组的严格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样品的抽取、封存或运输等环节都必须有检查组专人负责。若检查组发现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所取样品视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抽样。第十九条 检查组检验人员具有独立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权和判定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检查组中应有一名成员负责填写检验记录。第二十条 检查组进行抽查检验时,应填写“工商交接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单”。 检验结果必须由检查组组长、检验和制表人员以及受检单位代表在检验单相应栏目中签

9、字确认;有异议的应注明不同意见,作为复验依据。若抽样、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时,受检单位代表拒绝(或未到场)签字的,仍视为检验结果有效。受检单位应如实向检查组提供受检等级烟叶的自检合格率或“ 购进 烟叶等 级质 量认定单” 。若为备货 ,应提供烟叶采购等级质量预检单或预检证明,否则,该等级烟叶以自检合格率为80作对比处理。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抽检样品、检验结果或检查过程有异议时,应当场提出。检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及批次烟6叶重新抽样复检一次。两次检验结果的等级合格率差异小于 10个百分点时,应以两次结果平均值为准;否则,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受检单位对检查过程或复检结果仍有

10、异议时,应当场封存抽检样品,并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检查的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结果的认可。第二十二条 经同级或上级烟叶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且无异议的同批次烟叶,不再进行重复抽检。第四章 奖 罚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每年对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把关严格、烟叶等级合格率较高的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卷烟工业企业、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进行通报表彰。第二十四条 对烟叶等级混级严重,调出或购进烟叶等级合格率过低的单位,国家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或人员通报批评;对严重

11、违规、违纪的案件移交纪检监察、专卖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烟叶质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不如实出具烟叶等级质量检验报告的,或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的;(二)干扰、拒绝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7资料的;(三)凡经企业检验并接收的烟叶,被抽查后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有关省级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2000 年国家局发布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8附件: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企业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公章):烟叶产地 生产年度调入等级 购进总量烟叶类别 存放地点发货单位 到货时间抽样 数量 (件) 检验标准烟叶等级质量检查情况抽检办法:等级合格率:混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处理建议质检人员(签字) : 抽检日期: 年 月 日主管负责人(签字) :(本认定单供受检企业认定所购进烟叶等级质量使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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